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群内杂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血缘关系逐渐被打破。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杂婚制、群婚制、对偶婚制、父权制、一夫多妻制的历史变迁。

Chinese ancient marriage system had come through the historical changes form miscegenation, communal marriage, allelomorph marriage to plural marriage of patriarchy. 

      原始社会中,两性行乱交,甚至亲族亦可自由性交,称为“杂婚制”。

(一)群婚制(集团婚制)

群婚是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此群男子与对方一群内的女子可自由同居,而不限于特定的一个女子,反之亦然。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两性关系有限制的婚姻制度。它发生在从原始群向氏族公社的过渡时期,又经历了血婚制和伙婚制阶段。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  


1.分类

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1页。)

据此,血缘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况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同一集团内部则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其实是一概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一个群体,即是一个血缘大家庭。 

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

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2.地区习俗

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即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不再称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纳路亚。……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纳路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50页。)

这是亚血缘群婚的典型形式。基于此,亚血缘群婚制的实质特点就是: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姐妹除外。

3.内在特征

基于亚血缘群婚排除兄弟姐妹两性关系的内在特征,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把握每个人的血统关系,是亚血缘群婚制得以推行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们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团群婚状态下,母系血统即成为当时认定血缘联系的唯一依据。这样,从亚血缘群婚中衍生出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并且一开始只能是母系氏族,即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从此,婚姻双方分别属于两个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只能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为婚配对象,两个氏族之间同一辈分的男女实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于共同的女系血统而被禁止两性行为,因而这种婚姻模式必然实行氏族外婚制。但这种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体为母体,隶属于更大的原始群体--由若干个依据女性血统建立的氏族所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只能在部落内部的氏族间进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内婚制。

4.血缘氏族

亚血缘群婚制下的氏族实际上是一个女系血缘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后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

族外婚不仅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组织原则。它排除横向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它是人类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进步。

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化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两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50页。)


(二)对偶婚制


1.简介

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成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偶居。

在对偶婚制下,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对主要的丈夫和妻子在一定时期里共同生活,组成最初的对偶家庭,但这种家庭本身还很脆弱,没有自己的家庭经济,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的细胞组织,而且婚姻关系极不牢固,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

这种家庭仍以女性为中心,实行族外婚的原则和女,夫从妇居的婚姻居住方式,妻子定居于本部族,丈夫则来自于别的部族,所生子女属于母方部族,世系按母方计算,对偶婚制是继群婚制而出现的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形式。

相对稳定是说他们之间的配偶关系并不是唯一的,只是群体配偶中相对稳定的一对而已。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但并不排斥与其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一定时期内是说,这种主夫主妻身份并不稳固,随时会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失去。

对偶婚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后一个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从集团婚(群婚制)到个体婚(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2.对偶婚形成的原因

1、相对个体的生产方式要求相对个体的婚姻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于是,人们有了由群婚向对偶婚过渡的倾向和要求。

这儿的个体劳动是相对的,是群体劳动中的从属现象,与阶级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劳动的性质截然不同。

2、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相对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

到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从原始的狩猎和采集发展到从事畜牧和农耕,人们的居所相对固定。从而为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共同生活提供了可能。

3、自然选择规律不断排斥群婚制。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排除血缘亲属通婚的巨大威力。

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一段话: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马恩选集》1972年版,442页)

恩格斯: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马恩选集》1972年版,442页)

至对偶婚时,人类在两性关系方面不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人们在婚配对象上的选择越来越慎重,群婚制逐渐被排斥。

4、婚姻禁例增多,随意选偶越来越困难。

族外婚往往比较固定地发生在两个氏族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亲戚型氏族。在这种长期通婚的过程中,成对偶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姻禁例也越来越多,男女随意选偶的空间越来越小,群婚形式越来越不灵了。一些男女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配偶关系,发展成为对偶婚。男女一旦成为配偶,便就可以称之为夫妻了。

恩格斯指出: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马恩选集》1972年版,442页)

5、人类感情因素发展的结果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不仅仅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也在人类的精神生活领域反映出来。男女两性的交往也同样道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男女两性之间的交往,就不再仅仅地停留在性本身,它还在不断地丰富着感情方面的因素。这种感情上的升华,使得男女两性在相互交往中本能地、越来越强烈地排斥着其他异性的介入。男女两性共有的这种排他性,随着人们感情和心理的不断丰富和升华,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男女两性的交往,只有在一方身边没有其他异性时,才可能被另一方所接受。这就是说,人类两性交往所发展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个体性交往。

按照世系从母和族外婚的原则,这种婚姻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同后世的嫁娶观念相反,当时实行的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的制度。

对偶婚在世界许多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以及人类古代遗留下的大量材料中都得到了证实。

在我国,对偶婚制大概确立于仰韶文化的晚期。

我国古代遗留的妻妾制,就是对偶婚具有的主妻和次妻特征的反映。直至现代,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留部分原始社会的野蛮习俗,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原始时代对偶同居、夫从妇居的遗留痕迹。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着望门居的习俗。(亦称阿注关系。在纳西语中,阿注为朋友之意。女阿注住在娘家,男阿注在晚上来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离开,回到自己家中。)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还通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即女方虽已成婚,但在生育子女以前仍居娘家。在此期间,丈夫采取上门拜访的形式,夫妻在女方娘家会面或同居。)的惯例。

