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结婚制度
《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
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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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各国婚龄的立法
世界主要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世界主要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如下:
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
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8岁;
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
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
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8岁;
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
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
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
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古时汉族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
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
《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
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
《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
《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
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除了漂亮,你还了解她什么?
毛泽东幸存下来的子女仅4个,按年龄大小排列,是毛岸英、毛岸青、李敏、李讷。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知不觉,他们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
毛泽东和所有的家长一样,带着喜悦的心情,认真地办理孩子们的终生大事。
毛岸英回到延安的时候,已24岁,但还没找对象,在那个时代,这就算大龄青年了。江青挺关心他,对他的婚事也很热心。她发现抗日军政大学有位姓傅的姑娘,是从北平来的,相貌出众,就邀请她到家里与毛岸英一起吃饭。饭后,江青问毛岸英感觉怎样,毛岸英说觉得还可以。江青兴冲冲地告诉毛泽东。毛泽东听了摇头说:“见一面就定终身,也太轻率了吧?孩子沉不住气,你也沉不住气?你叫岸英来。”毛岸英见到父亲后,说觉得人还挺不错。
毛泽东一听笑了,幽默地说:“不漂亮、不聪明你也不会动心,这一条我理解。可是,见了漂亮的就动心,这一条我就不敢理解你了。”
毛岸英脸红了,低头不语。毛泽东的口吻变得严肃起来:“除了漂亮,你还了解她什么?理想、品德、性格,你了解吗?
她刚从北平来,我们对她不了解。婚姻对你来说,既是终身大事,也关系着我们的革命事业。谁叫你是毛泽东的儿子呢?一定要慎重,不能轻率从事。”
一见钟情是不足取的。
毛泽东凭着他的人生经验,给儿子的告诫果然有道理。那位傅姑娘因受不了艰苦的生活,很快就离开了延安。
毛泽东得知后,很感慨地说:“看来漂亮靠不住,还得靠理想!”
一见钟情的爱情
之后,毛岸英在延安认识了烈士刘谦初的女儿刘思齐。两人认识后,彼此渐渐产生了爱情。
初见那时,毛岸英24岁,长刘思齐8岁。他才从苏联回国。毛岸英是一位英俊的小伙子,长得比毛泽东还高。毛岸英给刘思齐的第一印象是很随和。他虽然在苏联呆了10年,但中国话依然讲得很好。就这样,刘思齐把毛岸英当成了大哥哥,喊毛岸英“大哥”。
18岁时的刘思齐,梳着两条辫子,已经是个大姑娘了。毛泽东留她吃饭。那天晚上,毛岸英跟她一直谈到11点多。此后,她在西柏坡住了近一个月,跟毛岸英有了很多次的接触,彼此产生了感情。
朱德夫人康克清出面找毛泽东保媒,并帮助毛岸英、刘思齐做好了结婚的准备。
1948年8月,毛岸英、刘思齐一起去见毛泽东,征求意见。
毛泽东和蔼地说:“你们俩都同意,我没有什么意见。你们俩接近、交谈,早已给我说过了,我早同意了。结婚后,你们要好好工作,好好学习。”
父亲同意了,两人非常高兴。
毛泽东又关切地向刘思齐问道:“你正在学习,还没有毕业,现在结婚不怕影响你的学习?”
