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需履行的法定手续。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结婚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结婚程序——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结婚程序——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结婚程序——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1950年《婚姻法》
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时间: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建国以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1、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
申请,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有效证明、证件,由双方亲自到一方废品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这是结婚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与当事人本人情况完全相符。
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登记,是经过严肃认真的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