3.对偶婚的特点

1、与群婚相比,配偶范围逐步缩小到相对稳定的成对男女之间

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配偶的同居仍显得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

对偶婚姻并不稳固,双方的离散非常地随意和自由,极易为双方或一方所破坏。

3、对偶婚仍属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偶婚制下的家庭还不可能脱离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

在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细胞组织,与后来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家庭完全是两码事。

在对偶婚存在的社会阶段,母系氏族以及后来产生的父系氏族,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组织。

4、对偶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它既具有群婚制的某些特征,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

它在不断地减少多偶因素的过程中,为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创造着条件。

对偶婚的早期,存在于母系氏族家庭。

在母系氏族制和族外婚制下,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

他们所生子女,成为母方氏族成员,世系从母。

对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一系列重要后果,包括提供了判明子女生父的可能性。

子女一旦能判明生父,就为氏族从母系转化为父系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二、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

从古至今,婚姻制度,与其说是构建男女双方爱情的桥梁,促使这段爱情萌发结晶,还不如说是把爱情美满话的一条枷锁。

无论古今中外,婚姻制度向来都是男女双方婚姻之间的演变的一种关系,形式,模式和规则,是婚姻行为的规范体系。

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双方自愿,家族包办,买卖,或是顺从,都无法掩盖它那赤裸裸的目的,为了香火的延续。

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是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演变而来的,由古至今,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制度也不断地先前迈进。

中国古代各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自建立夏朝以来,统治者普遍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嫡长子继承制度服务。

在婚姻方面,夏商周实行一夫多妻制。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社妇,有妻,有妾”。即同意了妾室的存在,避免了后代无人继承的忧虑,更好的延续了香火,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男性的虚荣性,一定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女性的地位,也暗示了女权社会的没落。

西周

西周时期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结婚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这是西周礼制的基本要求。

西周还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优生的角度来考虑。周人已经认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

二是从政治上考虑。《礼记·郊特牲》载:“娶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

在西周,结婚还要经过六道程序,即纳彩、问名、内吉、纳征、请期、亲迎,总称“六礼”。

    礼制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在礼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隶主贵族的“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伦理观,同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的实际需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奴隶制的最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

不论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的婚礼,还是尊崇家长权、父权和夫权的家礼,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家庭、宗族及至整个社会的守法统治秩序。 

在韩国电视剧《请回答1988》中,成宝拉和成善宇结婚受到父母反对,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足见中国法律制度对韩国影响之深。

三、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

1、秦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成大一统,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无论在管理制度方面还是崇尚的婚姻制度方面,很大程度上都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建立了一个法治体系,依据《秦法》,规定了

1.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

2.必须到官府登记;

3.婚姻后无世间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4.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5.歧视赘婿。

秦律一方面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地位,但一方面也限制了夫权行为。

“夫为寄,杀之无罪”,在规定女子必须忠贞男子的同时,也规定了丈夫通奸有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性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秦朝法律规定,结婚只有经过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法律认可,和我们现在一样。

秦律规定,丈夫不得伤害妻子,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妻子还可以控告丈夫。

这是封建王朝中难得的关于男女平等对待的法律。

2、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汉朝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潮的兴起,汉朝的婚姻制度除了延续西周一些婚姻制度的内容之外,更多的是融入了一些儒家思想,使之更具有纲常伦理色彩。汉朝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一夫一妻制,但却不反对纳妾,除此之外,汉朝的法律还对婚姻的解除做出相关规定。

婚姻的解除必须依据“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基本原则。法律还明确的规定了就算丈夫有恶习,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离婚只由男方提出;丈夫与人通奸,仅以处罚或警告,而妻子通奸,则处于死刑。明显彰显了社会不公平的等级地位,使之完全沦为男性社会。

3从汉魏女子的“改嫁”看女子的贞洁观念(自研、自学) 

中国古代有很多《列女传》,比如刘向、皇甫谧、项原、武则天的《列女传》,缪袭的《列女后传》,綦毋邃《列女傳要录》,很多史书上也专门列有《列女传》,给人造成古代女子非常重视贞节观念,如果丈夫死后再嫁是要受到万夫唾骂的。这是一种误解,在宋以前,人们并没有如此重的贞洁观念。

宋明理学兴起之后,贞洁观念才变得严重,成为束缚女子的一种手段。这里,从汉魏出发,分析一下当时女子的生存状况。当时女子改嫁、再嫁是一种很平常的现象:

《后汉书·皇后纪》:宣桓帝邓皇后讳猛女,和熹皇后从兄子邓香之女也。母宣,初适香,生后。改嫁梁纪,纪者,大将军梁冀妻孙寿之舅也。后少孤,随母为居,因冒姓梁氏。

汉宣帝皇后的母亲本来嫁给邓香,后来又改嫁给梁纪,这里没有说邓香死后采嫁,可见是生前即改嫁了的。

又如蔡文姬,先是嫁给河东卫仲道,嫁出去不久卫仲道即去世,两人没有生育子嗣。

兴平二年,董卓作乱,匈奴趁机进犯中原,蔡文姬被匈奴左贤王虏走,在北方呆了十二年,为匈奴左贤王生了两个孩子。

后来因为曹操和她的父亲蔡邕关系较好,便派人将蔡文姬赎了回来,并将其嫁给董祀。

若是蔡文姬有很强的贞节观念,恐怕早就自杀了。

而且在当时,娶一个已婚的女子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早在汉初,从司马相如琴挑守寡的卓文君就可以看出。

