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与关爱原则
民法典亲属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
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学习要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以及社会意义。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概念:
指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夫妻忠实是要求夫妻双方感情专一,忠于婚姻、忠于配偶,不喜新厌旧,移情别恋;
不恶意遗弃配偶,不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夫妻忠实还要求双方只能以对方为唯一的配偶,并且只能以配偶为唯一的性伴侣。
重婚、婚外同居、嫖娼、通奸等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要求的夫妻忠实规定的行为。
夫妻互相尊重,是指相互尊重人格,不打骂对方,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还要尊重对方的工作、劳动和学习;
夫妻互相尊重,不仅体现在人身上(包括性、姓名、人际交往等)的尊重,还体现在财产上的尊重,如处理共同财产时取得配偶的同意。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四)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
(1)概念: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与重婚罪区别、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区别。
(2)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结合夫妻忠实、尊重。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社会意义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1、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
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
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婚姻》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及缘由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增设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法律毋需另作规定。
有的认为:互相忠实是婚姻道德的要求,要靠当事人自律;婚姻关系不能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
也有的认为:在法律上指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其必要性,这对维持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方的权益均是有益的。
很显然,前两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没有看到现实的需要性,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事实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于婚姻法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主要作为契约法和债法的原则。
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其详加规定的困难。
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可以弥补契约条款之不足,可以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契约法、债法,可以给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处理这类案子。于是逐渐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更趋发达,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更不得不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很强的条款。
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而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就是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于复杂。
很明显地,在这个过程中,纯粹依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很难完全规范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所需。
从这些原则的深度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由于本原则极大的弹性和最高的指导性,可以说,它不失为《婚姻法》的“帝王条款”。
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本质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先是一个道德准则,是婚姻道德的要求。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准则,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目标在于从最深处协调婚姻双方的关系,包括人身的、财产的以及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婚姻双方不但从形式上更要从本质上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达到夫妻之间的真正完美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但要求不能损害对方最基本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彼此之间的情感。
因而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同时,既然已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条,那么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已是一条法律化的道德准则。
