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提供扶养的人(即扶养人)为义务人,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扶养的分类
婚姻家庭法上的扶养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依扶养主体间辈分之不同,可分为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及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2、依扶养的方法之不同,可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3、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之不同,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这种分类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瑞士民法分扶养义务为:夫妻、父母子女间的“生活保持义务”与其他亲属间的“生活扶助义务”两种。
夫妻、父母子女为现实的全面生活共同体,且互负共生存的义务。
扶养的特征
亲属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2、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3、扶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4、扶养无时效性。
5、夫妻扶养具有法律强制性。
(1)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相互的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
如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享有向另一方索取扶养费的请示权。夫妻因此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扶养和抚养
通常长辈对晚辈往往是抚养关系,而平辈之间一般称之为扶养。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
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哪些人是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
“扶养”“抚养”“赡养”
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民法典》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
赡养、抚养和扶养之间是不同的概念,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抚养与赡养相反,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而扶养是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社会生活中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具体数额全国都没有统一标准,法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决定。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第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第五,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间的抚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法律属性和特点有三:
一是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
二是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三是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条件:
一是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无独立的谋生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而需要抚养,如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思考与回答: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