“结婚后好好安排,不会影响我的学习。”刘思齐认真地答道。
毛岸英和刘思齐结婚时,毛泽东就送了他们一件旧大衣。
毛岸英生平
(1922年10月24日-1950年11月25日),本名远仁,字岸英,湖南湘潭人,是毛泽东与妻子杨开慧的长子,在朝鲜战争中战死。现葬于朝鲜平安南道桧仓郡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陵园。
1930年10月24日,与母亲杨开慧一同被捕
1931年春节前夕,由地下党安排到大同幼稚园,化名杨永福
1936年到巴黎,1937年转到莫斯科
1945年底,经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批准,随同两名苏联医生回国
1949年10月15日与刘思齐结婚
1950年10月,毛泽东决定让毛岸英入朝
1950年11月25日上午,牺牲于朝鲜战场,年仅28岁。
毛岸青邵华结婚照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优生学原理。
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
另一方面是伦理观念的要求。
各国禁止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风俗习惯有关。
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纯属伦理上和习惯上的考虑,与优生原理无关。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民法典删去了)
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有两种立法主义:
一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
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采用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
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的亲属
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
法定婚龄和鼓励晚婚的关系是:
法定婚龄是允许人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非最适宜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
晚婚是男25周岁,女周岁以上结婚;
实行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鼓励和照顾。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
这有利于青年的工作、学习和进步。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审查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体人的情况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未治愈等。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5、男到女家落户与旧式的“入赘”不同
二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下,入赘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具有卖身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独立的人身权利和正当的财产权益。
6.试述各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例及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国际上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
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
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
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
一是达到法定的同居年限。
二是经法院确认。
三是补办法定手续。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3、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4、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的历史原因,而且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因此,在深入、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对于有关纠纷,应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郑玄注曰:“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并且,“主人爵弁、裳、缁,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亦即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自唐代开始,始将迎亲的时间改为早晨。据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记载:“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今行礼于晓。”晓即拂晓。此后相沿至今。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据《吕氏春秋》记载:“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妇者,妇至,宜安矜烟视媚行。’”所谓“安矜烟视媚行”,尚秉和注曰:“安矜烟视媚行,形容新妇之状态,可谓入微矣。然可意会,难以言诠。安者,从容;矜者,谨慎;烟视者,眼波流动不直睨;媚行者,动止羞缩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妇初入门之状态,反是则失身份。”
汉代结婚时,均以青布幔搭成帐篷,用以举行交拜之礼。《世说新语·假谲》篇记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妇。”这种在青庐中成婚的习俗,一直延续到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就多处提到。
又据史料记载,两汉之际,已经有了贺婚的习俗和新婚之夜听房的习俗。据《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汉宣帝这一诏书的目的,就在于提倡老百姓在婚礼上设酒宴庆贺。
又据《汉书·袁隗妻传》记载:袁隗与妻子进入洞房后,夫妻俩在说悄悄话: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令处姊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又问曰:“南郡君学穷道奥,文为词宗,而所在之职,辄以货财为损,何邪?”对曰:“孔子大圣,不免武叔之毁;子路至贤,犹有伯寮之 。家君获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帐外听者为惭。
可证汉代已有听房的习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与后世不同的一个习俗是:古代妇女都不忌讳再嫁,并且从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据《礼·檀弓》记载: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后,“其妻嫁于卫”又载:“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乃哭于他室。”可见,圣人后代的子妇也不免于再嫁。而魏晋、唐宋时名门之女再嫁之事,也屡见不鲜。《三国志·吴志·步夫人传》中记载:步夫人“生二女,长曰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曰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引《随园随笔》谓:“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并且,当时不论是前夫见到后夫,或是后夫见到前夫,均不用回避。宋代诗人陆游与前妻唐琬离婚后,有一次游沈园,巧遇唐琬及其后夫赵士程,唐、赵还将酒菜送给陆游,结果感动得陆游当场在墙上写了一篇《钗头凤》词。(事见《癸辛杂识》)可见,唐宋时妇女改嫁还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时期,妇女改嫁方为礼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节、牌坊之说。
7.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婚亲的规定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禁婚亲范围太窄,容易使那些近亲结合者将相同的病态基因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而禁婚亲范围过宽也并无必要。
2、禁止结婚的血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现行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主要意义在于禁止中表婚。中表婚的长期流行是与历史上的小生产经济和宗族制度相适应的,危害很大。
4、违反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的,是婚姻元首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进行审查,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
8、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
1、保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和巩固。
