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遗嘱继承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中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第二节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2、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六、遗嘱的内容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
(三)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
七、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
(二)遗嘱的无效:
1、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是继承房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民法典》调整遗嘱形式。
也是本次《民法典》调整的重点部分。根据《民法典》规定,增加了通过录像、打印等形式可以作为遗嘱有效证据的条款。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遗产的类型没有作出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属于遗产。
6、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比手写遗嘱清晰、工整、便于阅读,但是由于不能辨认出是谁打印的文字,所以更容易作假。
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关于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出现在录像中,并且说明年、月、日,这段视频便成立了一份有效的录像遗嘱。
存在很多份遗嘱时,以哪个为准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了相关规定。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是,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论最后一份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三、遗嘱的效力
房子价格年年攀升,也让很多工薪阶层的人“望房兴叹”,也正是因如此,一些兄弟姐妹为争夺房产而撕破脸皮的行为层出不穷。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开始实行,《民法典》中对于房产继承的规定,出台了许多新举措,能够有效减少因遗产分配而造成的家庭矛盾纠纷。
“宽恕制度”
《民法典》增设“宽恕制度”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所以,如果子女能够改过自新,得到父母的宽恕,那么在法律上还是能够重新获得继承权。
遗嘱信托制度
增加信托方式
在生活当中,难免会出现继承人未成年、身患残疾,或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处理遗产的问题。
即便是继承了财产,也没有成熟的管理和处置能力,将来有可能会因他人的诱导而出现问题。
而在此次《民法典》新规中,增添了“遗嘱信托”这一方式,即被继承人可委托机构或个人来处理异常,等到继承人有能力管理和处置财产时,再将遗产交还到他们手中。
以上都是大家非常关切的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民法典》中的每一条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完整的《民法典》包括7编,共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有了《民法典》,就相当于掌握了一部日常生活行为法律指南,帮助你知法懂法,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嘱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二、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
老夫妇俩分别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23日各签了一份“遗嘱”(名称),内容大致相同,原文为:我和老伴共同商量,决定把我们的房产留给孙子吕宁继承,今北新家园x-x-x的房产权一切归孙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我和老伴的心愿。希望孙子把我们养老送终。一切全靠孙子了。两个证明人是邻居,爷爷、奶奶分别签字。
奶奶于2018年9月23日又立了一份口述遗嘱,代笔人,两位邻居作为证明人分别签字。
爷爷2018年9月23日去世,奶奶2020年1月20日去世。
尽管当事人将这份写有处置个人遗产的文字内容称为“遗嘱”,让我们来看一下是否符合遗嘱的各种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有人提出:孙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一份纯粹的遗嘱。首先我们来看法条原文,孙子是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条的第二顺序,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与监护人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爷爷奶奶的遗产,法律规定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继承方式取得隔代人遗产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由此说明,该“遗嘱”确非遗嘱只不过是被继承人认为是遗嘱而已。