《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休之后,县令、太守相继派人求亲。

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就是曹操,他一点也不介意自己老婆是否结过婚,从他的老婆来看,他似乎对已婚女子还多有偏好。今仅看有历史依据的三人。

第一个是吕布部将秦宜禄的妻子杜氏。

《三国志·明帝纪》裴松之注引《献帝传》说:(秦)朗父名宜禄,……妻杜氏,留下邳。布之被围,关羽屡请于太祖,求以杜氏为妻。太祖疑其有色。及城陷,太祖见之,乃自纳之。

在曹操围困吕布的时候,关羽曾经多次请求把秦宜禄的老婆杜氏赏给他,曹操怀疑是不是杜氏太漂亮了。等破城之后,发现杜氏果真很漂亮,就把杜氏自己收纳了。

曹操和关羽争一个已婚女子,可见不仅曹操,即使关羽,也不介意是否已婚的。

第二个是著名玄学家何晏的母亲。

《曹爽传》裴注引《魏略》:太祖为司空时,纳晏母并收养晏。 

曹操作司空的时候,就把何晏母亲给抢了来。

第三个是张绣的婶婶,即张济的老婆。

《张绣传》载:太祖南征,军淯水,绣等举众降。太祖纳济妻,绣恨之。

张济早就战死,他老婆跟着张绣一块降了曹操,曹操便娶了她作老婆。曹操不仅不介意自己的老婆是已婚女子,甚至也不介意自己的老婆再跟别人,所以他说: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武帝纪》裴注引《魏武故事》)等我去时之后,你们都找个人嫁了吧。

曹操对大小乔的垂涎,他对儿媳妇甄氏的胁迫,毕竟都是小说家的附会之言,不足为训。

改嫁的人很多,自然也有忠于其夫不想改嫁的。但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老公死了不嫁是不对的,所以即使你自己不想嫁,家里人也会想方设法把你嫁出去。比如刘兰芝的兄长就是这种情况

《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记载: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

齐国有个寡妇本来打算守寡的,但她的小姑子却不想和她平分母亲的财产,所以想把她嫁出去。这是为了争财产。

《潜夫论·断讼》篇还记载了其它原因:

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值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

这里又道出了三点:

一是贪图女的嫁出去之后丰厚的嫁妆(当时的嫁妆比现在还要厉害,《后汉书·章帝纪》说嫁娶送终,尤为僭侈,《潜夫论·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骈各十);

二是假如谋夺女子老公的财产;

三是如果这女的有儿子,想抢过来自己要(男子是宗族的延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劳动力)。

鉴于种种原因,当时迫嫁的现象很严重,无论是婆家还是亲生父母,都不希望看到守寡。

如《太平御覽》卷四百四十引皇甫谧《列女传》说:

梁夏文生妻者,沛国刘景宾之女,名娥。生一女而寡,娥誓不再嫁。父以配同郡衡氏,逼迫入门。

这个女子本来不想嫁的,但她的父亲却强行把她嫁了出去。究竟怎么迫嫁,女子在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但都是暴力的。

《潜夫论·断讼》中有这样的记载:

强中欺嫁,处迫挟遣送,……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挟载,守将抱执,连日乃缓。

自己家这边呢,先欺骗女子说今天我们一起到邻村串串门,如果女子机警不去串,那只好强行的绑着送去了。若是自己家这边有些心软,不作这样的事情,那么她新嫁的对象那边就会派很多人强行掳掠走,将其关在一个黑屋子里,派专门人盯着,当觉着女子的意志不再那么坚强了,再将其放出。但这种强迫的方式,如果遇到意志坚定的女子,就会出现人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的结果,有的女的直接在黑屋子中上吊自杀,更有些女子早就在备好毒药,一旦被掳掠到车上,便吞药而亡。

当一个人面对一群人带来的压力时,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尤其作为一个女子,单薄羸弱的身躯是无法与黑暗的力量抗拒的。

有些女子为了不嫁,往往采取很极端的方式,《三国志·何晏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爽從弟文叔,妻谯郡夏侯文宁之女,名令女。文叔早死,服阙,自以年少无子,恐家必嫁己,乃断发以为信。其后,家果欲嫁之。令女闻,即复以刀截两耳,居止常依爽。及爽被誅,曹氏尽死。令女叔父上书与曹氏绝婚,强迎令女归。时文宁为梁相,怜其少,执义,又曹氏无遗类,冀其意沮,乃微使人讽之。令女叹且泣曰:吾亦惟之,许之是也。家以为信,防之少懈。令女于是窃入寢室,以刀断鼻,蒙被而卧。其母呼与语,不应,发被视之,血流满床席。举家惊惧,奔往视之,莫不酸鼻。

