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效力,即适用范围,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什么地域、什么期间,分为三个方面: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此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亦应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二)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都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这些具有全国性空间效力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则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在整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内有效,民族自治地区有权机关制定的婚姻家庭法变通性规定,也只适用于相应的民族自治地区。
(三)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文件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
一是法律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一个不同于发布时间的生效时间。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虽然婚姻法于1980年就已发布,也要到1981年1月1日起才生效。
二是法律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一般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时,法律文件中也会直接规定该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的失效时间也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
一是按照新法的明文规定确定旧法的失效时间。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那么,1950年婚姻法的失效时间就是1980年婚姻法的施行之日即1981年1月1日。
二是在新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待新法施行后,旧法即失效。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该国的法律传统和立法体例有很大关系。
其一,婚姻家庭法和宪法的关系。将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考察其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主要掌握两点:一是宪法文件中有关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二是宪法是全面规定我国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的部门法,由此决定,宪法中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整个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和统率的作用。
其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
其三,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事实体法的组成部分,该领域的民事纠纷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法律裁决和法律救济。因此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其四,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样一些重要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四)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处分。
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
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
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
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民事制裁。
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制裁。
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
[例题·单选题]
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
A.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B.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C.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答案]C
[解析]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存在的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对应关系。选项C正确。
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处分。
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
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
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
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民事制裁。
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制裁。
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
我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
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
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
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