或者说,更是道德化的法律准则。因而,从这个层面说,它又超越了道德的相对微弱的约束力,具有了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更强的约束力。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的交换关系,对其干预过多势必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种种负面的影响。
家庭生活毕竟是人们的私生活,因此必须平衡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方式。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互相忠实原则更多的是指导性原则,并不像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它的可诉性必然地要受到限制。
四、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功能
首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
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
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
其次,具有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的功能。
如前所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
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臻于完善。
周恩来与邓颖超的爱情故事
2020年1月8日是周恩来总理逝世44周年的日子。这个英俊潇洒、位高权重的男人,一辈子忠于自己的婚姻,和结发妻子邓颖超不弃不离,共度一生。数十年后,他们的爱情故事,仍然感动着你我……
"春天到了,百花竞放,西花厅的海棠花又盛开了,看花的主人已经走了,走了十二年了,离开了我们,他不再回来了。你不是喜欢海棠花吗?解放初期,你偶然看到这个海棠花盛开的院落,就爱上了海棠花,也就爱上了这个院落,选定这个院落,到这个盛开着海棠花的院落来居住。你住了二十六年了,我比你住得还长,现在已经是三十八年了。"
上面这段文字出自当时已84岁高龄的邓颖超之手。
1988年4月,中南海西花厅海棠盛开之际,邓颖超睹花思人,写了这篇散文,题为《从西花厅海棠花忆起》,怀念逝去12年的周恩来。他们在“五四”运动中相识天津,并不是一见钟情,却在一生的相伴中逐渐积淀成深沉的爱。
10年前,《三联生活周刊》曾刊载了《周恩来和那个年代的感情》,文章根据曾经为总理工作服务了21年的赵炜的回忆,深情款款地追述了周恩来和邓颖超的真挚深沉的革命爱情……
情书
要做革命伴侣
“‘那个戴鸭舌帽、穿西服、白皮鞋的就是周恩来’,有一次开学生大会,一个同学指着台上的周恩来告诉大姐。大姐说,哟,她当时就觉得周恩来长得很漂亮。”周恩来去世后,邓颖超经常在与赵炜的闲聊中,讲起她与周恩来当年的那些片断。
周恩来与邓颖超相识于“五四”运动。当时,从日本留学归国的周恩来,在天津学生界已很有名气;而在北洋直隶第一女子师范学校读书的邓颖超,是“女界爱国同志会”的讲演队长,邓颖超后来在文章中形容“彼此都有印象,是很淡淡的”。有趣的是,周恩来喜欢演话剧,而男生的学校没有女生,所以他就扮演女生,而邓颖超所在的学校没有男生,她穿长袍马褂、戴一顶礼帽,扮演男新闻记者,周恩来还指导她们演话剧。不过邓颖超一直相信那时的周恩来把她看成小妹妹——那一年,她只有15岁。
1925年8月8日周恩来与邓颖超在广州结婚
一年后,周恩来作为197名赴法勤工俭学的留学生中的一员前往巴黎,邓颖超则到北京师大附小当了教员。两人鸿雁往来,但仍没有往那一方面想。“大姐说,‘我知道他那时有一个女朋友,人长得比我漂亮。所以后来恩来跟我提出时,我根本就没往那方面想’。”1923年,邓颖超突然收到周恩来从法国寄来的一张明信片,在这张印有李卜克内西和卢森堡画像的明信片上,周恩来写道:“希望我们两个人将来,也像他们两个人一样,一同上断头台。”
1956年的一天,周恩来的侄女来访,大家坐在客厅里聊天。侄女好奇地问起两人当年的往事,周恩来坦诚相告,当年在法国的那个美丽的朋友,“对革命也很同情”,“但是,我觉得作为革命的终身伴侣她不合适”,在周恩来眼里“坚持革命”的小超便成了终身伴侣的最佳人选。
恩爱
特别喜爱她的大眼睛
1925年,他们在广东结婚。邓颖超后来告诉赵炜,结婚时,周恩来正好在黄埔军校担任政治部主任,得知此事后,大家纷纷嚷着要他们请客,她和周恩来就请了两桌,张治中、何应钦、邓演达、陈赓、李富春与蔡畅等都来贺喜。张治中要邓颖超介绍恋爱经过,“因为我个子矮,他们还让我站在板凳上,当时恩来特别担心,怕我应付不了。其实,我什么也不怕,站在板凳上把我和恩来相识、相爱的经过从头到尾讲了一遍,还把恩来写在明信片上的一首诗背了出来。”
在世俗的眼光里,邓颖超的外貌似乎与有四大美男子之一的周恩来有些差距,“邓大姐经常说,‘我们也没有计较谁的长相,恩来长得比我漂亮,我长得并不漂亮。’”赵炜回忆,邓颖超后来也告诉她,周恩来追求她的举动“连我自己都有些纳闷”,他们结婚后一直没时间谈到过当年相识的事情,直到解放后十几年了,有一次闲聊,周恩来突然说:“还记得当年在天津开大会吗?你第一个登台发言,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那两只炯炯有神的大眼睛。”
邓颖超后来说,她“理解恩来”,“他所需要的是能一辈子从事革命工作,能经受得住革命的艰难险阻和惊涛骇浪的伴侣”。从这一点上讲,为革命而挑选伴侣的周恩来被证明是有眼光的。
1950年8月周恩来与邓颖超结婚25周年纪念照
遗憾
颖超曾经怀过两胎
一次闲聊时邓颖超跟赵炜提起了孩子这个话题。1925年结婚后不久,邓大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当时是何香凝的秘书,一心一意要把工作做好,所以自己跑到街上买了一些中成药,想把孩子偷偷打掉,结果一个人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周恩来知道此事后,发了很大的火,说:“你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孩子不是你一个人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后代,你应该跟我商量,这是我们两个的大事,你为什么不跟我商量?”邓颖超告诉赵炜,她是第一次看到周总理发那么大的火,“现在想起来,我那时也是太轻率太幼稚了”。
1951年5月周恩来与邓颖超在大连海滨
没多久,邓颖超又怀上了第二个孩子,预产期在1927年3月,之前周恩来已赴上海工作,邓颖超的母亲来广州陪她分娩。3月21日邓颖超生产,但因为胎儿过大又是难产,生了三天三夜也没生下来。最后医生动用了产钳把孩子夹了出来,婴儿的头颅受了伤,刚生下来就夭折了。
此后,邓颖超再没有怀上过孩子。但邓颖超的内心仍有做母亲的渴望。解放后,邓颖超曾化名到北京协和医院请著名的妇科大夫林巧稚做过一次检查,当时没有认出总理夫人的林巧稚认为她不太可能再怀孕。在得知邓颖超的真实身份后,林巧稚曾动员她做一次输卵管疏通,以增加生育可能,但邓颖超最终还是放弃了。
诀别:轻轻吻了他的额头
1975年11月,刚刚经历了一场大手术的周恩来点名让赵炜陪邓颖超到医院。
跟邓颖超进了病房,周恩来从被子里伸出手,“赵炜,咱俩握握手吧!”