2、加强对婚姻问题的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3、实行登记婚制度,只有依法登记后婚姻始具有法律效力。
9、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但订立婚约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选解除。
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11、我国禁止中表婚的必要性
中表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表兄弟姊妹的婚姻。这是一种异性同辈近血亲的结合。
意义在于:中表婚的男女双方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会通过遗传贻害子女、后代。
2、中表婚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积习很深,禁止中表婚作为我国婚姻习俗改革的一大内容,非常必要,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2、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是: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14、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的两种立法主义
一种是事实婚主义,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
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承认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加采用,并元宝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15、简述我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详细见下一节结婚制度的沿革)
16、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就经济关系来看,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的家庭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就政治制度来看,一方面,封建的家庭制度是封建政治的基础,注重早婚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封建政权既需要充足的兵源役丁为此,封建统治者便意图用鼓励、强制早婚来提高出生率。就政治思想来看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信条,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对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有很大的影响。
17、在我国,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
凡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
对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
满腹文章,白发竟然不中;才疏学浅,少年及第登科。
深院宫娥,运退反为妓妾;风流妓女,时来配作夫人。
青春美女,却招愚蠢之夫;俊秀郎君,反配粗丑之妇。
——《寒窑赋》
1、结婚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采用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
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
法定婚龄和鼓励晚婚的关系是:法定婚龄是允许人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非最适宜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女周岁以上结婚;实行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鼓励和照顾。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这有利于青年的工作、学习和进步。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体人的情况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未治愈等。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5、男到女家落户与旧式的“入赘”有什么不同?
二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下,入赘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具有卖身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独立的人身权利和正当的财产权益。
6、简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的含义。
1、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方形式上的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7、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国际上有哪几种处理原则?
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
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任命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
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
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
一是达到法定同居年限。
二是经法院确认。
三是补办法定手续。
1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是: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14、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的两种立法主义是什么?
一种是事实婚主义,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
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承认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加采用,并元宝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15、简述我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
16、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是什么?
就经济关系来看,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的家庭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就政治制度来看,一方面,封建的家庭制度是封建政治的基础,注重早婚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封建政权既需要充足的兵源役丁为此,封建统治者便意图用鼓励、强制早婚来提高出生率。就政治思想来看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信条,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对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有很大的影响。
17、近代各国婚龄立法的区别是什么?
18、在我国,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凡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对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
19、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是什么?
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
另一方面是伦理观念的要求。
各国禁止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风俗习惯有关。
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纯属伦理上和习惯上的考虑,与优生原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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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嫁给爱情:
邓丽君坎坷一生感情史
情歌皇后邓丽君那甜蜜的歌声沁人心扉,犹如潺潺的甘泉一般,滋润过世上无数谈情说爱男女青年的心田。然而,她自己的婚恋旅途却崎岖坎坷,甚至可以说是极其悲惨与不幸的。
邓丽君是一个多情的奇女子,像其他女子一样对爱情也抱着玫瑰色的期待,她一生都在追求自己理想的爱情,却一生情路坎坷。
她经历了一生中七段难忘而又哀伤的恋情。
邓丽君与前两位所爱的人的生离死别,成了她心中永远的痛。
正如邓丽君过去接受媒体访问时所说,她有很多次刻骨铭心的感情,而且每一次都很投入,“爱情多一点也不怕”。
邓丽君处在演艺圈的花花世界里,再加上她性格温和,因此从艺多年来难免有不少绯闻,由于邓丽君为人温和而娱乐圈中也不乏有大胆的追求者,著名艺人高凌风和张菲就曾经为了追邓丽君互相“较劲”,但目前大致为邓丽君及其家人承认的有六段感情。
这位歌坛巨星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待字闺中,嫁杏无期!
