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


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的区别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

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

①《易·小畜》:“舆说辐,夫妻反目。”

②《汉书·灌夫传》:“於是夫见,曰:‘将军昨日幸许过魏其,魏其夫妻治具,至今未敢尝食。’”

③《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有妇女曾见过秋芳的,便道:‘这般一对夫妻,真个郎才女貌!’”

④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二幕:“魏小姐:现在的夫妻,稍为做出点爱情,人家就觉得特别,不能放心。”


婚姻

 婚姻就像一根弦:

太松了,弹不出优美的乐曲;

太紧了,容易断裂。

只有松紧合适,才能奏出舒缓且优雅的乐章。

   婚姻是两个人人品的交汇,价值观的彼此冲击。

   找一个素养好、三观合、人品过硬的人相爱,才是对自己最珍爱的方式。

将来老了回望过去不后悔的人生经历。

对男人来说,知书达理、善解人意的女子是一块宝。一个女子通情达理、善解人意,具有同情心、善良心和母性,是最可爱的,最值得男人去追求,刻薄寡恩自私高傲的女人最不值得疼爱;

对于女人来说,具富有责任心、有责任感、有担当,是男人最可珍贵的品质,是最值得托付的人。

千万别轻易舍弃这两种男女,只有当年华流逝、青春不再的时候才能感觉这两种人多么宝贵。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因此,婚后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协议,无论是夫妻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睦团结扔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民法典》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5个: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侵害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配。

3、夫妻在享有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权的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 

4、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4、约定应以局面形式为原则。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

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1、怎样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2、夫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有哪些区别?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

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4、夫妻关系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区别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

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6、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4、约定应以局面形式为原则。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侵害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配。

3、夫妻在享有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权的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 

8、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9、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因此,婚后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协议,无论是夫妻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睦团结扔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0、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

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婚姻就是每个家庭成员爱的表现。无论对女人还是对男人,婚姻都是最难搞好的关系。世界上没有完全美满的婚姻,其原因很简单――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争斗,通常被认为像“天上下雨地上流”一样,天经地义。每个家庭里爱的付出是婚姻维护的重要表现。婚姻家庭中双方出现问题的秘密:婚姻中的一方明知道对方需要什么,可是就是给对方他认为对方需要的或者他习惯了的。把同理心用在了错误的地方,当然会产生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改善更多要学习入彼心,这是完全相反的一条有效路径。夫妻之间的差异是造成婚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任何两个人的背景、个性、需求、目的、动机以及情感反应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如果考虑到两个人之间的环境、遗传、个性差异尤其是男女之间的巨大情感差别,那么,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惊叹。相关链接:
钱学森与蒋筑英的
爱情婚姻故事

“燕双飞,画栏人静晚风微,记得去年门巷风影依稀,绿芜庭院,细雨湿苍苔。”——《芸兰姑娘·燕双飞》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钱学森成为中国航天之父的时候,背后确实离不开一个辛勤的女人,她的身上有着现代很多女人都没有的自立自强自尊自爱,2012年2月5日她去世的时候,中央音乐学院教授赵登表示:“她的离世是我们巨大的损失”。

这个优秀的女人,就是蒋英。蒋英出生于1919年,她的父亲是蒋百里,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家族是浙北有藏书楼的豪门,受到的教育自然也先进许多,所以轮到蒋英的时候,即便她喜欢唱歌喜欢音乐,也没有什么女子不能抛头露面,这种行当是戏子所谓的封建说法了。

而且蒋英从小就生得好看,浓眉大眼,高鼻圆脸,是非常经典的古代美人长相,甜美中带着优雅大气,这些在她的黑白照片中显露无遗,所以3岁的时候受到钱氏家族的无比喜爱,竟然还要去做了他们家的女儿,而在宴席上一首《燕双飞》,令她和钱学森相熟。

不过很快蒋英的父母就后悔了,蒋英自己也觉得钱家的生活过于沉闷,所以想回去,然而钱氏一家太喜欢她,不愿意放,最终是说让蒋英还是做她的干女儿,将来给钱学森做媳妇,约定下来之后,才愿意放她回了家,而蒋英和钱学森的缘分就这么定了下来。

