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家庭暴力与法律救济

 

家和万事兴(Home and prosperity),家庭和睦就能万事兴旺。大凡一家人家,过日子,总得要和和气气,和睦

家庭暴力救济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全面性教育中也涉及有关家庭暴力的教学内容与目标,以便学习者掌握识别和应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含义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这里的:

抚养主要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供养义务;

扶养主要是指配偶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法定供养义务;

赡养主要是指晚辈对长辈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供养义务。

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常见类型

按表现形式分类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家庭中发生的身体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7]。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 [5]。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8]  。

4.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2]  。

按受害者类型分类

1.亲密伴侣暴力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在恋爱双方之间发生的暴力通常被称为“约会暴力”),这些行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例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例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例如:隔离、监视)等 [3]  。

2.儿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18岁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施暴者可能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忽视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强迫婚姻中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9]  。

3.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伤害或造成不幸的行为。它包括对老年人的身体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视与漠视)、性暴力。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行经济和物质虐待也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 [7]  。

现状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球范围内有性伴侣的妇女中几乎三分之一(30%)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国家估计为23.2%,在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估计为24.6%,在世界卫生组织东地中海区域估计为37%,而在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域则估计为37.7% [8]  。

全球多达38%的谋杀妇女案件系由亲密伴侣所为。除了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外,全球7%的女性还报告曾遭到伴侣以外的人的性侵犯。大多数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针对妇女实施 [8]  。

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一项针对我国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显示,400份民事判决书中,93.25%都为妇女指控男性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呈现出针对性别的倾向;在表现形式上,75.21%为身体暴力,其余依次为精神暴力(13.35%)、经济控制(1.91%)和性暴力(0.64%)。在有家暴持续时间记载的113份判决书中,持续1~5年的样本占11.75%,其余依次为持续1年以内(6%)、5~10年(4.75%)、15年以上(3.25%)和10~15年(2.5%) [2]  。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家庭》,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女童遭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性侵犯案件共22起,占比10.38%。多起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案例表明,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这使得政府和社会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较大。

常见误解澄清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家庭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在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发生率都不容小觑 [10]  。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11]  。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是伤害心理和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2]  。

误区四: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对妻子施暴。

事实上,妻子对丈夫施暴、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凡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都是家庭暴力[6]。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许多法律都包含对“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3]  。

《民法典》(2020)

第三十四条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4]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15]  。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6]。

《反家庭暴力法》(2016)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1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在“妇女与法律”发展领域,《纲要》明确提出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目标,并提出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策略措施。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相关国际文件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设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International Day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这一天也被成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机关、基金会和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主办各种活动,以促使大众进一步认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类暴力行为。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World Report onViolence and Health),报告中详细介绍了父母和监护人对儿童的虐待和漠视、伴侣间暴力、虐待老人等家庭暴力可能涉及的暴力类型,并分析了这些暴力类型的危险因素和后果,也针对各暴力类型提出了相关建议。

2016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有史以来第一份世界卫生组织《在处理人际暴力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以及儿童的暴力方面增强卫生系统在国家多部门应对行动中的作用》(Global plan of action to strengthen the role of the health systemwithin a national multisectoral response to address interpersonal violence, inparticular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and against children)全球行动计划 [30]  。该行动计划通过暴力行为监测和数据收集,制定和传播循证技术指导文件,定期发布全球现状报告,并与各国际机构和组织合作,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在世界卫生组织领导下,一个由10个国际机构组成的小组制定并批准了基于证据的一揽子技术措施——《INSPIRE: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七项策略》(INSPIRE: Seven strategies for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这一揽子措施旨在帮助各国和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关于制止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INSPIRE这个词的每一个字母都代表了其中的一项策略,并且大多数已证明对多种不同类型的暴力行为具有预防效果,并且在精神健康,教育和减少犯罪等领域也有益处。

INSPIRE七项策略如下: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laws——落实和执行法律(例如,禁止暴力惩罚,并限制获取酒精和枪支);

Norms and values——规范和价值观(例如,改变纵容对少女性虐待或纵容男孩之间攻击性行为的规范);

Safe environments——安全的环境(例如,确认附近的暴力“热点”,然后通过针对问题维持治安和其它干预措施解决当地的暴力根源);

Parent and caregiver support——支持父母和照护者(例如,向初为父母的年轻人提供育儿培训);

Income and economic strengthening——改善收入和经济状况(例如,实行小额信贷和就性别平等问题进行培训);

Response and support services——提供应对和支持服务(例如,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能够获得有效的紧急护理并获得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

Education and life skills——教育和生活技能(例如,确保儿童能够上学,并提供生活和社交技能培训)[31] 。

家庭暴力的成因

1.个人因素

若某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疾病或具有性格缺陷(例如:缺少自尊、不成熟、嫉妒心强、占有欲强、过度依赖、精神分裂症等),则该家庭成员可能在家庭中实施暴力;若某家庭成员具有受虐狂倾向,则可能陷入受虐角色认知,反复遭受家庭暴力。

部分研究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发现肾上腺素或肾上腺皮质素的化学失衡与个体的攻击性、情绪变化、异常行为及精神疾病密切相关;在男性青少年中,较高的睾丸激素可能导致更高的暴力发生率。这类特定激素失调的群体更有可能在家庭中发生暴力行为。

2.家庭因素

家庭中可能出现“代际间的暴力传递”,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容易习得暴力行为,自己组成新的家庭后,可能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