曹文叔的老婆夏侯令女,是夏侯文宁的女儿房。曹文叔早死了,她为了表明不嫁的决心,断发明誓。后来她家里还是想把她嫁出去,她听了后把自己的耳朵又割掉了。曹氏落败之后,她父亲以为又派人探她的口风,她知道父亲又起了嫁她的心思,便又把自己的鼻子割掉了。上文引的梁夏文生妻,她的做法也是以刀割耳鼻才免除了被嫁的命运。

总之,在汉魏时期,女子的贞节观念并不是很强烈,女子再嫁、改嫁的现象很普遍,男子也不以娶已婚女子为耻。

但还是有一些贞节观念强烈的女子,她们或因忠贞的爱情,或有着一女不侍二夫的理念,在断发、割耳、割鼻仍不能逃脱再嫁命运的时候,她们选择了吞药、自经而死(自断经脉而死),以此维护自己的信念与尊严。这类女子被封建的士大夫选了出来,作为维护封建传统思想的典型,而那些再嫁、改嫁的女子则弃而不录,给人造成古代女子坚守贞节的假象。

4、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唐朝时期的中国社会的鼎盛时期。

唐朝的婚姻制度除了延续先朝的一些条例之外,更加注重强调的是“尊老”,更加注重媒妁之言,即父母为主婚人,子女必须尊重父母的决定,这一方面就更加体现了包办婚姻程度的所在。

除此之外,唐律在接触婚姻方面也补充了几点内容,有“出妻”和“和离”两种解除婚姻方式,其中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

唐朝在婚姻制度方面更加强调阶级等级地位得不平等,进一步确认了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唐律.户婚律》中先进的婚姻制度。

在《户婚律》共46条的规定中,有很多条文都表现了开放性的特征。包括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结婚、离婚、再嫁的相对自由,忽视贞洁观念等,闪现出对人性的关怀,令后世望尘莫及。

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在183条中也提出:“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对于和自己有血亲关系的同姓亲族,唐律中明文规定是不准成婚的,但对于很多贵族官僚,更喜欢亲上加亲,这固然是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但也仍然忌讳同姓为婚。

唐律有条规定保护女子婚姻:“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所谓“三不去”,就是“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可以看出三不去的规定是很不严格,女子很容易取得三不去的资格。

唐律也保证了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

男子不许强制娶亲,也不能随意休妻,和离制度的出现保证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下有相对自由的离婚权。

在《户婚律》中,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离婚自由这一权利。唐律规定如果丈夫长时间不归或者死亡,妻子便可以自行再嫁他人而不受任何人干涉。

《唐律.斗讼律》规定,夫殴妻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妻殴夫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

《户婚律》中提到父母不得用子女的婚姻来换取财物,也就是反对买卖婚姻。宋代司马光《资政通鉴》中也提到唐代婚姻中父母较为能够听取子女的意见。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感情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5、宋代时期的婚姻制度

宋代的婚姻制度大体沿袭了唐代的婚姻制度,不过对婚姻的男女双方提出了一些限制,规定禁止五湖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女性离婚权,在一定条件下女方可以主动解除婚姻,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五十,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明朝的法律确认家长的主婚权,青年男女不存在自主婚姻的自由。"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为此,已报婚书而自毁,无论男方女方,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比唐律只惩罚自悔的女方,在立法上更进一步。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在台湾仍然保留了这种订婚的传统;而大陆却可以自由悔婚,顶多把彩礼返还(如果女方悔婚的话),而男方悔婚则仍可以要回彩礼。这种制度,是否比明朝的制度更有利于维护在恋爱、结婚中善良诚实一方,值得探讨。笔者私以为将何方悔婚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考虑因素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与唐律不同的是,明律增设"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强占良家妇女"等专条,严禁官吏在任内娶部民妇女,以及豪势之人强抢民女为妻的行为,违者杖至徒刑乃至绞刑,体现了朝廷对弱者婚姻自由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明朝还允许僧人和道士娶妻,这一点与金庸武侠《倚天屠龙记》中周子乐与宋青书成婚暗相吻合。

6、元代时期的婚姻制度

元朝时蒙古贵族统治的朝代,婚姻制度也难免颇具蒙古特色。法定婚书制度元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这样婚姻关系才能成效;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赘婿,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收继婚,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元代的婚姻制度融入了蒙古特色,使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独具特色的婚姻制度。


7、明的婚姻制度

明代基本延续唐朝的婚姻制度,不过在婚姻法律方面适当的添加了刑法,增加了对男方悔婚的处罚,另外还增加了不得收留女逃犯为妾,不得强占良家妇女为妻妾,否则将会依法治罪。

明代婚姻制度是唐朝以来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

《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

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

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婚姻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

《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一、法定结婚年龄(严格执行)。

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特别是:道士、和尚只要符合该年龄,也可以选择结婚,这就很……没法形容。而且,明朝法律,禁止男女双方家长,订立「娃娃亲」。

