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适用于: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二)诉讼外调解。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否进行这种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民法典婚姻编》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则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
离婚的真正原因;
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诉讼离婚程序
1.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基于离婚案件本身作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有利于双方的或各自的长远幸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
通过诉讼内调解即司法调解,也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和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及经过调解双方在其他离婚后果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3.判决与上诉。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三、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
1、看婚姻基础。
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
2、看婚后感情。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看离婚原因。
种类纠纷的情况不一。
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等问题。
4、看有无和好条件。
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
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療中,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离婚诉讼实践中,存在“久调不判”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诉讼离婚程序
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
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劳动所换取的财产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扩大了收养人范围
为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相比《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

四、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
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
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
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
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

五、离婚原因
离婚的其他原因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心理因素,包括粗暴、不尊重和性格不合;
从时间发展上看,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了心理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上升,即婚姻越来越趋向于心理的结合,也越来越可能因为心理原因受损。因此心理不和谐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是社会与行为因素,包括亲属关系的影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犯罪。
经济纠纷、政治因素和犯罪而离婚的比例逐渐降低。
这表明了经济、政治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下降,也表明了婚姻外部约束力的弱化。
政治观点、政治身份等在社会生活以及夫妻生活中不再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政治冲突的可能性和夫妻的重视程度降低,在经济方面是经济收入逐渐提高,经济状况逐渐改善。
三是性的因素,这或者是性欲不满,或者是没有生育;
性生活失调和不育导致的离婚也呈递增趋势。
对此可以做出两种解释:
一是人们的性欲望有所增强,因而增强了不满,
二是人们的性观念趋于开放,对性欲望的合理性增加了肯定,对性不满增强了表达勇气。
既然男女较少以这些外部因素作为主要考虑而结合,他们也就较少为了这些原因而离婚。
(1)离婚的理想化是指把离婚前景设想得过于宽敞、明快、乐观。
回首过去,夫妻在价值、习惯、性格方面长期相异,自己的要求一直未能满足,同床异梦、尝尽了苦头,通过离婚,很快就可以脱离苦海;
展望未来,自己可以追求新的爱情,可以找一个情投意合的情侣,过恩恩爱爱、美美满满的日子;
离开了配偶,与另一个异性共同生活,显得新异、刺激,这一切是多么的诱人!
面对这一片光明,很多人毫不犹豫地提出了离婚。
其实,事情从来不会像所设想的那样一帆风顺。
离婚可能让人饱尝隔断关系、心理失衡的痛苦,
寻找新的配偶可能不像当初那样容易,
由于自身心理特点再婚可能依然会悲剧重演。
所以,理想化者在离婚后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
(2)离婚的惰性化是指不到万不得已不提出离婚,
或者不同意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
这些人也感受到彼此冲突和感情破裂的痛苦,
意识到这样的结合是一种折磨,但觉得除目前状态之外,
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可以替代。
有的人也想到过离婚,但是离婚在其心目中是一个莫测的深渊。
他们不知道离婚后会遭受什么悲惨的结果,因而顾虑重重。
因为自知代价太高,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维持现毒状。
他们用“习惯的束手无策感”应付生活,认为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怎么想都没有,因而知觉麻木逆来顺受。
其实,这些人只要狠一下心,跳出苦海就可能过上比过去好得多的生活。
(3)离婚的罪恶化是指一想到离婚就感到是一种罪恶,大逆不道,心存无以言状的恐惧。
即使受到配偶的虐待,实在难以忍受,在提出离婚之前也犹豫不决,婚姻的痛苦和离婚的恐惧交织在一起。
这些人即使在离婚之后,依然进行自责,认为是自己在作孽,以至对新的婚姻生活畏首不前。与罪恶感对应,另一些人则产生强烈的羞耻感,认为离婚见不得人,没有脸面,整天郁郁寡欢。
这些人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离婚的心理负担较重,不是万不得已,不会做出离婚抉择。
(4)离婚的情绪化是以情绪化、冲动性的行为对待离婚,而不是理智地通过离婚谋求最好的结局。
有的女性明知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丈夫不会再爱自己,自己也根本不爱丈夫,但依然不同意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因为丈夫已另有新欢,企图离婚之后与“新欢”结婚。
妻子此时有强烈的嫉妒、愤怒情绪,用不同意离婚进行报复。
其原则是:“我没得好结果,也不让你有好结果!”
这样做的结局往往是,自己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收益,
却接连不断地失去更多的东西,比如:
递增的折磨,
分居的孤独,
岁月流失的代价等。