其中她与成龙的一段感情纠葛,最为人津津乐道。
十八岁的恋情
邓丽君的初恋在十八岁,对象是马来西亚万字票王林水成的侄儿林振发,他比邓丽君年长八岁。
1971年,两人因朋友的介绍而认识。
林对她体贴入微,在邓丽君登台期间,林振发每天包下前三排座位,请亲友到场捧场,这种热烈的追求方式,很快赢得她的芳心。
林家虽是名门望族,但家人都很支持林振发与邓丽君交往,竭诚招待她。而邓妈妈也认为林振发老实、可靠,因此两人的感情突飞猛进,一度达到论及婚嫁的阶段。
1973年,邓丽君将事业重心转往日本,而林振发则继续留在新加坡拓展业务,两人聚少离多,婚事也就搁下了。
未料于几年后,林振发突然传出心脏病猝发逝于新加坡。
邓丽君在他的葬礼上,“伤心地哭倒在墓碑前,久久不能自已”。
在认识林振发的同时,邓丽君与商界人士朱坚也保持着朋友关系。
1972年6月16日,原本打算去探望邓丽君的朱坚所搭乘的班机在越南上空爆炸,邓丽君接获噩耗后整整哭了三天三夜,一个星期无法登台。
在日本唯一的绯闻
但在转战日本歌坛期间,邓丽君仅与日本红歌星森进一传出短暂恋情,而且时间不过两三个月。
当时媒体报道,分手的原因与文化差异有关,因为森进一的日本大男人观念让邓丽君很不能接受,尤其是森进一希望她结婚后退出歌坛,专心当家庭主妇的说法,让当时一心寻求歌唱事业更上一层楼的邓丽君断然斩断情丝。
“最佳男主角”之恋
1978年3月,一名影迷在罗马看见刚与萧芳芳离婚的著名演员秦祥林与邓丽君携手享受“罗马假期”,而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在结束罗马假期后,又转往美国见了秦祥林的父亲、哥哥和弟弟。
于是秦祥林和邓丽君相爱的传言不胫而走。
之后,秦祥林公开承认恋情:“开始时,是我追邓丽君。”
秦祥林说,他喜欢邓丽君的纯真,以及认真工作的态度。
他称赞邓丽君做人处世有原则、有见解。
先前之所以不公开,主要是邓不希望私生活变成新闻,他怕对方不高兴,所以否认。而一直在日本发展的邓丽君对此很低调且不肯承认,对于共游罗马她也以“巧合”一笔带过。
与成龙从情人变成朋友
成功“打”进好莱坞的当今知名动作片明星成龙,在与台湾电影明星林凤娇结婚前,与邓丽君也有一段感情纠葛。
1979年底,在洛杉矶拍戏的成龙到海滩偷闲,却没想到遇到了正在游学的邓丽君。
他乡遇故知使得两人经常约会见面并很快地跨越友谊,发展成两人的浪漫关系。
后来几周,仍在美国拍戏的成龙经常利用工作之余与邓丽君约会,然而两人在密切的交往中,却渐渐发现彼此的差异,并产生冲突。
成龙曾在英文自传中提出,
“她温柔、聪明,有幽默感又美丽,她在服装和食品上的鉴赏力令人羡慕……她是典雅的化身,我却是个粗鲁男孩,一心想做个真正的男子汉,说话没有分寸,能走路时却要跑;
她总是穿着得体的名牌服装,我却穿着短裤和T恤就上街;
她举止得体,礼貌周全,我对权威不屑一顾,常当着饭店经理和服务员的面做鬼脸,把脚放在桌子上。”
两人最直接的冲突是,“她希望和我一个人在一起,而我在公共场合时,不愿没有我那帮小兄弟跟班。我年轻、富有,被名声惯坏了。我爱她,但我更爱自己,没有哪一颗心可以做一仆二主的事。”
这是成龙对于两人关系交恶的诠释。
由于无法忍受成龙的大男子主义,邓丽君提出了分手。
在与邓丽君分手后,成龙一度封闭自己,直到碰到了《小城故事》的女主角林凤娇,成龙之后曾表示自己之所以会选择林凤娇的原因是:
林凤娇个性好静,成家班的兄弟都很喜欢她,林凤娇与自己的小兄弟的互动也很好。