二、「彩礼」和「嫁妆」,普遍费用高昂。

(屡禁不止,管不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按照中国传统:女子结婚,必须出「嫁妆」钱,资金数额至少要与,男方所出「彩礼」相匹配。而且女方所出「嫁妆」可能会多于「彩礼」钱。因为「嫁妆」费用较高,极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特别是穷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女婴现象,十分普遍。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按照中国传统:男子结婚,必须出「彩礼」钱。因为「彩礼」费用较高,极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特别是穷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男婴现象,也十分普遍。而且明朝时期,也存在「男多女少」情况(”重男轻女“思想),因为:女子少而引发「彩礼」贵;「彩礼」贵,又导致「嫁妆」贵。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1、男方娶「正妻」(严格执行)。明朝·前中期,男女结婚必须遵循「父母之命」。;明朝·中后期,男女结婚,可以逐步摒弃「父母之命」原则,子女结婚,可获得部分「婚姻自主权」,部分摆脱封建礼教。而且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

(1)双方都很正常,按「婚礼流程」执行,即可。相关法律,允许女方悔婚。「结婚流程」可分为:首先是男方需要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其次是男方需要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定婚。再次是男家送聘礼(彩礼)到女家,同时女方也要,准备好嫁妆。;最后是男方择定吉日为婚期,报请女方同意。女方同意后,新郎至女家迎娶。结婚以后:第一天,举办婚礼,夫妻圆房。;第二天,夫妻双方,于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第三天,男方家族长辈、新郎、新娘,共同祭祀祖先。;第四天,新郎、新娘,必须回娘家,再次拜见岳父母。;第五天(及以后):再无其他手续,正常生活即可。

(2)男方有某种「缺陷」。

女方在知情前提下,执意与男方订立婚约,则不允许悔婚。;如果女方选择悔婚,则女方将会受到「鞭刑五十」之惩罚,以示警告。

2、男方纳「妾」(一定限度内,属于合法行为。)

明朝时期,纳「妾」现象,在中产阶层(及以上)之阶层,非常普遍。纳「妾」不但,相对”费用低廉“,而且对「原生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配偶,但是「小妾」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虽然有「法律」限制,但基本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于在40岁之前,公开违法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大明律》:“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注:【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所以当「法律规定」强制力深入「民间传统信条」之时,「法律规定」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正所谓「法不责众」,因此官府也只能『自认倒霉,放弃处罚』。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明确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即使从现代标准来看,都非常保险、安全和稳妥。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2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也属于家族无后)

3、通房丫头(严格执行)通房丫头,是女方(正妻)陪嫁过来的丫鬟。

主要负担一些家庭琐事,还要满足男主人的「生理需求」。

如果男主人有特殊X癖好,女主人(正妻、妾)不能满足之时,则由通房丫头代行。在女主人允许的前提下,「女主人、通房丫头」也会,集体在床上,服侍男主人。

按照等级来,可以这样划分:正妻>妾>通房丫头

4、男方入赘。

(严格执行)婚礼在女方家里办,男方在婚后生活在女方家里,成为「女方·家族成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各种家庭事物,女方有最终决定权(男方只能建议)。俗称“倒插门”。例如:张员外家招上门女婿,然后李姓男子入赘,所生子女,均姓张,而不能姓李。大多数情况下:富裕家庭,招上门女婿的原因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很多穷人家庭出身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男方无需支付「彩礼」,女方也不用出「嫁妆」)偶尔也有例外:入赘为婿,则要从妻姓。但所生子女,随男方原来姓氏。例如:赵员外家招上门女婿,然后郑姓男子入赘。则郑姓男子,需改姓为赵。而双方所生育子女,则可姓郑。而且入赘婚姻,如果涉及离婚,女方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因为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备受社会歧视,所以愿意入赘者,多是穷人家庭出身,迫不得已。

5、女方改嫁。

(严格执行)上层社会(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

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

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需要签署“再嫁婚书”,也叫“婚启”。

其格式如下: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四、退婚政策。(严格执行)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1、自然因素:男女其中一方,死亡/长期下落不明。这可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2、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无正当理由,3年未完婚者,并且其中一方有不满之意见,可以解除婚约,因为这样等于拖延另一方的青春。古人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该完婚并生儿育女,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违法因素:一方犯罪(刑事案件),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是正常现象,符合教化思想。

4、违约因素:订婚之后(娶正妻),如果一方(男子)额外又娶正妻,另一方(女子)可以正当解除婚约。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正妻之外,娶妾合法)。

五、离婚政策。

(严格执行)根据《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淫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权利」,也对女方「道德水平」提出一定要求。而三不去指的是:「一不去」:女方如果娘家没人,不准和男方离婚。「二不去」: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期内,不准和男方离婚。「三不去」:如果男方婚前贫穷,婚后富贵,不准男方和女方离婚。如果你仔细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

六、其他情况。

重点说一下婚外情和出轨。明朝时期的婚外情和出轨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处罚很重。但当时嫖娼是合法行为,为当时的道德所容许。朝廷甚至还设立教坊司,来对「妓院」进行监管和征税。当时的很多「妓院」,都是明朝时期的「国有企业」。

PS:朝廷的政策是罚奸不罚嫖,和现代社会正相反。而且中国古代还有个特点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儒家的礼法伦理为核心,法律条文为辅助的伦理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也就是说县令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又未造成恶劣影响,就尽量不做处罚/涉事双方自己私人解决,官府不做干涉。

8、清朝时期的婚姻制度

清朝的婚姻制度,除了延续明朝婚姻制度之外,在结婚方面增加了几点要求:

1)无论男女,一概实行早婚制

2)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成为清朝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

3)婚约,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一经形成,男女双方不得反悔。

清朝在解除婚姻方面除了沿袭前几个朝代“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基本原则之外,同样的在婚姻禁止方面也增加了几点要求:

1)同性不得未婚

2)良贱不得未婚,即男女双方必须是门当户对。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明显的暴露了封建社会等级不平等的观念。

从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到发展到后来的一夫一妻制,虽然在形式,内容上增加了不少细节,使之更加完整,更具有人性化,很多朝代也适当的增添了不少法治元素,运用了儒家“尊老”的思想,但仍旧无法掩盖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所在。

婚姻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与其说是产生于社会生产力,还不如说是更好地为生产力效力。

以农业为主,制造业为辅的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婚姻制度也大大地局限在了炎黄土地上。

无论是像唐朝时期鼎盛的封建社会,还是像清朝末期落后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们都需要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来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压抑人们思想的求欲,更好地维护社会明显的等级分明制,满足男性统治者统治的欲望,让男尊女卑的现象延续下去。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

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经五年实践,

于1944年通过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结婚条件方面,结婚年龄较以前呈现下降趋势。

古代婚姻家庭法

  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简答题)

  (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古代传统妇德的内容及其形成与发展 

 中国的古代礼制、礼仪中针对妇女的部分,后来逐渐形成专门束缚妇女的传统妇德或称妇道。其主要内容有三:明妇顺,倡妇德,讲贞节。

   明妇顺。要求妇女要“顺从”,一生服从男子的支配,把妇女的一生定位在从属于男性的地位上。《礼记•昏义》特别强调“明妇顺”。首先是顺从公婆,媳妇对待公婆之命,媳妇一切都要服从公婆,顺从公婆,而且不能有私人积蓄。其次,要求媳妇顺从丈夫,媳妇一入夫家,也就必须“顺”,必须“从”。“顺从”是对女性一生的总体要求媳妇地位的低下和艰难。

  倡妇德。“妇德”实际是对媳妇的道德规范。其具体要求有四,史称“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四德”之说始见于《周礼•天官•冢宰》,“四德”是周王室“妇学”的四项教学内容,或曰四门功课。后来,这种“四德”教育又扩展到贵族女子。女子结婚前三个月,要到祖庙或宗室进行三个月的强化教育,其教学内容仍是“四德”。“四德”教育的唯一目的是教导未婚妇女如何做个好媳妇,为出嫁做准备。

   讲贞节。先秦时代,还提出了对妇女的贞节要求。要求妇人夫死不嫁,终身守寡。不过,先秦时代对妇女“贞”的要求不严,不仅婚外性关系颇为多见,寡妇改嫁、再婚都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中国古代的妇德初步形成于先秦,发展完善于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出现了相对松弛期;宋、明、清得到强化并畸变。

汉代,特别是东汉是妇德规范的发展完善期,逐渐形成与社会相适应的“三纲五常”伦理体系。

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还制造出仁、义、礼、智、信“五常”,作为调整“三纲”关系的基本原则。

东汉初年,“三纲”发展为“三纲六纪”:“三纲即:君臣、父子、夫妇。

六纪即: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

“三纲六纪”交织成人际关系网络,把全社会的男人、女人全部纳入这个关系网络之中。

汉代的“夫为妻纲”则把夫妻关系变成了丈夫统治妻子的统治关系或主宰关系。

“纲”是网上的主绳,“夫为妻纲”即夫是妻的主宰者,妻的生死荣辱都操在夫的手中,夫妻关系成了专制与被专制的关系。至此,妇德转化为封建妇德。

  魏晋南北朝,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玄学、佛教流行,少数民族习俗在北方影响力增强,因而儒学礼教、妇德的束缚力、控制力相对减弱。隋、唐时期,国力强盛,社会开放,礼防松弛,礼教、妇德的影响力减弱,男女两性关系相对宽松,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礼教妇德束缚的相对松弛期。

魏晋上层妇女飘逸、放达,出入自由,襟怀开放。她们到处投亲访友,昼夜游玩,甚至在路上饮酒弦歌,一点没有封闭深闺的不自由感。

南北朝时,各地区妇女循礼守德的情况不尽相同,北方妇女因受少数民族风习的影响,不仅主持家政,而且大搞“夫人外交”,为丈夫、儿子办事。礼教、妇德的影响似乎在她们身上荡然无存。隋、唐时代礼防松弛,上层妇女着男装,骑马出游,出入非常自由,甚至出现了武则天称帝,韦后专权的情况。礼教、妇德甚至男权继承统系本身都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宋代开国以后,鉴于汉代外戚之祸和唐代武、韦“女祸”,强化了对后宫妇女的管理和控制,严禁后妃干政,要求后妃恪守礼教妇德,温柔恭顺,守礼法。在全社会提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把贞节看得重于女人的生命,并将其提到妇德的首位,成为礼教的核心。从南宋开始,贞节观念逐渐强化,到了明、清达到了极点。