在国内读书的这一段时间,她管钱学森父母叫干爹干妈,管钱学森叫干哥,两家时有来往,所以两人的关系也渐渐紧密,后来蒋英中学时钱学森还特意去看过她,不过在蒋英的心里面钱学森只是自己的一个哥哥,却不知钱学森在等她长大。

1935年钱学森去了美国攻读航空机械理论,1936年蒋英也去了德国柏林学习声乐。这段时间里两人虽然没有任何的联系,但是却也都在为自己的梦想付出不懈努力,这是两个优秀的人极度相似之处,也是他们最终能彼此吸引的原因之一。

蒋英在十年间辗转来回了柏林慕尼黑,最后还去了瑞士,因为二战的原因,其实非常辛苦,生活多有艰难,但是始终没有放弃过自己的音乐事业,她在近现代歌剧上的认知更为深刻,1943年在“鲁辰”万国音乐年会上,她一发音“声震屋瓦”,成为女高音东亚第一人。

1946年蒋英学成归国,第二年她就举办了自己的个人演唱会,当时据说是轰动了整个上海,报纸争先报道她的事迹,她一下子成为了整个中国的名人。与此同时,钱学森也回国了,简直就像是闻着味儿来的一样,常常借口看望蒋英的母亲,实则是为了光明正大地看蒋英。

那时候两家人已经不再提小时候的约定了,毕竟也不兴什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蒋英还特意给36岁的钱学森介绍女朋友,但是钱学森却直男得很,拒绝之后,他盯盯看着蒋英说:“你跟我去美国吧!”说得蒋英是一头雾水,后来才明白过来这人是对她有意。

但是蒋英却觉得太仓促了,让钱学森自己去,两人再多多写信交流一下,磨合一下再说,但是钱学森就是不肯,等第二次让蒋英去美国时,蒋英自然就同意了,她说:“那时候认为有学问的人就是好人,而钱学森年纪轻轻已经是正教授”。1947年两人在上海结婚。

后来两人又一起去了波士顿,在那里他们度过了一段无比美好的岁月,蒋英不会说英语,钱学森就放下自己手中的事情,特意抽时间出来教她,特意用一些俏皮话来逗她大笑;原本应该没有共同语言的两个人,钱学森却从不抗拒蒋英给自己推荐音乐,因此也时有话聊。

钱学森还烧得一手好菜,家里面经常是他做菜,蒋英就只能打个下手,钱学森也从来不让她干什么事情,还对朋友开玩笑说:“她是我家的童养媳。”言语之间无限的宠溺。可以说蒋英在钱学森这里得到了最好的爱,世界上最美好的婚姻,以及最幸福的家庭。

不过蒋英对待钱学森也从来用心,自从嫁给他之后,就专心照顾这个总是沉浸在科学的世界中无暇自顾的男人,因而没有在社会上在音乐界有什么活动了,但是她心中总是对这个充满了期待和想象,1955年回国之后,她立马就在中央歌剧院开始了歌唱事业。

当时的她再现了最初的辉煌,经常去外地演出,并且得到了巨大的欢迎,很多人都很喜欢她,是真正的歌星,她也为这样的喜欢和崇敬感到高兴。不过那时候钱学森被委派了非常重要的任务,她一走就没有人照顾,而领导也特意找她谈话,要她务必放弃自己的事业。

于是蒋英就从台前走到了幕后,成为了中央音乐学院的教授,一干就是40年的时间;后来学校教职员工都被下放农村,她却还是留在了学院里面,兼顾多个身份,又是洗衣做饭上课,还得照顾钱学森支持他的工作。但是蒋英从无怨言,一直都尽心尽力。

所以后来88岁的钱学森特意写信感谢她,说她的歌声常常让他受阻的思绪得到启发,说她的艺术性让他的科学性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说她给了他44年幸福的家庭生活。这一点,美国专栏作家密尔顿·维奥斯特在《钱博士的苦茶》中也写过:钱学森和蒋英是愉快的一对儿,一家人过得非常有乐趣……

所以虽然很多人觉得蒋英这一生堪称幸运,这些幸运来源于父母、丈夫、孩子、学生,但其实蒋英的出现也是她这些人的幸运,这种幸运是因为她的善良勤苦自强美好,使得她的父母温和,丈夫体贴、孩子优秀、学生厉害。这样一个女人自然是所有女人的榜样,当然也是能顶上半边天的。



相关链接,课外参考:


