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离婚时对一方的适当帮助应当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该条款可以看出,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只要对方有负担能力,就应当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帮助。

同样,如果对方也生活困难,则双方均无互相帮助义务。双方对帮助方式、帮助期限、帮助程度等都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如何理解离婚时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婚姻法》将适当帮助限制在住房等个人财产,法律虽然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但实践中一般是房屋的居住权,如一方允许生活困难方在其房屋内居住一年或两年,到期后,帮助义务也告终止,生活困难方可能依然困难。

而《民法典》不再限制帮助的方式,只要一方有负担能力,就应当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帮助,大大提升了对生活困难方的保障,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

受帮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也可停止帮助。

此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帮助性质,一方面体现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在双方没有约定时,法律对双方怎么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何时终止,都没有作一细化,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经济帮助可能实际不到位。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适当帮助”咋办 

[案情]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元的帮助义务。

[分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给付5000元的经济帮助。立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当时同意给付这10000元钱,是因为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出于帮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所解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所涉及帮助的,没有相关应当受理的规定或者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是赋予当事人的享有应得的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那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应该受理该纠纷。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程序相关规定上看,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是否受理的解释。而对于本案所涉及“适当帮助”,或者称“经济帮助”的离婚后帮助纠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解释的缺陷所在,既然婚姻法42条对“经济帮助”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受理,就剥夺了何某的诉权。

从实体法分析,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在登记离婚时,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事实,那么,就可以说明其有民法意义上的诉权存在。亦可以证明何某有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即所谓请求权。假如这类纠纷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人又没有依法救助的办法,其请求权的实现就是空洞的法律了。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

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后的帮助义务的适用条件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是否应予以适当帮助?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结婚20余年,原告张某一直在外跑货运,后因事故将货车出售,并在家门口开了一家小的南杂店维持生计。被告刘某自与张某成家以来,一直未外出工作,无任务经济来源,原被告分居长达8年。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经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被告以其为家庭付出太多,现要求原告支付其三万元用于购买社保,原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本案能否适用离婚时夫妻间的适当帮助条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等,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部分社保费用,这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且被告未能举证其确实生活困难,故本案不能适用离婚时夫妻间适当帮助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且原告也是认可被告无经济来源,现原告有南杂店维持生计,实际上南杂店内的货物、收入等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现南杂店有收益,若是对南杂店内的货物价值进行评估没有实际意义,故此,由原告应适当对被告给予帮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结婚20余年,被告为操持家务未曾工作,现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原告尚有小本生意可做,现被告要求原告给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社保以安享晚年,由原告对被告给予适当的帮助是完全可以的,若原告目前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能力,可以对帮助金额适当进行调整。

综上,本案可以适用离婚时夫妻间适当帮助的条款。


明 吕纪《桂菊山禽图》纵192厘米 横107厘米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桂菊山禽图》是明代院体花鸟画之翘楚,乃“国宝”级作品。图中“桂”谐音“贵”,寓意富贵多福;“绶带鸟”又名“寿带鸟”,取长寿康乐之意;菊花为“四君子”之一,有高洁不屈之态;八哥既具有世俗意味,又给画面增添了欢快的气氛。全图敷色明艳,法度规整,别具一格,其作者不愧“明代花鸟画第一家”之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