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不再列为禁止结婚情形
民法典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索赔
2011年,改编自阎连科长篇小说《丁庄梦》的影片《最爱》在国内上映,影片中身患艾滋病绝症的男女主角,最终还是结了婚。但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影片里的男女主角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也是无效婚姻。
对此,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项禁止性的规定,而是改为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妻子患性病不告诉丈夫
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男子高瑜耀(化名)与女子张晓珊(化名)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高瑜耀向张晓珊支付了12万余元彩礼,并和张晓珊进行了婚检。但婚检结果尚未出具之前,高、张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事后,经婚检初检、复检,张晓珊被确诊为梅毒性病患者,且尚未治愈。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晓珊一直未告知高瑜耀。但纸终究包不住火,高瑜耀还是得知了张晓珊患病的消息。因为特殊原因,两人在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所以高瑜耀未被传染梅毒。
高瑜耀将张晓珊起诉到了原株洲县法院,诉请法院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遂依法判决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后来,高瑜耀又向法院提起了另一起诉讼,要求张晓珊退还彩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晓珊归还部分彩礼给高瑜耀。
解读
患严重疾病如实相告可结婚
不如实告知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针对第三项情形,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会参考医学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由于婚姻法对违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没有明确处罚、赔偿,所以即使高瑜耀声称,因为张晓珊的行为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也只能判决王、李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但以本案为例,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高瑜耀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晓珊进行赔偿的。
婚姻不仅仅只是生育,还有爱情与陪伴。如果两个艾滋病患者相爱,他们之间结合并非为了生育,那么他们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而且,民法典还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或子女的身体健康、情感等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不等于法院判决离婚。如果是初婚者,被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其婚姻状态会恢复到“未婚”,而并非“离异”。
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婚与“生子”协议案例
结婚与“生子”协议案例
https://tv.cctv.com/2017/04/23/VIDELzxnj6cZ8MmtExPmbGKp170423.shtml
本期节目主要内容:
于先生与小李原本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儿,本该是美满的家庭,然而小李见到于先生却恶言相向拳打脚踢,还禁止于先生探视女儿。出现这样的局面却源自二人当初的一纸协议,那是一纸借精生子的荒唐协议。
(《经济与法》 20170522 借精生子的荒唐协议)
节目主要内容:
广州的叶先生白天看自己的孩子竟然鬼鬼祟祟,妻子对他一见面就大打出手。
妻子阻止叶先生看望女儿,“借精生子”才是矛盾的源头。
“生子”协议,《今日说法》为您讲述,敬请收看。
(《今日说法》 20170423 “生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