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三权分立制度PPT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但并未被使用过),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
解释修正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
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联邦宪法是建立在强调公民权利原则上的保障体系。
与其他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的宪法中只强调公民权利,几乎没有强调公民的义务。最初的10个修正案可称为人权法案。
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信仰、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
第三修正案禁止军队随意驻扎民居。
第四修正案将司法制度更合理化,其基本精神是防止一切极权对无辜市民的侵害,具体目的是防止一切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Search and Seizure);倘若司法当局要对任何嫌犯进行搜查与扣押,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必要和合理的怀疑。
第五修正案规定,除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外,不得审判重大罪案;禁止对同一罪名重复审判,赋予每一位民众聘请律师的权利;详细规定了对诉讼权利的保障,维护每个人有不必作证陷己入罪的权力,规定所有被告人有权得到一个公平的审判(Due Process);赋予每一位民众沉默权及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成为证词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检方也不能向陪审团指称被告因为有罪而不敢出庭作证。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要求案件得到快速审理,案件不能无故一直拖延;被告有权出席其案件的审理,并且,法庭的审理应是公开给大众参加。
第七修正案保障在民事案中涉及任何价值超过20美元(100多年前的数字,当时的20元恐怕要顶今天的几百元)的案件,要有陪审团审判。第八修正案禁止要求过重的保释金或过高的罚款,以及不得施加残酷或罕见的刑罚。
第九修正案指明人民还有更多在宪法中没有列举完全的权利。
第十修正案提出为各州和人民保留更多权利。
后来,第十四修正案又进一步规定了“公平的审判”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并把这种原则追加到各州,还明确指出: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和执行剥夺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在没有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何一州都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拒绝任何人应有的公平的法律保护。
可以说,美国其他所有法规中对人民权益的保障都是从宪法中派生出来的。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精神,一是防止政府欺压人民,二是防止多数人欺压少数人。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
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
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
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
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
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
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
最终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多年来,虽然国会曾经有过一万多个修宪提议,但只有25个修正案通过并生效(除了另外两个相互抵消的法案)。
前10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宗教自由,比如颇有争议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武器拥有权。
其它15个修正案里,有5个直接涉及选举权的扩大:
1870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各个种族(第15修正案);
1920年女性选举权(第19修正案);
1961年哥伦比亚特区居民选举权(第23修正案);
1964年禁止以未交税为由剥夺公民选举权(第24修正案);
1971年将选举权从21岁降低到18岁(第26修正案)。
另外有5个修正案涉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1798年限制联邦法院干涉州级事物(第11修正案);
1865年林肯著名的废奴法案(第13修正案);
1868年“适当保护”和“平等保护”条款(影响深远的第14修正案);
1992年限制国会给自己涨工资的权力(第27修正案)。
剩下的几个修正案则涉及选举制度:
1803年副总统由选举产生(第12修正案);
1913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17修正案);
1933年涉及国会会期的一项技术改革(第20修正案);
1951年总统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
1967年总统残疾后的继任问题(第25修正案)。
就是说,美国宪法200多年来经历了极少的改动,而所有经历的改动,除了少数涉及技术改动外,几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增进政治权利的扩大或者平等化。
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条,即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扩大:赋予联邦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力。
而这一条,本质上还是旨在扩大平等——正是从这一修正案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了收入再分配进程,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宪法修正案列表
序号 通过日期 修正案内容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事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众议员选举,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公民不得受到(除性别之外的因素造成的)选举权的限制。
16. 1913年2月3日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
(后被第21条废止)
19.1920年8月18日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
(即赋予女性选举权)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用: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
意义: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重大影响: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批准方式:由美国国会在提案时决定
表决流程: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修正汇总
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顺序 |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生效日期 |
---|---|---|---|
第一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二修正案 |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三修正案 |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四修正案 |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五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六修正案 | 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七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八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九修正案 | 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修正案 | 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一修正案 |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内的外国人起诉,奠定主权豁免的基础 | 1794年3月4日 | 1795年2月7日 |
第十二修正案 |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 1803年12月9日 | 1804年6月15日 |
第十三修正案 |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 1865年1月31日 | 1865年12月6日 |
第十四修正案 | 1866年6月13日 | 1868年7月9日 | |
第十五修正案 |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遭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 | 1869年2月26日 | 1870年2月3日 |
第十六修正案 | 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 1909年7月12日 | 1913年2月3日 |
第十七修正案 | 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 | 1912年5月13日 | 1913年4月8日 |
第十八修正案 |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 | 1917年12月18日 | 1919年1月16日 |
第十九修正案 |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 | 1919年6月4日 | 1920年8月18日 |
第二十修正案 | 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被称作“跛脚鸭修正案” | 1932年3月2日 | 1933年1月23日 |
第二十一修正案 | 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 | 1933年2月20日 | 1933年12月5日 |
第二十二修正案 | 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不能当选超过一次 | 1947年3月24日 | 1951年2月27日 |
第二十三修正案 | 1960年6月16日 | 1961年3月29日 | |
第二十四修正案 | 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 | 1962年9月14日 | 1964年1月23日 |
第二十五修正案 | 将泰勒先例编纂成为法例,定义总统继任的程序 | 1965年7月6日 | 1967年2月10日 |
第二十六修正案 | 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 | 1971年3月23日 | 1971年7月1日 |
第二十七修正案 | 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选出 |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但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数量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员的决定,其中一项已经过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状态 | 主题 |
---|---|---|---|
国会配额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美国众议员的配额 |
贵族头衔修正案 | 1810年5月1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禁止贵族头衔 |
科尔文修正案 | 1861年3月2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保留奴隶制 |
儿童劳工修正案 | 1924年6月2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国会有权规范童工 |
平等权利修正案 | 1972年3月22日 | 在1979或1982年过期(有些学者不同意),然而还是有可能会被批准,因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长,且期限没有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 | 禁止男女不平等 |
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修正案 | 1978年8月22日 | 在1985年过期,由于最后期限被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故无法复活 | 华盛顿特区的投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