赵炜赶紧说自己手凉,不用握了,但周恩来却很坚持地说,“要握”。
赵炜伸过手去,周恩来轻轻地说了一句,“你要照顾好大姐。”
“(1976年)1月8日早上一上班,我打电话告诉医院值班人员,说8点半邓大姐吃早饭,上午先不去了,下午再去,然后问情况如何,对方告之还可以。但半个小时后,值班打电话来,语气一连串的急促,‘赵炜,快来快来!不好了,不好了!’”
赵炜一下子明白,最后的时刻已经到了。这时邓颖超正在刷牙,问赵炜怎么了。赵炜努力平静地说打电话,要马上到医院去。邓颖超匆匆前往,下汽车快步向病房走去。赵炜紧紧扶着她,怕她摔倒。两人一推开病房的门,登时傻了眼,医护人员、工作人员都站在旁边哭。来迟了!没来得及跟丈夫作最后告别的邓颖超一下子倒在周恩来身上,边哭边喊,“恩来!恩来!”
医生仍在抢救。9点57分,监视器上画出一条直线,总理走了。病房里原本隐忍的哭声顿时成了一片号啕,邓颖超哆嗦着双手摸着周恩来的面颊,轻轻地吻了一下他的额头,无限哀伤地哭着:“恩来,你走了……”
愿得一人心, 白首不分离。周恩来与邓颖超的爱情不是惊天动地,但在似水流年中,两人的爱情永不干涸,小溪虽平淡,但能细水长流,一不小心就白了头。在革命的艰苦岁月中,他们的心,也是紧紧相拥的,岁月中的他们,苦,难,爱共同承担。从前只知周恩里志气中国,“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不知“吻你千万”的长情,愿你们,找到彼此,眼里满是周恩来的,叫邓颖超,眼里满是邓颖超的,叫周恩来。
孙中山宋庆龄:
乱世中不朽的革命爱情|
宋庆龄:与国父牵手10年
宋庆龄因为与孙中山的婚姻而成为万众瞩目的"国母",及至成为中国史海中一个扬名千古的传奇女性。孙、宋结合,无论对孙中山或是对宋庆龄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孙中山来讲,宋庆龄不仅是他的生活伴侣,更是他革命事业忠实的战友、助手、继承者。而对于宋庆龄来说,孙中山是丈夫,还是拯救中国的英雄,也是她的革命导师。在她的意念中,爱情与革命已经融为一体。与孙中山的10年婚姻里,宋庆龄的家庭生活大多数时候在动荡惊险渡过,这段非凡婚姻决定她必将不平凡地走过一生。
宋庆龄因为与孙中山的婚姻而成为万众瞩目的"国母",在与孙中山的10年婚姻里,宋庆龄大多数时候过着动荡惊险的家庭生活,这段非凡婚姻也决定了她必将不平凡地走过一生。
就像在高温砺练下得到的黄金,愈是困难重重,愈显珍贵
孙中山宋庆龄:乱世中不朽的革命爱情
孙中山与宋庆龄的爱情,是民国年间流传的一段佳话,这份为革命并肩作战、矢志不渝的坚定爱情,为人所敬仰。
最初认识孙中山,宋庆龄还只是个初经人事的女孩子,孙中山早年去上海时常会住到宋家,这位中国民主革命先驱是宋家的家庭密友。在宋家孩子眼中——留着小胡子的"孙叔叔"和父亲有很多相似之。
在尚未见到孙中山先生之前,纯净的心中已对他充满了仰慕,后来成为孙中山的文秘,日复一日的相处中,她被国父认真工作、英勇无畏的精神撼动,渐渐萌生了爱意。
而那时,满怀抱负、英雄气概的孙中山先生,确实也被这位陪伴在自己身边的美丽少女所吸引,无论是她耐心工作的认真劲儿,还是跟着自己想一同革命的勇敢,在他眼里,都闪着温柔而坚毅的光亮。据友人梅屋庄吉女儿的回忆,曾有一次宋庆龄在房间弹琴唱歌,孙一直望着她的侧面,目光不离,大概是那时,便开始动心的吧。
可在他们面前有太多阻碍因素。
孙与宋年龄相差27岁,且孙当时已娶妻生子,无论是他的朋友,还是宋的家人,决计不予许两人相恋。
