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继承法

                      

《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8章 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

概念的含义:

(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的概念

    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为身份法

(二)继承法为财产法

(三)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2、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我国的规定是一旦发生《民法典.继承》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无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中没有法定继承的财产怎么处置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孤寡老人,他们没有自己的亲人,当离开世界时财产无人继承。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没有法定继承的财产一般会怎么处置?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没有法定继承的财产怎么处置

民法典规定,遗嘱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订立遗嘱的,一般是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没有法定继承的财产,一般是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节 遗产

1.遗产的概念

遗产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

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

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2.遗产特征

 根据《民法典继承》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3.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

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

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

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

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中国《民法典继承》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4.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一般也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各国民法均规定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继承》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

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节  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一)遗产债务:指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二)种类

1、税款

2、合同债务

3、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个人债务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清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一)要把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二)要把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三)要把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加以区分

(四)查清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四)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一)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

(二)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

(三)裁判禁止分割

(四)其他限制

四、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示分割

(二)依共同继承人的协议分割

(三)裁判分割

五、遗产分割的效力

(一)遗产归属效力

(二)共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担保责任




案例部分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

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

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姚一平已经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

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

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黄朝菊有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兆辉可以参加继承。

3、高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中遗产继承的八大变化    

   相较于现行的民法中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有哪些变化?

对百姓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变化一:扩大代为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了对私产的保护。

变化二: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有效遗嘱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打印遗嘱需遗嘱人与见证人每页签字并标明年、月、日,而录像遗嘱需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三:删除遗嘱公证优先条款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

变化四:新增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5条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另外明确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也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变化五:增加宽宥制度,给被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即使继承人出现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使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亲情的维护,给予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变化六:增加遗产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规定,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避免争议;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明确遗嘱管理人,可以是某个继承人、也可以是几个继承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遗嘱管理人可以收取报酬。

变化七:遗产范围扩大包括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只要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变化八: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扶养人扩大到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扶养人,更加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