六、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2、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3、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亦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4、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法院不必重复军人的同意,可直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案情简介]
刘勇军(男),现正在某武警部队服役。1995年年7月在回家控亲期间与同村女青年唐春霞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刘勇军曾多次回家探亲。自1997年起,唐春霞看上了邻村的从事个体运输的男青年周志勇,遂产生与刘勇军离婚、与周志勇结婚的念头,便以夫妻性格不合向刘勇军提出离婚,刘勇军表示不同意。唐春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刘勇军离婚。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刘勇军与唐春霞在性格上确实有一些差异,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吵过架,刘勇军甚至还打过唐春霞两次。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和司法解释,必须把拟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职工。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1.应查明案中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是否感情破裂,这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必须要首先查明的事实,是对任何离婚案件判离或不准离的界限。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案件也不例外。
2.应当进行调解。这也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3.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事务处理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则进一步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要先征得现役军人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则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确实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通过军人的所在部队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刘勇军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刘勇军与唐春霞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而判决不准离婚。
三、需要正确理解的几个问题
在处理军人婚姻问题时,无原则要正确解以下几点:
1.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2.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若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用上述规定。
3.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上述无偏见定,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4.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双方协议离婚。
总之,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是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需要。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对现役军人予以特殊,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的全法权益。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工作和好无望,法院认为确有离婚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七、离婚问题解答:
1、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元首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2、简述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无溯及力。
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时。
3、离婚之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努力提高 诉队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
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3、简述我国离婚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为离婚规定了不同的法律程序。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依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以便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帮助和监督下,使当事人的离婚问题、离婚纠纷,通过协议或判决得到正确的处理。
4、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2、保障离婚自由有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3、防止轻率离婚与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
4、防止轻率离婚是保护婚姻家庭的需要,是抑制离婚问题上的剥削阶级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5、简述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可做以下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和一方要求离婚;
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
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
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6、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其他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足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自下而上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7、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哪些结果,应如何处理?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
2、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我。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8、简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意义。
双方自愿离婚是有条件的,并且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和批准。
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也是教育、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
通过登记工作,可以贪污满足当事人双方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妥善处理因离婚而引起的其他问题。
同时,也可防止和避免那些不必要的轻率离婚,以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

9、对于草率结过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着重考虑该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把今后能否建立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作为准离或不准离的主要根据。
草率结过婚虽属不当,但已是既成事实,不应再以草率离婚而告终。
重要的问题在于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一般不要轻易地判决离婚。
对于结过婚登记后尚未同居的,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要对当事人加强教育,使其能够认识草率结过婚的危害,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民法典》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
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11、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来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
所以,在调解无效时还要查明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虽属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12、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
3、双方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如双方离婚出于自愿,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3、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在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体现了现代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但是否准予离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14、婚姻法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分割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裣。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离婚重要疑难问题解答:
1、试述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从根本上说,保障离婚自由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
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
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这种已经抢劫了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
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
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病人正当、命题的离婚要求。
只有这样,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2、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
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
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
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某些离婚纠纷的产生与夫妻一方的未定角色有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
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
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
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
1、看婚姻基础。
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
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
2、看婚后感情。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
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
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看离婚原因。
种类纠纷的情况不一。
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等问题。
4、看有无和好条件。
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
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療中,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4、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1、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时,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
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
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
如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调解或离婚。
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过婚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

5、试述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制度。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神魂颠倒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6、试述我国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2、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3、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亦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4、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法院不必重复军人的同意,可直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7、对于因一方违法犯罪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因一方犯罪服刑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
有的夫妻原已长期不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
有的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应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的长短和罪行性质等情况。对结过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好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造型,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实践证明,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消失,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是有可能调解和好的。
因此,除某些情况外,一般不应把犯罪服刑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