当成龙决定与之办理结婚手续后,林凤娇随即退出了演艺圈。
而成龙则在此之后与邓丽君变成了好朋友。
回忆起邓丽君,成龙至今仍唏嘘不已:
“我觉得心里好辛酸,如果不是因为自己当年的任性,可能不会错过那么多的真情。现在我知道错了,我对不起她。”
唯一一次的谈婚论嫁
成龙之后,邓丽君与“马来西亚糖王”郭孔丞相识。
郭孔丞是香格里拉集团董事长,也是香格里拉大酒店执行董事,可说是名门望族之后。
邓丽君与郭孔丞是在1981年10月28日晚上秘密订婚。
由于邓丽君是名歌星,而郭家是相当守旧的华人家庭,郭孔丞的祖母向来对艺人有偏见,她还提出三个条件:
一是要邓丽君将过去的历史交待清楚;
二是嫁入郭家之后,立即退出演艺圈;
三是断绝与娱乐圈朋友的来往。
而邓丽君是个自主性与自尊心都很强的女孩,老奶奶的要求无疑是在侮辱她的工作。
1982年,邓丽君决定退婚,与郭孔丞就此分手。
最后一任法国恋人
之后旅居法国的邓丽君在1990年找到了归宿。
那就是邓丽君最后的情人——比她小十五岁的法国摄影师保罗。
与邓丽君相识时只不过二十三四岁的保罗,个性任性、有点孩子气,但邓丽君十分照顾他,意见不合时也让他三分。
邓丽君曾经告诉好友,之所以选择与保罗交往,是因为保罗以前从来不知道她是大明星,让她没有心理压力。
可能是经济、年纪的问题,这段“姐弟恋”虽然长达五年,但邓丽君始终低调处理这段感情,直到过世前,对男友保罗的存在从未松口,更不曾谈过婚姻大事。
在邓丽君过世后,保罗只惊鸿一瞥地在灵堂前出现,随即因为媒体包围匆匆离去,后来有关他的负面报道不少,甚至邓丽君的哥哥对保罗没有好好照顾妹妹也有微词。
邓丽君为什么爱情不够美满?
邓丽君才貌艳艳,性格温婉可爱,精通多门语言,成为华人心中的女神。
可为什么邓丽君的一生爱情失意,难道是如此独立、强大的她会给另一半造成压力吗?
亦或是君姐对爱情有着自己的憧憬,宁缺勿滥?
邓丽君一生感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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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烈女被“倒戈将军”的石友三强娶
民国大人渣,被称为“倒戈将军”的石友三,此人一生中曾6叛其主,分别投靠过冯玉祥、阎锡山、蒋介石、张学良、汪精卫等人,还丧心病狂地焚烧了千古名刹少林寺,最后投靠日本人当了汉奸,可谓坏事做绝,结果被结拜兄弟活埋了。
事实上,在石友三罪恶累累的一生中,不只是做了这些坏事,他还有一项罪恶,就是喜欢强抢民女,是个大色狼。他一生仅“名正言顺”的妻妾就有五房,除结发妻外,其他基本都是威逼利诱强抢来的。
石友三的原配妻子是个小脚女人;二姨太是他在河南许昌强娶的戏园子里的花旦黄凤芝;三姨太是他在北平逼娶的京戏女角程某;四姨太是其在北平驻扎时诱骗到手的东北军某团长的妻子。此人真是色胆包天。
在他49岁时,又强娶了一位烈士的女儿。她就是咱们今天要讲述的这位女子林慰君,她14岁被称烈女,28岁嫁汉奸,出嫁的同一年,丈夫石友三便被活埋了。
(一)烈女林慰君勇斗豪强的报界英雄
林慰君的身世不凡,她的父亲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新闻工作者林白水。
其父一生光明磊落,对于世上不公之事敢于发声,但此举却触犯了当权者的利益,最终,林白水遭来杀身之祸。