孙中山和宋庆龄两人的感情,就像在高温砺练下得到的黄金,愈是困难重重,愈显珍贵。
1913年,孙中山与妻子卢慕贞离婚后,他与宋庆龄在日本结婚了。
宋庆龄一直记得,在婚礼上孙中山送了自己一支德国毛瑟手枪,
他说:“这枪配了20颗子弹,19颗给敌人准备,最后一颗,是危急时留给她的。”
两人牵手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是幸福的,亦是决然的,犹如怀着革命般彻底的、坚毅的心理,至此以后,风雨共担,不离不弃。
婚后那几年,一直忙于事业的孙中山终于能安心享受一段幸福,他在写给康德黎夫人的心中说:
“我和我的妻子现在过着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生活,一种真正的家庭生活。”
婚后,宋庆龄继续担任孙中山的私人秘书,在工作上尽可能协助他,在生活中也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一个人的革命道路是艰难而孤独的,有了宋庆龄在身边,并肩作战,孙中山更有斗志,也更安心。
孙宋两人的爱情故事,最耐人寻味的当属1922年陈炯明叛变,炮轰总统府,已怀有身孕的宋庆龄坚决让孙中山先撤离,自己留下来当掩护,舍生取义,感人至深。
虽然宋庆龄侥幸度过劫难,可也是这次惊吓使得她流产,此生都不曾再拥有过自己的孩子。
孙中山在其后留下了一幅对联“精诚无间同忧乐,笃爱有缘共死生”,想来就是表现夫妻二人患难与共的深情。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病逝于北京,临终前嘱托儿女及下属要善待宋庆龄,嘱托将书籍、衣物、住宅等遗产都交于她作纪念,并明确表明自己的妻子只有宋庆龄一人。最后一刻,当孙心脏停止跳动时,“惟眼注视孙夫人”,而孙最后口中喃喃低语的,除了“和平奋斗救中国”,还有那一声“darling”。
丈夫突然的离世,给宋庆龄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此后一生她都没有再嫁,始终守着对孙先生的思念,及至后来,转化为更伟大的革命情怀,她与友人说道:“我试求忘掉我自己,投身我丈夫毕生的事业,就是实现一个真正的中华民国……我一定要自己尽力并鼓励他人继续我丈夫的事业!”
宋庆龄说过,人生在世,总不免一死,可我们终有甜蜜和爱恋的记忆留在心间。她与孙中山十年的夫妻情分虽短,没能守护彼此白头到老,可这份情,跳出儿女私情的狭隘,成为一种永不泯灭的大爱,永远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亡,直到百年之后,两人在另一个世界再次重逢。
宋庆龄对孙中山的爱始于崇拜,出于少女的罗曼蒂克念头,同时也希望能跟随革命伟人一同为中国出力;到后来两人相伴多年,这种感情渐渐成了战友般肝胆相照、惺惺相惜的爱,他们夫妻俩将生命和热血奉献给整个民族,也将一生唯一纯粹的真爱留给了彼此。
就像舒婷在《致橡树》中写过:
“我们分担寒潮、风雷、霹雳;
我们共享雾霭、流岚、虹霓。
仿佛永远分离,却又终身相依。
这才是伟大的爱情,坚贞就在这里:
爱——不仅爱你伟岸的身躯,
也爱你坚持的位置,
足下的土地。”
以案说法
空姐被丈夫公开出轨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原则
空姐被丈夫公开出轨聊天记录后停职,丈夫是否侵犯名誉权?