  明、清皇帝都进一步强化对后妃及后宫的控制,严禁后妃干政。在全社会大力鼓吹妇德教育,明代出现了《内训》、《女范捷录》、《闺范》、《闺戒》等女子教科书,更加具体地繁琐地规范妇女的道德与行为。清代出现了通俗易懂的《新妇谱》、《女儿经》一类读物,在全社会普及对女性的妇德教育,极力提倡贞节,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表彰贞女烈妇,并且制度化、经常化。上层统治者,中小地主,乃至全社会几乎都把贞节看作是妇德的首要条件,第一标准。“妇德”的其他内容相对被淡化了,形成了片面的、畸形的唯“贞节”的妇女观,严重地摧残了妇女的身心,阻滞了女性的发展。

三、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到近代,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承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但由于朝代更替,这部法律没有施行。

而《大清现行刑律》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仍得以适用。

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5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共计7171条。该法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迄今已几经修订。

  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息,故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最早遇到的治国施政考验。

  1930年,中国共产党政权颁布《闽西婚姻法令》,1931年颁布《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同年在建立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之后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共政权在总结婚姻家庭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共7章,仅21条,全面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以及离婚问题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此后中国共产党政权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又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并不断地对这些条例进行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境况中的状态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婚姻制度转化。


参考文选:

1.《中国法制史》

2.《中国古代婚姻史》

3.《中国传统民法理念与规范》

4.《中国婚姻制度家庭史》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

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

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

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2、试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所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关婚姻法的内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有:

1、关于法定婚龄。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本民族自治地方所衽的法定婚龄降低两岁。

2、关于计划生育。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了不同于现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总的说来,少数民族也要衽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另一些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则是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

3、关于民族通婚。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不同民族的通婚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在这些地,民族通婚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精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根据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

4、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既要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又要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这是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在有关规定中共同遵循的基本精神。

5、关于禁婚亲问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重申了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结婚的规定,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则作了变通规定。关于上述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也有一些是在有关文件中加以说明的。

一,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二,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农村、特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居住在城镇的少数民族。

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

四,也有一些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四、重要知识点

诸法合体:

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简答题)

(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古代传统妇德的内容及其形成与发展 

   中国的古代礼制、礼仪中针对妇女的部分,后来逐渐形成专门束缚妇女的传统妇德或称妇道。其主要内容有三:明妇顺,倡妇德,讲贞节。

明妇顺。

要求妇女要“顺从”,一生服从男子的支配,把妇女的一生定位在从属于男性的地位上。《礼记•昏义》特别强调“明妇顺”。

首先是顺从公婆,媳妇对待公婆之命,媳妇一切都要服从公婆,顺从公婆,而且不能有私人积蓄。

其次,要求媳妇顺从丈夫,媳妇一入夫家,也就必须“顺”,必须“从”。“顺从”是对女性一生的总体要求媳妇地位的低下和艰难。

  倡妇德。

妇德”实际是对媳妇的道德规范。

其具体要求有四,史称“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四德”之说始见于《周礼•天官•冢宰》,“四德”是周王室“妇学”的四项教学内容,或曰四门功课。

后来,这种“四德”教育又扩展到贵族女子。女子结婚前三个月,要到祖庙或宗室进行三个月的强化教育,其教学内容仍是“四德”。

“四德”教育的唯一目的是教导未婚妇女如何做个好媳妇,为出嫁做准备。

讲贞节。

先秦时代,还提出了对妇女的贞节要求。要求妇人夫死不嫁,终身守寡。不过,先秦时代对妇女“贞”的要求不严,不仅婚外性关系颇为多见,寡妇改嫁、再婚都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中国古代的妇德初步形成于先秦,发展完善于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出现了相对松弛期;宋、明、清得到强化并畸变。

汉代,特别是东汉是妇德规范的发展完善期,逐渐形成与社会相适应的“三纲五常”伦理体系。

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还制造出仁、义、礼、智、信“五常”,作为调整“三纲”关系的基本原则。

东汉初年,“三纲”发展为“三纲六纪”:“三纲即:君臣、父子、夫妇。

六纪即: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

“三纲六纪”交织成人际关系网络,把全社会的男人、女人全部纳入这个关系网络之中。

汉代的“夫为妻纲”则把夫妻关系变成了丈夫统治妻子的统治关系或主宰关系。

“纲”是网上的主绳,“夫为妻纲”即夫是妻的主宰者,妻的生死荣辱都操在夫的手中,夫妻关系成了专制与被专制的关系。至此,妇德转化为封建妇德。

  魏晋南北朝,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玄学、佛教流行,少数民族习俗在北方影响力增强,因而儒学礼教、妇德的束缚力、控制力相对减弱。隋、唐时期,国力强盛,社会开放,礼防松弛,礼教、妇德的影响力减弱,男女两性关系相对宽松,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礼教妇德束缚的相对松弛期。