特殊的家庭结构也可能催生家庭暴力。依照性别对家庭责任和义务进行划分的家庭,面临挫折的家庭,家庭成员的内在权力不平衡的家庭等特殊结构的家庭都可能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并诱发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具有隐私性,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容易掩盖或隐藏,且个体的家庭暴力行为受社会约束较小,长期以来,实施家庭暴力几乎不用付出社会和法律代价,这使得部分家庭成员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

处于经济、住房、教育等生活困难的家庭更易发生暴力。入不敷出的经济状况、低收入、失业、拥挤的生存环境、不良住房条件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害者的配偶和孩子则可能成为受害者。

3.社会文化因素

社会残存的大男子主义等落后文化对于暴力持认可和鼓励态度,社会和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易导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而受害者也可能受此文化影响,屈服于家庭暴力而不敢或不愿制止和反抗家暴。受漫长的封建历史影响,部分人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合理化”,认为只要暴力不过度,都是可以容忍和接受的。

由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出台年限较短,许多细则与具体裁定细节有待完善,且家庭暴力的取证较为困难,这使得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施害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力较弱。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会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对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

1.危害身体健康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造成躯体损伤,例如:腹部/胸部损伤、脑部损伤、青肿和鞭痕、烧伤和烫伤、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残疾、骨折、撕裂伤和擦伤、眼睛损伤等。

家庭暴力也可能造成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问题,例如:生殖健康问题、性功能障碍、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意外娃振、不孕、盆腔炎症等。

家庭暴力还可能对受害者的健康产生长期影响,例如:癌症、慢性肺部疾病、纤维肌痛、肠道易激综合征、缺血性心脏病、肝脏疾病等。

2.危害心理健康

家庭暴力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认知障碍,也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情绪障碍(例如:抑郁、焦虑、感到羞愧和内疚、过度兴奋等),还可能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

家庭暴力还可能使被害者产生反社会心理,甚至成为下一个施暴者,导致暴力行为的不断增多;家庭暴力行为也可能导致人(既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价值观扭曲,导致社会崇尚暴力、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3.导致危险行为

家庭暴力会导致部分危险行为(吸烟、酗酒、吸毒、自杀行为和自虐等违法的、暴力的和其他危险的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大,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4.造成社会负担

家庭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压力和财政压力,也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家庭暴力对人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社会不得不提供大量的医疗资源对受害者的身体与精神损伤进行治疗,医疗负担加重。

对家庭暴力后果的处理会消耗大量资源,从而加重了社会与政府的财政负担。治疗、就医及其他保健工作中的花费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劳动力丧失、残疾、生活质量的下降和未成年人死亡、司法系统运转和其他机构运转所产生的间接成本都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人的精神与行为问题、价值观的扭曲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如何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

1.政府层面

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传达反对家庭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二,政府应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制订干预家庭暴力的专项政策,促使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各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确定适应于自身的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家庭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表达坚定的反家庭暴力立场。

第三,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

第四,有关政府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家庭暴力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2.社会层面

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

对于因个人病理原因实施家庭暴力或反复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应组织专家团体对其进行治疗,改变其不良心理与行为模式。

当某个家庭因暴力频发而不再适合儿童正常生活时,政府组织应联合社会机构对家庭进行暴力危险因素评估,并将身处高风险家庭暴力中的儿童带走,使其免遭家庭暴力,同时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3.个人层面

个人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家庭暴力的合理方法。

1)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或机构帮助;

2)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家庭成员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或以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而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典型案例

赵秀泉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秀泉和被害人何某乙是夫妻,何某甲是两人的儿子,三人经常为家庭事务争吵,生活中何某乙有家庭暴力的行为。2014年4月25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何某乙驾驶家中的拖拉机外出,拖拉机被卡在大门上,被害人何某乙的耳朵也被擦伤流血;何某乙以此为借口用木棒对被告人赵秀泉实施殴打,二人互殴后,到村长胡绍存家寻求调解,因村长不在家,赵秀泉借村长之妻龙会萍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何某甲从外婆家借旋耕机回家路过,赵秀泉、何某乙被何某甲叫回家。回家后何某乙找了堂哥聂某某来做调解工作,赵秀泉未接受聂某某的调解,期间何某甲打电话报了一次警。何某甲再次到其外婆家借打气筒,赵秀泉在家与何某乙发生争执打架,赵秀泉持锄头击打何某乙的头部,致何某乙死亡。赵秀泉将家中的门锁好到平远派出所投案自首 [47]  。

2.法律裁定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秀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何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赵秀泉气愤之下持锄头将何某乙殴打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赵秀泉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19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因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何某乙有家庭暴力行为,赵秀泉气愤之下打死何某乙,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秀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7]  。

3.教育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共处,采取积极、适当的方式表达情绪、沟通观点,而不应诉诸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会伤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环家庭和睦,还可能激发受害者的怒火和危险行为,使施害者也处于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 [47]  。

相关影视作品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2001)

剧情简介:医院外科专家安嘉和是众人眼中一等一的好男人,他的事业一帆风顺,然而他却是一个具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丈夫。梅湘南是他的第二任妻子,她有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难以启齿。随着安嘉和对妻子生起疑心,家庭暴力的阴影逐渐在二人之间滋长。恰巧有一次家庭暴力的行为被对面楼的邻居叶斗拍了下来,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安嘉和向叶斗取回底片,却失手将其杀死。自此,安嘉和走上了不归路,家庭暴力迅速升级,安嘉和的为人也渐渐变得心狠手辣。

该剧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瞄准暴力家庭成员的心理和心态上的微妙变化,故事主角的高级知识分子身份与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形成强烈反差,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广泛性的关注 [48]  。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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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家庭暴力;


2.禁止家庭暴力

论述题

1.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2.论《民法典》对家庭暴力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