探源:夫字由来

“丈夫”在古时指成年男子,有时候也指男子中的杰出者。《榖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古时男子每到二十岁,便要举行冠礼,之后就进入了丈夫的行列。“夫”是指戴冠男子,而“丈”则是指成年男子的身高,大多成年男子的身高都已超过“一丈”。一丈为10尺,夏尺只有今市尺的4寸8分,则夏时一丈约为1.6米高。人们在描述男人特点时,经常会用“男子汉大丈夫”一词表述。不过当今“丈夫”一词指已婚女子的配偶。

人们通常谈到夫妇时,夫多被称为“丈夫”,妻子则被叫做“老婆”。这两种叫法、习俗相沿至今。

丈夫由来之一一丈之远,视线之内。


“丈夫”一词的由来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源自母系时代的夫妻传统礼仪而得来。众所周知那是女尊男卑的时代,男女结为夫妻后,男的怕女的被其他男人抢走,就天天跟在女的后面一丈之远。不能近了不能远了,大概就是不能在视线之外,故男的被人称之为“丈夫”。

另一种说法是,在我国有些部落,有抢婚的习俗。女子选择夫婿,主要看这个男子是否够高度,一般以身高一丈为标准。一丈约等于七尺,有了这个身高一丈的夫婿,才可以抵御强人的抢婚。根据这种情况,女子都称她所嫁的男人为“丈夫”。夫婿,如“坐中数千人,皆言夫婿殊。”(汉乐府《陌上桑》);夫子,尊称。如“夫子所学,当日知其所亡。”(范晔《乐羊子妻》);夫君,如“夫君初破黑山归。”(高骈《闺怨》);君子,敬称。如“未见君子,忧心忡忡。”(《诗经·召南·草虫》);郎,昵称。如“出门愿不闻悲哀,郎在任郎回未回。”(王建《镜听词》);郎伯,如“郎伯殊方镇,京华旧国移。”;良人,“妾家高楼连苑起,良人持戟明光里”。;官人,宋代,这是南北文化交流的时代。;老爷,仅限于官宦人家对老公的称呼。其在家中的尊贵地位不言而喻。;相公,元无名氏《举案齐眉》第四折:“梁鸿云:‘娘子请穿上者。’正旦云:‘相公,吾不敢穿。’”;先生,近代以来,也称“丈夫”为先生。


妻字由来

“妻”最早见于《易·系辞》:“人于其官,不见其妻。”但妻在古代不是男子配偶的通称。

《礼记·曲礼下》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庶人曰妻。”看来那时的“妻”只是平民百姓的配偶,是没有身份的。后来,“妻”才渐渐成为所有男人配偶的通称。“妻”的别称很多。古代无论官职大小通称妻为“孺人”。

卿大夫的嫡妻称为“内子”,泛指妻妾为“内人”。

妻还被称为“内助”,意为帮助丈夫处理家庭内部事务的人。

“贤内助”成为好妻子的美称;旧时对别人谦称自己妻子为“拙内”、“贱内”;

而在官职较高的阶层中对妻子的称呼却反映出等级制度来。

如诸侯之妻称“小君”,汉代以后王公大臣之妻称“夫”的人(夫人),以及有钱有势的皇亲贵族家的公主千金婚配后的称呼,唐、宋、明、清各朝还对高官的母亲或妻子加封,称诰命夫人。

进入现代后,则出现了书面与口语两种说法。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叫法。

口语最常见的有老婆,此外还有堂客、太太、内子、爱人、亲爱的、女人、孩子他妈(娘)、母(闽南语,国语谐音“某”)、牵手(源自平埔族语)、另一半、蜜糖、甜心……等等,因人而异,有多种变化,可随场合与心情随意使用。

书面用语则仍然保留“内子”、“内人”等对他人称自己妻子的名称。


革命伴侣

朱老总的革命伴侣

朱老总的六位伴侣:43岁娶17岁康克清一人后成叛徒  

来源:新华网 

原题为:《十大元帅的爱情往事》 

朱德(1886-1976)青少年时代,还是清朝。

因为家里太穷,母亲生了13个孩子,死了5个。

但父母还是让3个孩子读了书。

朱德早年的几段婚姻,是中国妇女苦难历史的浓缩。[1]

