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总结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种类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有离婚的合意。
3、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离婚登记程序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关于假离婚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
(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
1、看婚姻基础。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
2、看婚后感情。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看离婚原因。种类纠纷的情况不一。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等问题。
4、看有无和好条件。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療中,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离婚诉讼实践中,存在“久调不判”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诉讼离婚程序
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劳动所换取的财产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扩大了收养人范围
为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相比《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
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
离婚原因
离婚的其他原因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心理因素,包括粗暴、不尊重和性格不合;
从时间发展上看,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了心理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上升,即婚姻越来越趋向于心理的结合,也越来越可能因为心理原因受损。因此心理不和谐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是社会与行为因素,包括亲属关系的影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犯罪。
经济纠纷、政治因素和犯罪而离婚的比例逐渐降低。这表明了经济、政治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下降,也表明了婚姻外部约束力的弱化。
政治观点、政治身份等在社会生活以及夫妻生活中不再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政治冲突的可能性和夫妻的重视程度降低,在经济方面是经济收入逐渐提高,经济状况逐渐改善。
三是性的因素,这或者是性欲不满,或者是没有生育;
性生活失调和不育导致的离婚也呈递增趋势。
对此可以做出两种解释:一是人们的性欲望有所增强,因而增强了不满,二是人们的性观念趋于开放,对性欲望的合理性增加了肯定,对性不满增强了表达勇气。
既然男女较少以这些外部因素作为主要考虑而结合,他们也就较少为了这些原因而离婚。
(1)离婚的理想化是指把离婚前景设想得过于宽敞、明快、乐观。
回首过去,夫妻在价值、习惯、性格方面长期相异,自己的要求一直未能满足,同床异梦、尝尽了苦头,通过离婚,很快就可以脱离苦海;展望未来,自己可以追求新的爱情,可以找一个情投意合的情侣,过恩恩爱爱、美美满满的日子;离开了配偶,与另一个异性共同生活,显得新异、刺激,这一切是多么的诱人!面对这一片光明,很多人毫不犹豫地提出了离婚。
其实,事情从来不会像所设想的那样一帆风顺。
离婚可能让人饱尝隔断关系、心理失衡的痛苦,寻找新的配偶可能不像当初那样容易,由于自身心理特点再婚可能依然会悲剧重演。
所以,理想化者在离婚后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
(2)离婚的惰性化是指不到万不得已不提出离婚,或者不同意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
这些人也感受到彼此冲突和感情破裂的痛苦,意识到这样的结合是一种折磨,但觉得除目前状态之外,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可以替代。
有的人也想到过离婚,但是离婚在其心目中是一个莫测的深渊。
他们不知道离婚后会遭受什么悲惨的结果,因而顾虑重重。因为自知代价太高,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维持现毒状。他们用“习惯的束手无策感”应付生活,认为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怎么想都没有,因而知觉麻木逆来顺受。其实,这些人只要狠一下心,跳出苦海就可能过上比过去好得多的生活。
(3)离婚的罪恶化是指一想到离婚就感到是一种罪恶,大逆不道,心存无以言状的恐惧。
即使受到配偶的虐待,实在难以忍受,在提出离婚之前也犹豫不决,婚姻的痛苦和离婚的恐惧交织在一起。这些人即使在离婚之后,依然进行自责,认为是自己在作孽,以至对新的婚姻生活畏首不前。与罪恶感对应,另一些人则产生强烈的羞耻感,认为离婚见不得人,没有脸面,整天郁郁寡欢。
这些人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离婚的心理负担较重,不是万不得已,不会做出离婚抉择。
(4)离婚的情绪化是以情绪化、冲动性的行为对待离婚,而不是理智地通过离婚谋求最好的结局。
有的女性明知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丈夫不会再爱自己,自己也根本不爱丈夫,但依然不同意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因为丈夫已另有新欢,企图离婚之后与“新欢”结婚。妻子此时有强烈的嫉妒、愤怒情绪,用不同意离婚进行报复。
其原则是:“我没得好结果,也不让你有好结果!”
这样做的结局往往是,自己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收益,却接连不断地失去更多的东西,比如递增的折磨,分居的孤独,岁月流失的代价等。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
(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4、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18条的四种情况*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购置的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九)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十)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十一)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十二)一方对另一方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三)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4、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关于探视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
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
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
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
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
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
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
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1、户籍登记程序;2、行政登记程序;3、司法裁决程序。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
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
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删去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