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遗产继承发生这些变化! 

网上流传的一条不实消息称“2020年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尽管已经辟谣,但人们对于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的关注热度却仍旧未减。

在广大的80后、90后群体中,有不少人是独生子女,继承父辈全部遗产在许多人看来理所当然、毫无悬念,真的是这样吗? 

相较于1985年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继承规则予以进一步完善,其中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等条款,这对子女继承遗产有何影响?

问题:

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

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承亲戚的遗产?  

专家观点: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若父母希望确保独生子女完全继承遗产,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了概括式规定,具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好的开放性。

◆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原来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纳入代位继承,从而使得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被纳入代位继承,即侄甥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独生子女不等于唯一法定继承人

2018年的估算,截止到2015年底,中国独生子女人口数为2.246亿,占同期出生人口的43%。这意味着有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独生子女继承问题。

  只要是独生子女就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不少人存在的认识误区。这通常是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如果父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民法典,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

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假如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父母各拥有50%,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有四个继承人:母亲、儿子小王和爷爷、奶奶,四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那部分房产则会由小王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若母亲过世亦同理。此外,如果小王的母亲在其父亲死后改嫁,则小王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也可以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若父母希望确保独生子女完全继承遗产,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许多人不习惯以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甚至忌讳立遗嘱,认为不吉利。其实,遗嘱很重要,父母立遗嘱处理身后遗产能帮后代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和亲属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等问题。若子女不孝或出于其他考量,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让子女以外的人继承。 

 继承游戏装备或不是玩笑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类型不断丰富、财产形式不断拓展,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变得多种多样。

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对遗产范围主要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涵盖遗产全部范围。民法典则对遗产范围采取了概括式规定,具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好的开放性。因此,判断什么属于遗产、什么不属于遗产也变得容易了。

民法典对遗产进行概括式规定,内涵更为广泛,一些中高收入家庭中常见的资产配置,如理财账户、股票、企业股权,甚至网络虚拟财产都能涵括在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被顺利继承。

80后、90后群体成长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的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与网络紧密相连,被称为“网络新一代”,社交账号、游戏装备、网络财产等对于他们而言,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关于这些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等问题,民法典迈出了重要一步。

理论上,你以后从爸妈那儿继承的就只有游戏装备,这再也不是一句玩笑了。

随着网络进一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资产存储在网络上,如支付宝、微信、比特币等,民法典相关规定无疑更贴近百姓的日常生活。


  然而,实践中,社交号、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不能一概而论,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包括微信、QQ、淘宝等账号,在法律上很难被定义为遗产。


如果从QQ或微信的用户服务协议来看,用户对于这些账号只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以微信为例,可以确定的是账号内的财产可以被继承。账户持有人过世后,家属需要提供死亡证明(需街道、公安机关或医院开具)、火化证明(火葬场开具)、销户证明(派出所开具)三个证明中的一个,同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街道或居委会开具,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向腾讯客服公众号提出申请来继承遗产。

在DNF游戏装备继承方面,据腾讯客服公众号消息,目前,100级且稀有度为神器以上的装备,可以使用装备继承系统,将材料装备的强化、增幅、锻造、附魔、强化祝福值、徽章转移到接受继承的装备上。

  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来看,判断具有价值的虚拟账号能否继承,要看遗产是人格权属性多一些,还是财产权属性多一些。财产权属性比较多的账号应该可以继承,反之则不能继承。

像Q币、淘宝店这种财产属性特征明显的当然可以继承,并且实际上目前淘宝店可以选择过世继承。

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微信账号、QQ账号等人格属性较强的虚拟财产是否能够被继承,可能会有争议,需要根据未来相关法律的出台来综合考量,协调处理。

  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虚拟财产认定和继承方面的争议,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的,应被视为虚拟财产,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使用。希望立法和司法机关在未来能继续探索划定虚拟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性质,从而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促进虚拟财产保护。 

侄子可以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 

  侄子或侄女或可以代位继承伯伯、叔叔和姑姑的遗产;外甥或外甥女或可以代位继承姨、舅的遗产。

  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相较于继承法原有的第一、二继承顺位和范围,民法典继承编在这方面没有改变。因而继承人范围的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继承人范围的变化,而是指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了。原来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而现在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纳入代位继承,从而使得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被纳入代位继承,即侄甥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那么,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叔叔、伯伯、七大姑八大姨等亲戚的财产呢?例如,小刘在小时候,父母便去世,爷爷奶奶也早就不在了。他从小跟着大伯一起生活,大伯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又没有办理抚养手续。有一天,大伯突然因病去世,而大伯也只有小刘一个亲人。那么小刘是否能够继承大伯的遗产呢?按照现行继承法,他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不过,根据民法典新增的侄子和外甥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他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不仅是为了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让逝者的遗产有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所继承,而且体现了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和被继承人自由支配私人财产意志的尊重。