8、如何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清是非、责任?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具体案件中各不相同,许多原因同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密切联系。
具体说来,有些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无过错;有些原因应当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有过错;有些原因仅可归责于一方,另一方并无过错。在后种情况下,又有过错在原告一方或在区别被告一方的。
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服教育,选择工作方法,具体掌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对通过处理离婚纠纷,抑制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只有分清是非、责任,才能以理服人,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地接受判决。在某些离婚纠纷中,原告一方有重大过错,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得与有关单位配合,作适当的处理,促使有过错一方改正错误,帮助双方重归于好。
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时,即使调解无效,亦可驳回其离婚请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重大过错就一律不离婚。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仍依法准予离婚。
这决不是迁就原告一方的错误,而是因为勉强地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对被告、子女和社会都不是利的。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违法乱纪,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把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则是不相宜的。
原告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只是增加了调解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则是与其他案件相同的。
对于离婚问题来说,道德标准既是一致的,又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处理原告有过错的离婚纠纷时,只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即使准予离婚,也可以使当事人和群众深刻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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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和前妻现身谈离婚原因,
前妻眼含泪水:分开了你也仍在我心上
俄罗斯民间曾流传着这样一首歌“嫁人就嫁想普京那样的男人”从这首民歌中就足以看出普京是一个十足的好丈夫,除此之外,他更是一个好总统。

普京与前妻一起献身谈离婚的原因,两个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说明了,不过二人说所的原因真的让人很感动,普京说:“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作为一个总统比丈夫更辛苦,我的心都给了俄罗斯人民,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老婆孩子,我希望有个人来替我照顾她”。

妻子也给出自己的原因:
“我希望他是好总统,又希望他是好丈夫,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所以我们决定离婚,更希望他带给俄罗斯人民更多幸福和快乐,虽然分开了,但你依旧在我心上。”

两个人都是心存大爱,普京为了国家牺牲了爱情,妻子同样为了国家放弃了爱情,让普京将大爱给了人民,这样的品质真的惹人泪崩。

身为一个男人普京也十分的绅士,接待女嘉宾是总会献上一束花来表达礼貌。真的非常的有礼貌,难怪俄罗斯民间会流传那样一首歌,普京也是当之无愧了。

这样美好的品质也真的是吸引人,一大群美女围着拍照也是难得的场面。
普京这种大爱的精神大家敬佩吗?

与妻子一起坐在泰姬陵前,两个人热情的劲儿也是十分的温馨了。
前妻一件白色的裙子倒是显得不太耀眼,可是脖颈上的那条丝巾就很有心意了,戴上显得温柔而又大方。普京一件浅绿色的半袖,一条白裤子加黑皮鞋,精神利落,也算是很帅气了。

普京一件传统的黑西服、白衬衫,系一条紫红色领带,这条领带不仅给人一种尊贵的感觉,而且显得深沉而内敛,很有总统的风范。
妻子一件白色的宽松长裙,一条白纱巾,将千篇一律的职业装穿出了自己的风格,洁净温柔。深情地望着普京满满的爱意。

妻子的身材虽然不是那么太好,但还是很会穿搭的,一身紫红色的裙子颜色有冷艳的气质。还显得十分的高贵,普京依旧传统的服装,很有气质和风范,两人热情的交谈很有爱了。

普京总是一件西服,不过总统嘛,走到哪里都一定意义上代着国家的形象,西服得体正式很符合总统的形象。
此时的妻子黑色的毛绒大衣着身,凌乱的头发透漏着霸气。
黑色本来给人的感觉就很高贵、严肃,穿在总统夫人身上更加的有气场了,手挽着普京的胳膊,夫妻俩真的很恩爱。

俄罗斯总统普京一直以来都被誉为是最有魅力的总统,年轻时候英俊帅气,如今已经67岁了,依然是霸气十足。
而普京和原配妻子当年结束了长达31年的婚姻,也是让人嘘唏不已。
回头看看当时两人结婚时候的模样,心情更是难以平静。



普京的前妻柳德米拉年轻时候把人美到了!这样的颜值和气质,和普京果然是超级般配啊!柳德米拉曾经是个空姐,当她结束和普京的婚姻后,转身找了个比自己小了21岁的小鲜肉老公,果然是潇洒霸气啊!
1983年,普京和妻子结婚。这件婚纱如今看起来虽然比较简单,但是柳德米拉的颜值和气质将这件婚纱衬托得如此惊艳,普京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这样的好身材,年轻时候有些青涩,不过那时候发际线就有些高了。
两人在结婚现场还比较羞涩,一点不像特朗普结婚的时候那么高调。普京和新娘交换戒指,一脸认真的样子好迷人啊!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女儿继承了父母的颜值,气质也是无敌。新娘的发型好少女,这样的齐刘海发型可爱度爆棚,配上简约的头纱,举办了一场非常简单的婚礼。普京37年前婚礼现场给妻子戴婚戒太唯美!