得先从这位烈女的的父亲说起。林慰君的父亲叫林白水,字少泉,号宣樊、退室学者、白话道人等,1874年1月17日生于福建省闽侯县(今福州)青圃村。他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著名的记者、报界先驱。
林白水是位爱国人士,早年曾在上海与蔡元培、章炳麟等创立“中国教育会”、“爱国女学社”和“爱国学社”,出版《学生世界》杂志。后赴日本留学,参加中国留学生的爱国拒俄排满活动,加入“军国民教育会”。回国后,又与蔡元培等创办《警钟日报》。他后来又创办《中国白话报》,以“白话道人”为笔名,发表战斗性文章,公开宣传以暴力推翻清朝帝制。
1905年,林白水又到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主修法政,兼修新闻学,被称为“中国留学外国学新闻学的第一人”。他先后与宋教仁、孙中山结识,大力宣扬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辛亥革命胜利后,他曾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短期从政。1917年开始,他退出政坛,继续从事报业、新闻业,他与友人合办《公言报》,任主笔,他敢于讲真话、揭露真相,在社会上影响很大。
林白水于1919年又在上海创办《平和日刊》;1921年又在北京创办《新社会报》,自任社长,以白水为笔名,发表政论文章,揭露军阀政客的黑幕丑闻。他以报纸为阵地,以笔为枪杆子,一生为中国人民的革命和自由而战。他多次不畏豪强,抨击清政府及北洋政府的黑暗统治。在清政府为慈禧太后举办70大寿时,他曾写对联进行激烈的批判和讽刺,大快人心。
林白水先后创办或参与编辑的报刊就有10多种,经历了从晚清到军阀肆虐的动荡岁月。他因在报纸上大胆揭露政治黑幕而著名,但也因此招来祸端。他的报馆曾五被查封,他曾三次入狱,最后以身殉职,被反动军阀张宗昌杀害。
鲁系军阀头子张宗昌统治北京期间,其手下有一“军师”叫潘复,此人是清朝举人出身,诡计多端,为张宗昌所器重,当时被称为张宗昌的“智囊”。林白水在许多场合对潘复大加讽刺,还曾写文章将潘复过去贪污巨款的事实加以揭露,让其怀恨在心。于是潘复派宪兵司令王琦到《社会日报》社,勒令林白水“删帖”赔罪,林白水严词拒绝,于是被捕。
1926年8月6日,林白水被张宗昌部下押到天桥南大道残酷枪杀,享年52岁。1985年,他被民政部追认为烈士。
(二)14岁的烈女相貌才华出类拔萃
林白水被枪杀时,他的女儿林慰君才14岁,还是个小女孩。
林慰君原名林玛利,在五卅运动时,父亲因其名字洋味太重,便改作林慰君。她相貌出众,性格刚烈,当时在北平上中学。
她自幼受父亲的教诲,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当她听说父亲惨死在军阀的枪口之下时,悲痛欲绝。她抱定了必死信念,吞服铅粉自尽,欲追随父亲而去;同时,她也是以自杀的方式,反抗当时刚刚在贿选中获得“胜利”的军阀曹锟——他父亲就曾经用文章猛烈抨击过曹锟。幸好林慰君自杀时被人发现,得到及时的抢救,才免一死。
当林慰君自杀的事情传出去之后,自有一些知名的北洋政客假惺惺地来安慰她,但性情刚烈的少女林慰君拒绝见他们;而且坚决拒绝接受他们所谓的“补偿金”,表现了一种令人动容的铮铮铁骨。