其实质是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私权,尽可能让公民一辈子奋斗获得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中。同时,也鼓励家庭成员、家族亲人间要秉承中国的优良传统,互帮互助,互相关爱,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继承有何变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今天让花乡法庭张刚燕法官带您看看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都作了哪些修改、又新增了哪些与我们每个人切身相关的规定吧!
一、扩大了遗产范围,由“列举+兜底”变为“概括+除外”
  典型案例

     牛魔王爱好玩电脑游戏,还是网游“魔兽世界”的资深玩家,他不仅拥有大量游戏装备且购买并持有了大量游戏币,及虚拟货币比特币等。某日,牛魔王写下遗嘱,在他去世后,上述游戏装备、游戏币、比特币等由他儿子红孩儿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见,《民法典》选择“概括+除外”式的立法方式,将上述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不仅更好地适应了财产日趋多样化的现实,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的有效继承,更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认定空间与适用依据。


二、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典型案例
牛魔王有两个儿子,一个叫红孩儿,一个叫蓝孩儿。牛魔王偏爱蓝孩儿,于是立下遗嘱,待其百年之后,房屋由蓝孩儿继承。红孩儿知道后,非常愤怒,于是将父亲的遗嘱隐匿,并恐吓、威胁牛魔王重新立了一份新的遗嘱,改为房屋由其继承。后经过家人劝解,红孩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牛魔王也意识到自己忽略了红孩儿的感受,故再次订立遗嘱,将房屋由红孩儿和蓝孩儿各自继承一半。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本案中,如果牛魔王不宽恕红孩儿,红孩儿将遗嘱隐匿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了子女悔改的机会,这也与民法典确立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相呼应。


三、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典型案例

    牛魔王曾公证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由红孩儿和蓝孩儿平均继承。但是之后牛魔王重病,红孩儿一直照顾牛魔王多年,牛魔王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归红孩儿一人继承。牛魔王去世后,红孩儿主张依据牛魔王的自书遗嘱继承房屋。蓝孩儿则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依据公证遗嘱平分房屋。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牛魔王之前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若想变更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只有前往公证处再次订立新的公证遗嘱,这给遗嘱人增加了障碍,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民法典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使遗嘱不再因形式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回归于立遗嘱人,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强调意思自治。


四、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典型案例

牛魔王与其好友东海龙王决定各自订立遗嘱,牛魔王喜欢用手机录制视频,东海龙王喜欢电脑写作。某日,其二人分别找来了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牛魔王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订立了遗嘱,同时两位见证人在录像出境,并说明各自身份及年月日。东海龙王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纸质文件,两位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对此无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因继承法中对打印遗嘱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予以审查。有的打印遗嘱由立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有的则是由子女或打印店的人输入打印,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代书遗嘱形式审查,常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此次民法典新增的该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更为多样,也能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五、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典型案例

牛魔王和铁扇公主育有一子红孩儿,铁扇公主早年离世。

后尚未结婚的红孩儿因与别人打架斗殴不幸去世。

牛魔王兄弟二人,哥哥虽已去世多年,但育有一子。

现牛魔王身体每况愈下,听人说继承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亲属无权继承遗产,要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故非常着急自己房产的归属。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侄子(女)、外甥(女)辈要继承伯父、姑姑、姨姨、舅舅的遗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方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个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说侄子(女)、外甥(女)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侄子(女)、外甥(女)才会进入继承人的范畴。

继承遗产的份额也仅仅限于已经死亡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典型案例

牛魔王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其拥有无数房产、理财、基金、股票、存款,数额庞大,同时也有一定数额的债权与债务。为了能更好地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子女之间争夺遗产,牛魔王决定事先订立一份遗嘱,并指定某律师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执行。

数年后,牛魔王去世,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某律师成为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了遗产情况,处理了牛魔王的债权债务,最后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

《继承法》对此无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案例中,牛魔王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因为有遗产管理人的介入,不但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有助于减少遗产继承人之间抢夺遗产之纠纷,还能提高债务偿还的效率。从而在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切实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的,而家庭承包收益是属于公民重要的财产之一,是可以继承的,那么民法典怎样继承家庭承包收益?下面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据民法典对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家庭承包收益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部分的可以被继承人,而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依据民法典对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家庭承包收益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部分的可以被继承人,而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案例分析

   张女士单身一人,1994年收养养子张胜,张胜与王某结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张青,2014年张胜不幸病逝。

     2019年张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张女士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亲生的,张青也和张女士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张青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张青虽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但她是张胜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

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青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张平作为张女士的弟弟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青作为张女士的养孙女,其父亲张胜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张青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张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张女士,被代位继承人是张胜,代位继承人是张青,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贷款成立了一家页岩砖厂,经过二十年的精心运作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达五千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长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

2015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

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

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严厉拒绝,其理由

一是作为长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长是老人李某的遗愿,公司是正在运转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分割;

二是作为孙辈的李某军、李某婷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于是李某军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和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