原配离婚后霸气嫁小鲜肉
虽然不是太隆重,但是有真爱就足够了。而普京的妻子柳德米拉不甘心当俄罗斯第一夫人,离婚的时候也是潇洒极了!两人一起去看芭蕾舞,在看芭蕾舞的过程中摘掉了结婚戒指,非常友善的一场分手,离婚都可以这么浪漫?让人都想不到。
柳德米拉虽然后来身材发福了,依然还是喜欢这样的刘海造型。这身酒红色的裙子,配上酒红色的包包和鞋子,霸气极了!很多人都说,柳德米拉是怎么想的,和最有魅力的总统离婚,然后又去了找了小鲜肉结婚,这也太潇洒了吧!其实这点和特朗普的原配妻子差不多,特朗普结婚三次,原配妻子因为特朗普情人的插足而让位,但是转身也是找了小鲜肉结婚了。
可以看到这些富有年代感的照片,一家四口的温馨全家福!两个女儿如今也是非常优秀,真是一点不输伊万卡。可以看到普京也是非常宠爱女儿,而离婚后,普京说道,两个女儿也都长大了,有自己的生活,所以对她们没有什么影响。俄罗斯是个离婚率非常高的国家,据说是全球第一,但是当时普京和结婚30多年的结发夫妻离婚,还是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的。普京的原配后来重新嫁人后,将名字也改了,原本是普京的姓。
风风火火的样子气场十足!不过这样的一身搭配有些太显胖了,尤其搭配丝袜的穿法,暴露了缺点。但是回头看两人当年的婚纱照,是不是还是很感动?虽然分道扬镳,但是我佩服普京原配的潇洒人生。
普京和前妻37年前罕见婚纱照曝光超美!青涩又帅气,新娘气质绝了

开国元帅去世,家人拒绝妻子参加追悼会,妻子晚年一直生活在忏悔中
2019-08-22 08:13
彭德怀在行军打仗中是一把好手,但是在婚姻中一直是比较悲惨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的一任妻子,是他的青梅竹马,两人感情很是深厚。但是后来彭德怀参军后,第一任妻子以“匪属”之身,漂泊辗转,历尽艰辛,走投无路之下嫁于他人。
他的第二任妻子浦安修,浦安修出生著名的著名浦氏家族,有文化,长相也可以,两人在众人的撮合下,1938年10月10日结婚,但是这确实一段悲惨的婚姻,为什么这么说呢?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浦安修一直跟随彭老总南征北战,要说这感情也是可以的了,但是结果却不是这样的。1959年,彭德怀遭难后,一切都变了。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话不假,彭德怀受到批判,作为妻子的浦安修也难免会波及。浦安修的单位长期的要求她检举揭发彭老总的“罪行”,尤其是彭老总在写完八万言书之后,形势变得更加的严峻,后来浦安修终于顶不住压力,她向组织申请与彭老总离婚。浦安修的离婚报告送上去之后,邓和周两位领导都看到了,他们没有批准。

但是从此之后两人就分居,尽管如此,在文化大革命时,彭老总又被押解回来与浦安修一起挨批斗,此后彭老总的身心便一直被摧残与折磨,1974年9月,彭老总因长期被迫害,加上身患结肠癌,健康状况恶化,临近病危。组织上曾同志浦安修去探望,但是遭到了拒绝,她顾虑重重之下不敢再跟彭老总有联系了。直到1974年11月29日中午,彭德怀满怀冤屈地离开了人世。但是对他的迫害依旧没有结束,连个告别仪式都没有举行。
1978年12月24日,彭德怀的追悼会在北京举行,追悼会上出现了一个人,一个彭家所有人都不欢迎参加追悼会的人,那就是浦安修。

浦安修以彭老总妻子的身份参加的,这让彭家人接受不了。但因为是一位老将军从中劝解,他们最终才同意重新接受浦安修这位家人。
此后浦安修也开始反思自己和老总晚年的关系,彭家的晚辈对浦安修也有意见,最终组织上恢复了浦安修彭老总夫人的身份。之后她恢复工作担任要职,严词拒绝了国家提供的优厚生活条件,请求节俭。
还整理了彭老总在8年囚徒生活中写的自述,
后来这本书出版发行了290万册。
她还把彭德怀同志平反后补发的部分工资和《彭德怀自述》稿费、分别捐给彭德怀同志家乡和左权县、武乡县的学校建设校舍、购买图书,把自己的稿费捐给中小学幼儿教师基金会。
1991年5月2日,浦安修在北京逝世,享年73岁。
【判断题】
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出妻、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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