李娟(文中均为化名)是一名空姐。丈夫杨军偶然发现,李娟与一名男子聊天非常暧昧,因此大受刺激。情绪失控的杨军一气之下将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后发布至亲属群泄愤。此外,他还实名向李娟的工作单位投诉,称李娟与网友开房出轨。
因为杨军的举报,李娟被暂时停职了,每个月只能领取底薪。“还有多名陌生人因各种渠道获知杨军发布的侵权信息,而联系我,杨军还公布了我的联系方式,对我产生极大的精神损害。”
在李娟看来,这段时间遭遇到的倒霉事,都是丈夫杨军造成的。于是李娟将自己的丈夫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侵犯名誉权。
那么,杨军的行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我们来详细谈谈这个问题。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对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恶意。一般结合行为人的身份、发布内容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造成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
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公众对其道德评价降低
4、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事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对受害人事实违法行为造成的。
二、网络曝光配偶出轨,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配偶出轨信息,致使社会公众对配偶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配偶的名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配偶的信息,但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且属于婚姻维权,发布造成的影响范围也有限,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首先,构成名誉侵权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恶意。发布配偶出轨事实,并未涉及太多的个人隐私,且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并非主观恶意。
其次,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而在本事件中,丈夫杨军并未虚构事实,也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出轨的妻子李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因此杨军的行为并未侵犯配偶的名誉权。
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妻子李娟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丈夫杨军迫于无奈才将妻子的私事公之于众,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果妻子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
网络曝配偶出轨,最大的新闻事件莫过于王宝强在微博上“手撕”自己的前妻马蓉和助理宋喆了。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发微博《离婚声明》称,由于妻子马蓉和自己的助理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随后马蓉以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离婚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三、网络曝光第三者信息,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未经第三者同意,被出轨的一方擅自将第三者的照片、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露骨聊天记录录音发到社交平台上,是否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
有观点认为,微博、微信等主流社交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在线发表,其传播就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发布具有一定攻击性的言语,且未经第三者同意,私自将其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聊天记录和录音信息发布至微博等社交平台,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该行为将会引发社会公众对第三者的广泛热议及声讨,客观上导致第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
被出轨一方仅在社交平台陈述配偶与第三者出轨的事实,如果并未虚构事实并加以散布,仅仅是对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其中虽提到第三者破坏家庭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不属于恶意中伤。虽未经第三者同意私自将其照片公布,但只要没有对照片进行丑化、抹黑,且照片并非不得对他人可见,无需使用特殊手段进行保护,并未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所以,网络曝光第三者信息虽然不当但是并不侵犯名誉权。
四、配偶出轨,怎么办?
首先,保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受情绪影响,在发现另一半出轨时立即找对方质证,或是采用曝光、打“小三”等极端的手段,这些都是不明智的做法,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使自己变得被动。
其次,注意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极容易导致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被法院采纳。现实生活中由于出轨具有隐私性,一般在收集该类证据是难以获取,可以考虑优先从以下几点入手:
1、保证书、悔过书等
出轨突然被曝光,可以趁机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或者悔过书等以表示具有悔改之意,而对方书写的此类文书可以作为认定出轨的关键证据。
2、单位处理决定等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3、聊天记录等
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一般能反映对话双方的真实想法。提供聊天记录时需要证明对话双方的真实身份,为了确保提取证据的真实性,最好进行公证。
4、照片、录音、录像等
这类证据内容具体,很容易被法院采信,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多时候只能采用偷录的方式。离婚诉讼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一般会被采纳;但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系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到宾馆“捉奸”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很容易因为取得的方式不当导致无法被认可,那么在家中安装摄像头获取的视频能作为证据使用吗?答案是可以的。
5、婚姻登记信息和出生证明
这两种证据直接证明了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由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需要执业律师介入才能获得。
六、结语
如果遭遇配偶出轨,出轨一方态度强硬,不知悔改,则当断其断。
当年马伊琍在文章出轨后,发文表示“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最终两人还是以离婚收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和平 B、和睦 C、公平 D、有爱
【单选题】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和平 B.和睦 C.公平 D.友爱
正确答案:B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抽象的概括了婚姻关系的内涵,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