再来看是不是可以把它看成一个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继承人希望孙子养老送终,从形式上看除了没有孙子的签字外,基本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要件。而且,这个缺失还可以通过孙子事实上的扶养来弥补,从而以实际履行取得这个双务合同中的财产权利,这些事实也可以轻而易举的证明。如提供为老人住院支付的医疗费,死亡时交付丧葬费等的收费发票。至多再提交几个证人证言。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该“遗嘱”中的主要内容就会发现:“遗嘱”中的房子留给孙子是确定无疑的。养老送终不过是“希望”,而不是获得房子的必要条件。养老送终好,不养老送终也罢,房屋赠与都是心愿,何况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还得知,爷爷奶奶去世前一直和住在儿子家,孙子的养老送终毕竟隔着儿子,起到的只不过是一个辅助的作用。孙子从小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房子送给孙子从感情上讲,是符合情理的。因此,从该“遗嘱”的内容上讲,当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既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叔叔、姑姑是法定继承人,孙子也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取得继承,那是不是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呢?我们再来分析如果将该“遗嘱”作为一个标准的遗赠来看是否合适。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首先我们看,书面遗嘱的赠与形式本身没有瑕疵,内容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再看行为主体,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中没有妨碍其正确表达意志的疾病,无法推定行为人主体不合格。而且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没有必须留出份额的人等,说明遗赠是合格的。
但《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对遗赠的取得限定了条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要求遗赠成立的条件是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那么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至少有两个:知道和知道起两个月内曾向利害关系人,即叔叔和姑姑主张过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到现在已经超过两个月了。显然,要对知道的时间进行举证,以说明不超过两个月,或者,对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内曾向叔叔和姑姑主张过权利,如要求其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举证。而在本案中,对后者的举证更客观,更有说服力。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立即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补充证据也还是有可能的。如果有旁证,最好再提供一些旁证,如向房产部门主张过权利,不予过户的回复,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等。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出更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胜诉还是比较有把握的。当然也可以对知道的具体时间举证,但如果主观性太强的话,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某甲的父亲某乙(已故)生前用别人的车辆挂靠XX市XX出租车公司,某乙去世时欠下该出租车公司交通规费、管理费15000多元未付。某乙去世后,该出租车公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某乙生前所欠的交通规费、管理费1500多元。
某乙之妻与其离异多年,某乙去世时年仅35岁。在某乙29岁时患上严重的肾病,在六年内进行了两次肾移植手术,经医院证明共支出医疗费36万多元。某乙生前变卖了家中所有财产用于治病,还四处借钱治病,去世时已一无所有,出租车公司也没有证明某乙留下遗产。
某乙从工作之日至其出世之日没有从事过任何收入丰厚的职业,某乙一生都不可能积累36万元的财产,因此他去世时只留下大量的债务,而无任何遗产供某甲继承,该出租车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某甲继承了某乙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某甲继承了某乙的遗产,就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为某乙清偿债务。而本案中某乙没有留下遗产,某甲也没有继承遗产,因此,对于某乙所欠该出租车公司的债务,某甲不用偿还。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出租车公司败诉,某乙的债务某甲不用偿还。
点评:
本案重在证明某甲没有继承某乙的遗产,论证某乙在事实上不可能给某甲留下遗产。
2007年,著名影星消失在众人眼前的陈晓旭竟突然宣布出家的消息,而且此时的她还身患重症——乳腺癌晚期。剃度不及3个月,2007年5月13日,患癌症去世,终年42岁,据说她得知身患重病后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一部分留给家人,一部分捐给佛教,第三份赠给“陈晓旭慈善基金会”。
《红楼梦》堪称是一部经典之作,这部电视剧塑了很多成功的角色,像“贾宝玉”、“林黛玉”等等,这部电视剧一经播出迅速火了起来,饰演“林黛玉”一角的陈晓旭也因为这个角色迅速走红。
剧中的林黛玉长相清秀,很有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但是奈何年幼丧母,父亲后面也因病跟着去了,她不得不寄人篱下,到佬佬家去生活。
由于父母过早离去对黛玉的打击很大,所以她变得很忧郁,许多时候更是一个人偷偷抹眼泪。可见她内心有多苦。
正是这么一个忧郁的角色,导致“陈晓旭”一度入戏太深没有走出来。
这部电视剧结束播摄之后很久,“陈晓旭”还是未能从当中的角色中走出。此后她也没再接什么其他的角色。
“林黛玉”一角成了她的经典之作。
之后她更是弃影从商,她非常精明,开了公司同时也赚了不少钱,但是此时的陈晓旭还是不怎么开心,最后她干脆出家为尼,遗憾的是,她出家后没有多久,她却因“乳腺癌”去世。
在她尚在人世的时候就自己的闹资产做了分配,家人、慈善、佛教她都有安排,但是她离去之后她的大把遗产与起了不小的风波。后面好像她的父亲对于资产的问题有意见,后面她过世后更是与陈晓旭之前所出家的师傅两人之间有过争夺。对于她的这笔巨额遗产,外界也曾有人眼红,有人更是冒充她的儿子前来争夺,好在最后她的前夫直接给否认了那个有心之人。若不然估计这笔遗产风波还得再持续一段时间。
现在陈晓旭去世已经12-3年,而她的第二任丈夫也在她去世后秘密还俗再娶妻子,并回到了陈晓旭之前开的公司任总经理。
问答题: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遗产的类型没有作出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属于遗产。
6.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比手写遗嘱清晰、工整、便于阅读,但是由于不能辨认出是谁打印的文字,所以更容易作假。
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写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