美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婚姻是男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美国的婚姻法
婚姻法也称家事法(Family Law),其内容相当广泛。
联邦没有统一的婚姻法,各州自行规定。
美国的婚姻法颇受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婚姻方式的影响。
婚姻法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1970 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一、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
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
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
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
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
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二、美国人的婚姻
(一)美国结婚的类型
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习惯法婚姻(即不经正式仪式而结合的婚姻)三类:
①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②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领取结婚证书。世俗婚姻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康涅狄格 6 个州得到公认。
1653 年英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谴责教会对婚姻的干涉,规定必须由地方官主持结婚典礼,并要办理结婚证书和设立档案。
以后,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清教徒沿袭了这一习惯。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宗教仪式的婚姻都被视为非法。
后来新英格兰地区承认了宗教婚姻,实行宗教和世俗婚姻两种作法并存,并一直沿续到今天。
③美国有 21 个州认可习惯法婚姻,男女双方同意结合后,夫妻同居,就自然形成了合法婚姻,而无需领取结婚证书和举行仪式。
习惯法婚姻在美国早期实属必要,因为当时人们很难就近找到地方官吏或牧师。
目前亚利桑那、伊利诺斯、密苏里和纽约 4 个州已宣布这种婚姻无法律效力。
另有 8 个州通过了对习惯法婚姻进行控制的法令。
许多美国团体目前正在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探索彻底修改美国婚姻法的可行性。
(二)结婚的法律要求
美国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
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 21 岁,女子为 18 岁。
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
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 18 岁、女子不满 16 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 14 岁的男孩、年满 12 岁的女孩结婚。
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主持婚礼。
在有些州,牧师必须领取了正式结婚证书才有主婚资格。
美国各州婚姻法的规定虽不统一,但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个州得到法律承认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州均可被认为合法。因此不少美国青年为躲避所在州对自己婚姻的束缚而到其他州去结婚。
为了防止轻率的成婚,许多州开始推行从申请结婚之日到发结婚证之间实行等侯期的办法。
1955 年就已有 43 个州明确了有关等侯期的规定。
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
(三)结婚的禁律
在美国,亲属之间的婚姻早已被制止,但仍有 8 个州没有彻底禁止近亲结婚。
罗得岛州甚至允许叔叔与侄女、舅舅与外甥女通婚。
近些年来,美国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强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才能结婚;29 个州要求进行婚前检查,并规定有性病者不得结婚;
7 个州禁止患有遗传病的人结婚;
17 个州禁止癫痫病患者结婚;
3 个州规定:低能人结婚必须出示绝育手术证明。
美国约有 30 个州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
例如南部有些州禁止白种人与黑种人通婚;
东部、北部和中部各州则对异种族通婚不加限制。
三、离婚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
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 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
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
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四、美国堕胎
1973 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使堕胎在美国合法化。
但该案只允许在怀孕头三个月内自由堕胎;
从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开始,如果要堕胎,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否则被视为非法。
五、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5年6月26日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大法官投票表决后裁定,禁止给予同性婚姻联邦福利的《婚姻保护法》属于违宪!同性婚姻因与异性婚姻享受同等联邦福利,同性结婚是一项人人皆有的权力,同性伴侣有权在全美50个州结婚。
美国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被认为是美国同志平权运动的里程碑式的事件。美国成为全球第18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Twitter发文,指今次裁决是迈向平等的一大步。白宫亮起彩虹色灯光,庆祝同性婚姻合法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此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改进,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自由派与保守派的角力,如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问题等。
目前,该法主要规范了婚前合约、结婚、无效婚姻、离婚婚姻资产分配及赡养、子女抚养及子女监护等。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约束力。
各州的婚姻法中,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改采感情破裂原则的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纷纷效仿,离婚的可能性随之大大增加。由于没有统一法规,导致了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各行其是。
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就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不同州往往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由于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抚养诉讼为属人管辖,难以同案办理,所以,这类案子通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从实际情况看,美国各州对于涉及婚姻法的案子的判决,尤其对于离婚案的判决,比较向女性一方利益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