林慰君的父亲林白水死于非命后,被称为报界英雄,在中国新闻界引起了很大震动,被以为是以身殉国;而林慰君自杀这一举动经新闻报道后,再次轰动了京津两地,她因此被人们赞誉为“弱姬烈女”,她的以死殉父,也有以死殉国的意味。
此后,烈女林慰君坚强地活了下来。
她牢记父亲生前的谆谆告诫“爱女好好读书”,1935年成功考入北平国立师范大学外语系。毕业后曾在北平女一中,和培华、志成等中学任教。
“弱姬烈女”林慰君在血雨腥风中不断成长,性格开朗的她也像父亲一样,热心于社会工作。在大学期间,她就踊跃参加各种活动,她文字功底很强,曾主编过《教育周刊》。
林慰君也继承了父亲的新闻工作(她的姑姑林素宗也是著名新闻工作者,中国报界先驱),后来分别受聘于《北京新报》和《深重新闻》,担任重要的编辑工作,成为20世纪30年代京津地区的新闻界新锐。
(三)被死缠烂打被迫嫁给汉奸
1926年8月6日,林白水因多次抨击军阀张宗昌的卑劣行径,被其逮捕杀害。此时的林慰君,不过十四的芳华。
其父死后,林慰君少不更事的时光彻底过去,她从一个懵懂的女孩过渡到了坚强的少女,林白水多年的言传身教和死亡,令她深刻了解了其父的光辉和伟大,亦令她下定决心要继续其父的衣钵,为民族事业而奋斗。
至此之后,林慰君从未停止过她的努力,对于学习一事,她比之其余人来得更加执着和认真。
最终,年轻貌美的林慰君考入北平国立师范大学,成为了一名教师和新闻工作者。
林慰君的业务能力极强,加之她的清丽脱俗,相貌出众,一时之间在新闻界引发了极大的轰动。她终于凭借自身的努力,成为了和其父一样的人,此时的林慰君倍感欣喜,并且仿若能够预料到今后的人生会是如何的走向。
但意外,在此时降临到了这个不幸的女子身上,她被汉奸石友三看中了。此时的石友三,家中已有四房妻妾,包括明媒正娶的大老婆,和两个戏班出身的妾室,以及拐骗来的四房。
纵然已有四个妻妾,但石友三并未满足,他有缘得见林慰君,便觉得惊为天人。作为一个干惯了奸淫掳掠之事的汉奸,他对于林慰君亦是信奉强取豪夺之法的。
石友三清楚地知晓,他的权势地位林慰君并不会有所心动,甚至会觉得看不起。既然凭借自身无法打动她,那运用滔天的权势被迫就范,变成了石友三最好的选择。而石友三的军权地位,也成为了林慰君痛苦的源泉。
林慰君不仅才华出众,而且曾以烈女著名,还美貌如花,当时在北平自是吸引了不少权贵子弟的追逐。不幸的是,他也成了超级人渣石友三的猎艳对象。
其时石友三正在北平,担任冀北保安司令。其人名声很不好,虽然他英勇善战,但他经常倒戈,经常背叛其主,得罪了许多大军阀。
1931年,他因背叛张学良,遭到张学良和蒋介石的合围;被一顿暴打之后,他元气大伤,逃到山东德州,跟韩复榘合伙,暗杀了大军阀张宗昌(当然张宗昌不是他杀的,他只是密谋者之一)。这也许是他一生中办的唯一的好事,因为张宗昌曾杀害了报界英雄林白水,也算是无意间为林慰君报了杀父之仇。
1940年,49岁的石友三正蜷缩在华北东部,企图东山再起。可他万不该当汉奸。其实他当时还没有正式当汉奸,只是想借日本人的力量,来恢复自己的实力。他虽然风头已过,但在日本人的庇护下,还是美滋滋地做着冀北保安司令,整个北平都是他的“地盘”。于好了伤疤忘了疼,他又开始作威作福了。他听说美貌的林慰君之后,便心里直痒痒,尽管他自己已经有四房妻妾了,仍贼心不死,想把林慰君弄到手。
此时的林慰君尽管已经28岁,但她以事业为重;再说,她遵照父亲曾告诫她的话,“以后择婿,须格外慎重”,所以她仍然没有结婚。但她却不知道,她已经像一块小羊羔,要落入一只饿狼的嘴里了。
一贯作恶多端的石友三一旦看上谁,岂能善罢甘休?
