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婚姻的终止
《民法典》第四章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节 离婚概述
离婚的基本特点:
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
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
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
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
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
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
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
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
(一)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效力:
1.广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关部门法上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消灭的后果。
2.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或消灭等后果。
3.最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夫妻身份关系终止、再婚自由权的取得、扶养义务的解除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1)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
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
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外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为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规定为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到他方再婚时,婚姻关系才被视为终止。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例的做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公告3个月期满,逾期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作缺席判决离婚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留3个月为送达生效期间,3个月后经过15日的上诉期,失踪人未提出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
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第二,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
如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必进行离婚。
第三,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凡属违法婚姻(但我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承认效力的事实婚姻除外),即使骗取了(结婚证)的,也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收回(结婚证),不得按离婚办理。
第四,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或由群众、村(居)委会干部参加所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等。
(2)离婚的种类。
第一,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的离婚;
第二,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
第二,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3)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也可在当事人一双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此法律制度是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实行禁止离婚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现代社会,别居制度(或称分居制度)虽仍被一些国家采用,但现代社会的别居制度与中世纪的别居制度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已不再是禁止离婚的补救手段,而是作为缓和夫妻矛盾的一种方式,或作为离婚前的一个过渡期,用来衡量婚姻关系是否彻底破裂。
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
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二、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户籍登记程序;2、行政登记程序;3、司法裁决程序。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
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
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第二,本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四,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第五,执行本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自可准予离婚。
第六,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2、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述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第二,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
第三,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也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此外还应注意:
(1)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
(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五)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
理由:
(1)它是婚姻本质的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理论
(2)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3)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一般说来,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应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对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分析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四看”:
(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看婚姻基础就是要调查了解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要发展地、辩证地看。虽然婚姻基础不好,但结婚时间长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纠纷也不一定要离。反之,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
一是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
二是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
三是看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
四是看双方本人及家庭状况。
(3)看离婚的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无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
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有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婚姻的发展前途进行估计和预测。
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条显然是指前者。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那些虽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视为重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公然“纳妾”的行为。那种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不能视为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是指:
(1)“包二奶”或“包二爷”等行为,即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与之保持长期性关系的行为。
如以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为条件,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
(2)其他姘居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相互扶助等婚姻宗旨,对方不能原谅的,自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形式是多样的,但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夫妻双方均光明显过错,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或因其他缘由导致痞情破裂,致使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还需指出的是,有些离婚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如因一方患无法治愈的疾病使正常的夫妻生活成为不可能,从而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这些也可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编》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未满2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踪,只提出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应按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家庭暴力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1、禁止家庭暴力(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含义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抚养主要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供养义务,扶养主要是指配偶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法定供养义务,赡养主要是指晚辈对长辈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供养义务。
2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查明后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应作出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告消灭。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自下而上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始告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1、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主要是根据有的国家不承认诉讼外的离婚的情况作出的,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在程序上有严格要求。
2、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有哪些程序及措施?
1、执行的程序: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对于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决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项申请须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在10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措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强制迁出房屋等。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种适当的执行措施,也可以将几种执行措施结合起来使用。
在执行时,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相关链接:
《2021年上海市婚姻数据年度报告》出炉
2020年共有9.22万对登记结婚,结婚率6.30‰。
共有6.64万对办理离婚,离婚率4.53‰。
2021年05月28日 10:38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中新网上海新闻
2021年5月28日电 (郑莹莹)据上海市民政局28日发布,《2021年上海市婚姻数据年度报告》出炉,内容显示:
2020年上海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共有9.22万对,结婚率6.30‰。
其中,内地居民结婚登记9.15万对,涉外及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0.07万对。
该报告由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共同编制,本年度报告中除有注释的数据外,均来源于上海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实际数据汇总统计。
2020年上海市办理离婚共有6.64万对,离婚率4.53‰。其中,按解除婚姻关系途径分类,上海市民政部门离婚登记6.02万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离婚0.62万对;
在上海市民政部门离婚登记的6.02万对中,按办理对象身份分类,内地居民离婚登记6.00万对,涉外及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离婚登记0.02万对。
从上海市分月婚姻数据来看,2020年1-12月,结婚登记数量位于前三位的月份依次是5月、12月、10月,位于后三位的依次是2月、4月、3月;离婚登记数量位于前三位的月份依次是12月、9月、7月,位于后三位的依次是2月、3月、1月。
从长三角异地结婚登记数据来看,2020年上海市办理异地结婚登记35935对。其中,当事人一方为长三角地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登记数量共有16971对,占全部异地结婚登记总数的47.22%,占上海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总数的18.56%。在上海全市办理的异地结婚登记中,数量居前三位的依次是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
从各区婚姻数据来看,2020年登记数量位于前三位的依次是浦东新区、闵行区、杨浦区。
婚姻数据的作用在哪?据分析,
首先,婚姻数据对经济领域中生产和消费的细分行业研究和预测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对家电、母婴消费品、食品餐饮、快递、家装、房地产等行业有直接影响,对上述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有间接影响。
其次,婚姻数据对公共政策制定部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对教育、卫生健康、公安、规划土地、房屋、商务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和出台公共政策之前的调研中,需要应用婚姻数据。
第三,婚姻数据对研究公共管理、人口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家学者研究相关领域的学术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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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对世界上许许多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许多女孩子都梦想着结婚那天有个梦幻般的婚礼,跟爱人长相厮守、白头偕老。而世间的事情哪有那么多可以如愿的,结婚伴随而来的是家庭、责任等等,许许多多新生家庭也在种种压力下选择了分开,那么哪些国家的离婚率是最低的呢?
菲律宾人民信奉天主教,虔诚的菲律宾人民决不允许早上结婚下午离婚的事情发生,于是独立之时便在其颁布的《新民事法》中规定不允许离婚。
2、梵蒂冈
教皇所在的国家,也由于人口比较少,基本是神职人员或者瑞士卫队,神父不能结婚,所以也基本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3、斯威士兰
在其国家文化中,婚姻被认为是一生一世应该遵守的约定,这个国家是许多男人的梦想天堂,稍微有钱的男人可以娶多位妻子。
4、马耳他
地处南欧的一个岛国,国民大多数信奉天主教,结婚时男女双方会在教堂宣誓,并且具有法律效应。
5、爱尔兰
爱尔兰曾经禁止离婚,而如今修改婚姻法之后,婚姻以合同制的形式存现,有效期越短,离婚的成本越高。
6、安道尔
人口不到10万,这个国家也是只允许结婚不允许离婚。
7、圣马力诺
圣马力诺的经济高度发达,其国土面积非常小,国民主要信奉天主教。
8、巴拉圭
1864的战争,导致这个国家大多男子战死,政府强制要求一夫多妻,以缓解人口爆减的问题,而且还不允许离婚。
9、东帝汶
这个2002年才独立的国家,主要信奉的也是天主教,还有少部分人信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10、智利
这个国家公民笃信天主教,这是婚姻自由道路上的最大桎梏。
近年来,身边总是能听到一直离婚的人,而且,尤其是新婚不久,就离婚的,可以说,这几年,离婚率在不断的上升,在一些偏僻的小城市还稍微好一点,而在...
沮丧、烦恼、焦虑和失败,配偶之间的不适当的心理平衡是导致夫妻关系的主要原因,最终离婚被视为最终的解决方案。如今,在一些国家,人们对离婚的接受...
论述题(15分)
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指出其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
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有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
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
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二者是辩证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
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