在家乡四川仪陇时,为了反抗世俗的娶有钱人家姑娘可得一笔陪嫁的风气,受新思想影响的朱德发誓要与受过教育的女子结婚。多次拒婚后,他离开家乡,前往成都报考了一所高等师范学校。[1]

1.表姐刘氏

朱德1905年参加了最后一次府试后,在家乡四川仪陇,由长辈做主,娶了比他大两岁的表姐刘氏为妻。

刘氏贤惠,但朱德不甚喜欢,1906年离家求学,一去不归。

后来国民党三次挖朱家祖坟,刘氏吃斋念佛,保佑朱德平安。

建国后朱德要接刘氏去北京养老,刘奶奶摇头不去,1958年病逝,享年74岁。

2.萧菊芳

1912年秋26岁的滇军少校朱德,娶了昆明师院的18岁女学生萧菊芳,据说是朋友的妹妹,萧家曾经恩助过求学时代的朱德。

朱德很喜欢这个没有缠足的进步姑娘。

1916年9月生儿朱琦(宝书),朱德而立之年喜得一生中惟一的贵子,讨袁战场上又获得大捷,真是爽气弥天。

但1917年初,萧菊芳不幸染疾,辗转病榻,到1919年不治而逝。

朱德撰写挽联曰:

“举案齐眉,颇自诩人间佳偶;

 离尘一笑,料仍是天上仙姝”。

另有《悼亡诗》七首。

3.陈玉珍

看到朱德受病妻幼子拖累,其部属陈平辉便给他介绍了自己21岁的堂妹,名叫陈玉珍(贞)。

陈玉珍也是个受过师范教育的大脚女性,帮助朱德照料萧菊芳和朱琦。

萧菊芳去世后,陈玉珍视朱琦如亲生,待朱德如骨肉,小家庭打理得温馨雅致。

可惜朱德志在四方,已然混到堂堂旅长、30多岁了还要跑出去打天下。

南昌起义后,朱德一度听说陈玉珍被四川军阀杀害了。

其实陈玉珍一直活到1967年,朱德的生母和嗣母都是陈玉珍奉养送终的。

朱德抗战期间和建国后都给陈玉珍写过信,

表示你的深情,我是深知的。谢谢你……希望你努力加餐,为国珍重,将我和家乡忘掉好了,这是你真正的名言,是真知我爱我的。

朱德和康克清还于1960年到南溪登门看望。

“死生契阔”出自《诗经·邶风·击鼓》: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意为无论生死离合我们都要在一起,这是我们当初早已说好的约定。

4.贺治华

朱德出川后,找过孙中山和陈独秀,后来由周恩来介绍入党,赴欧洲留学,又转到苏联。

陪他出国的是一位19岁的能说英语、德语的漂亮姑娘、四川开江女中教员贺治华。

他们从德国到了莫斯科中山大学后,贺治华于1926年生下女儿朱敏(乳名“四旬”,因朱德该年40岁)。

但二人因志趣不合很快分手,朱敏回国后一生未再见过母亲。

贺治华另嫁给一位留学法国的比较年轻的革命者霍家新,回到上海做地下工作,与邓颖超、蔡畅等结拜成中央妇委“八姐妹”

谁料贺霍夫妇竟然于1928 年主动出卖罗亦农,造成中共巨大损失,连前去接头的邓小平也差点遇难。

周恩来、邓小平命令中共特科严惩叛徒,陈赓带领“红队”前去锄奸,将霍家新击毙,将贺治华击成重伤,跑回四川,嫁给一个农民,建国前病死。

5.伍若兰

就在贺治华背叛革命的1928年春,朱德率革命军攻下湖南耒阳,娶了活泼健美的当地女秀才、24岁的共产党员伍若兰。她从少年时代起就同情贫苦大众,嫉恶如仇,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妇女解放,带头剪发放足。

后加入中国共产党,更一直为中国解放以及妇女问题作出贡献,与朱德一生戎马生涯中的并肩作战,是一名英勇善战,文武兼备的新女性品质。

电影《英雄若兰》讲述了伍若兰同志短暂而光辉的一生,其中表现了伍若兰与朱德在革命斗争中建立起的伟大爱情。


伍若兰不但文笔出众,还是一员手使双枪的女将,一人可以抵挡一个班。

伍若兰给朱德做了一双布鞋,还赋诗一首道:

“莫以穿戴论英雄,为民甘愿受清贫。

革命路长尘与土,有鞋才好赴征程。”

伍若兰(演员张清饰

因为伍若兰脸上有点麻子,朱德就趁机打趣道:

“你有麻子,我有胡子,我们就‘麻麻胡胡’结婚吧!”