据民间传说,当初他火烧少林寺也有一个原因是,他看中了一位美女,欲强抢;那位美女后来到少林寺避难,他得知后,去少林寺要人不成,便一怒之下放了火。
面对石友三的追求,林慰君毫不犹豫地拒绝,并且态度十分坚定,可卑鄙的石友三并不在乎,他为了逼迫林慰君妥协,使用了极为下作的手段——紧迫盯人。
石友三命令自己手下一队人马日夜监视林慰君,并且不得有半点松懈。于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林慰君想尽办法都无法摆脱此队人马的纠缠,他们尾随她上班下班,纵然是回到了家中亦如影随形,仿若一个噩梦一般。
不过此时,身居要职的他当然也要顾及下自己的面子,不便强抢,于是采取死缠烂打之法。他知道林慰君上班的报馆后,就每天派自己的卫队尾随她。林慰君上下班,后面都跟着一群卫兵,充当其“护花使者”,弄得林慰君无法工作,影响极坏。
这种无赖流氓手段令林慰君十分难堪。
万般挣扎,也无可奈何,无奈之下,林慰君最终只能屈服妥协,答应嫁给石友三。她被迫放弃了自己最为热爱的新闻事业,成为了石友三的五姨太。从预备振翅高飞一展宏图的雄鹰变成被拘禁的小鸟,林慰君感到了无比的悲凉和荒唐,她是如何都未曾预料到自己会变成一个汉奸军阀的五姨太。
但命运便是如此的作弄,林慰君因为石友三的关系,遭受到了日军的软禁,以此作为要挟石友三的筹码。那段岁月,对于林慰君而言,无疑便是一场梦魇,痛苦的无法再度回望。
林慰君答应石友三之后,说要回天津一趟,石友三爽快答应了。日本人得知后,竟然在林慰君回天津的路上,把她给绑架了。然后让石友三来谈判。石友三为了美人,便派人与日寇谈判,结果全部接受了日本人的条件,公开成为了一名大汉奸。
然后,石友三在天津买了豪华别墅,他大摆筵席,跟林慰君高调结婚。随后,石友三撕下伪装,堂而皇之地要当汉奸,并召开高级军官会议,正式宣布自己投敌卖国的罪恶行径。在会上有军官提出反对意见,被他当众枪毙,毫不掩饰他要当汉奸的心思,此举终于激怒了其麾下的爱国将领。
1940年12月1日,他手下的新8军军长,也是他曾经的结拜兄弟高树勋在濮阳痛下杀手,逮捕了石友三,当天夜里把他活埋在黄河边。这个背信弃义的汉奸卖国贼终于结束了他罪恶可耻的一生。
(四)到美国当教授,晚年表达爱国情
石友三死时,林慰君刚跟他结婚不久,本来就是处于无奈的她,在这个汉奸死后,终于得到解脱,她长出了一口气,重获了自由。从此林慰君重新拿起笔杆子,参加了抗日救国组织,像她的父亲林白水一样继续战斗。还曾在北平世界新闻专科学校当过讲师。
1948年,林慰君赴美国深造,之后留美国任教,成为美国著名的语言学教授;她继承父志,辛勤写作,成为一位著名作家。
1986年8月6日,林白水先生就义60周年时,林白水烈士纪念馆在他的家乡福建闽侯县青口乡青圃村落成。
73岁的林慰君专程从美国回乡参加了纪念馆落成仪式。为了纪念父亲,多年来,林慰君写下了《林白水传》、《我的父亲林白水》等书籍和文章,以此寄托情思,抚慰亡灵。她还把父亲的39件遗物,包括林白水生前的遗嘱,被害时留下的血巾,以及孙中山先生赠给他的横幅,都捐赠给了福建省博物馆。
林慰君赴美30多年来,一直思念着祖国,她曾写有《怀祖国》一诗,深切地表达了这种爱国之情。因其婆家在台湾,60年代,她曾随丈夫到台湾讲学一年。她经常来往于两岸之间,渴望祖国统一。
林慰君在美国住在蒙特利尔,平静地生活着。然而不幸的是,她晚年却遭到了一场横祸。1987年3月27日傍晚,她外出散步时,被一个老太太开车撞倒。她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而亡,享年74岁。林白水烈士遗孤(林白水有一儿一女,儿子早逝),一代烈女就此永逝。
参考资料:《记林白水的女儿林慰君》《林白水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