部队里的宣传员编了个顺口溜:

“麻子胡子成一对,麻麻胡胡一头睡。

 惟有英雄配英雄,各当各的总指挥。”

伍若兰(演员张清饰《开国元勋朱德》剧照

二人刚过蜜月,朱毛会师井冈山。

不幸次年井冈山第三次反围剿时,为掩护朱德突围,已经怀孕几个月的伍若兰率警卫班断后,在激战中负伤被捕,受酷刑而不屈。

蒋介石亲发电报命令“割头示众”。

伍若兰(演员张清饰《开国元勋朱德》剧照

伍若兰为掩护朱德突围,为转移目标而被抓牺牲。

朱德闻讯后,在毛泽东面前洒下了热泪。

从此经常把伍若兰给他做的一双鞋带在身边。

很多人都知道朱老总喜欢兰花,现在应该知道他为啥喜欢了吧?

6.康克清

1929年,43岁的朱德军长在井冈山,

与17岁的江西姑娘、红军女战士康克清喜结连理。

康克清也是出身贫苦的健壮型美女,枪法好,觉悟高,当时文化稍差,经常请朱德教她认字。

毛泽东赞道:“秧好一半谷,妻好一半福。

这一次婚姻延续了47载,称得上是“准金婚”。

 

  朱德与康克清全家福,右1李敏


朱德同志的第二任妻子萧菊芳介绍:

萧菊芳(1885—1919),也写作“肖菊芳朱德同志的第二任妻子 [2]。云南昆明市人,祖籍江西,昆明师范学堂毕业并留校任教。

1912年秋与朱德结婚,1919年6月病逝。

她与朱德生有一个男孩,取名保柱(即朱琦)。

她去世后,保柱由朱德的第三个妻子陈玉珍抚养成人。 

人物生平

1912年与朱德结婚,1916年初,朱德随讨袁护国军第一军北征,开往家乡四川。

这时萧菊芳已经怀孕了,也许是想念丈夫,也许是想念丈夫的家乡,朱德出征后,萧菊芳毅然坐轿子来到泸州,在泸州租了一所小小的住宅,同朱德住在一起。

9月底,肖菊芳生下一个男孩,取名“保柱”(即朱德唯一的儿子朱琦)。保柱为这个小家庭增添了许多欢乐的气氛。肖菊芳为养育保柱日夜辛劳,却不知病魔突然袭来。据说孩子出生数月后,肖菊芳患了类似赤痢的热病,不久就去世了。不过,另据《朱德年谱(新编本)》记载,肖菊芳是在1919年6月24日去世的,当时朱德哀痛之余写下了一首悼亡诗:

  “草草姻缘结乱年,不堪回首失婵娟。

 枪林弹雨生涯里,是否忧惊避九泉?” [1]

主要成就

1916年初,朱德随讨袁护国军第一军北征,开往家乡四川。[1]

轶事典故

1912年秋天,朱德投笔从戎,赴云南讲武堂。

朱德认识了滇军中一位朋友的妹妹肖菊芳。

肖菊芳是昆明师范学院的学生,出生于积极参加维新运动的知识分子家庭,是一个诚实且思想进步的姑娘,没有缠足。当时朱德已是云南讲武堂的青年教官,许多人都很关心这位少校的婚事。在朋友的巧妙安排下,朱德到肖菊芳家拜访,肖马上就对这位年轻英俊的少校产生了好感,并羞答答地同朱德说了一席话——这在当时是相当“革命”的举动了。不久,朱德同二十八岁的肖菊芳结婚了。婚后的肖菊芳继续在师范学校读书,仍住学校集体宿舍,朱德也依旧住在讲武堂,整日带兵操练,他们只能在星期天团聚。凭朱德当时的地位,完全可以在昆明找一套别墅住,可是朱德和萧菊芳没有这样做。多年以后,朱德曾经自豪地说:这婚事并不是资产阶级的。[1] 

参考资料

1.朱德第一任妻子.新浪[引用日期2013-03-11]

2.朱老总的六位伴侣:43岁娶17岁康克清,一人后成叛徒.参考消息

[引用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