魏晋上层妇女飘逸、放达,出入自由,襟怀开放。她们到处投亲访友,昼夜游玩,甚至在路上饮酒弦歌,一点没有封闭深闺的不自由感。

南北朝时,各地区妇女循礼守德的情况不尽相同,北方妇女因受少数民族风习的影响,不仅主持家政,而且大搞“夫人外交”,为丈夫、儿子办事。礼教、妇德的影响似乎在她们身上荡然无存。隋、唐时代礼防松弛,上层妇女着男装,骑马出游,出入非常自由,甚至出现了武则天称帝,韦后专权的情况。礼教、妇德甚至男权继承统系本身都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宋代开国以后,鉴于汉代外戚之祸和唐代武、韦“女祸”,强化了对后宫妇女的管理和控制,严禁后妃干政,要求后妃恪守礼教妇德,温柔恭顺,守礼法。在全社会提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把贞节看得重于女人的生命,并将其提到妇德的首位,成为礼教的核心。从南宋开始,贞节观念逐渐强化,到了明、清达到了极点。

  明、清皇帝都进一步强化对后妃及后宫的控制,严禁后妃干政。在全社会大力鼓吹妇德教育,明代出现了《内训》、《女范捷录》、《闺范》、《闺戒》等女子教科书,更加具体地繁琐地规范妇女的道德与行为。清代出现了通俗易懂的《新妇谱》、《女儿经》一类读物,在全社会普及对女性的妇德教育,极力提倡贞节,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表彰贞女烈妇,并且制度化、经常化。上层统治者,中小地主,乃至全社会几乎都把贞节看作是妇德的首要条件,第一标准。“妇德”的其他内容相对被淡化了,形成了片面的、畸形的唯“贞节”的妇女观,严重地摧残了妇女的身心,阻滞了女性的发展。

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明律规定,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B.明朝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等;

C.明朝在离婚上十分注重对奸非罪的认定;

D.明朝在结婚上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一位叼烟的小妾正在门外洗衣服,正妻正掀起门帘冷眼旁观。

估计这小妾也是受到老爷宠爱,否则不会明目张胆的抽烟。

妾终究是妾,不会飞上枝头变凤凰,在正妻面前还是不敢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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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婚 [qún hūn]

集团婚姻制 Group marriage 

群婚是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此群男子与对方一群内的女子可自由同居,而不限于特定的一个女子,反之亦然。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两性关系有限制的婚姻制度。

它发生在从原始群向氏族公社的过渡时期,又经历了血婚制和伙婚制阶段。

类型:血缘群婚,族外群婚。

存在时期: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

分类: 多配偶制。

类型

原始时代的—种婚姻形式,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亚洲、欧洲、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暂时交换妻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

19世纪库页岛的吉利亚克人,男子对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

近现代,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处,可与村中少女们有性关系。

西伯利亚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包括第二、第三从兄弟以至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可结成共妻团体。

非洲东部马赛人、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一些部落、印度南部达罗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群婚残余。

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群婚遗迹。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认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

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她们都被子女们称为母亲;称兄弟的子女为侄,被侄儿女们称为姑。

男子称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为子女,他们都被子女们称为父亲;称姊妹的子女为甥,被甥儿女们称为舅。

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则互称表兄弟姊妹,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群婚相对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形式

群婚有不同的形式。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级别婚是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高级形式。群婚实行集团外通婚,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的可能,与血缘婚的同辈之间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氏族就是从群婚直接产生的。

群婚进一步发展,转变为对偶婚。对于是否存在群婚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群婚阶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亚婚(见普那路亚家庭),集团外的群婚直接由杂交转化而来。

另一种意见(如美国R.H.罗维等)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

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

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

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血缘群婚在世界上早已绝迹,

但族外群婚的残余在亚、欧、英洲等地却广泛存在过。

而近代澳人利亚部分土著居民盛行的按性别组织分成婚级的级别婚(两个婚级者),则属于族外群婚的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属于他的高级形式。

至今世界上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夫多妻等婚俗,都是群婚的遗迹。

原始部落人类"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在物质供应贫乏和自然力量强大的情况下,部落群居是原始人非此不可的生存形式。

部落群居的生活形式在今天世界上依然有很多留存,成为现代人考证人类历史进化的第一手教材。

原始社会群婚制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杂婚式的群居生活、同辈性行为群居、非血缘关系群居。

(《社会发展史·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人类生存的主要目标就是生存和繁殖,而男女之间性交往是繁殖后代根本的条件。婚姻逐步进化也是人类需要优良后代的结果,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繁衍而逐步定立的人类社会男女交往的道德规范,开始完全出于人类生存需要,后来演变为习惯性道德力量。事物演变到最后,人们往往忘记了它的开头,于是这种规则扩大成为戒律,成为人们互相压抑也自我束缚的枷锁。原始社会群婚制发展过程中,由群婚制进化到对偶婚的一段历史时期是比较文明的群居生活方式--即非血缘关系的男人和女人自由交合,既可以长期地一对一地和固定的对象交合,也可以随时改变对象。

这种婚制今天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它不是古老的遗迹或者是仿古制品,而是确确实实依然在现实社会发生着效力的一种婚制。

例如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中就有保留了这种婚制的民族,傣族婚前少男少女同屋杂居的习俗,摩梭人的"走婚"习俗,都是对偶制群婚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

比较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上述婚制的优点是性自由。这是一种在男女交往上赋予男女当事人以完全自由的婚制,它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家族而不是家庭,因而避免了家庭的种种弊端。这些都是原始群婚制的遗留。

某些种族或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文化没有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类文化同步发展,他们停留在原始社会,乃至到了现代社会,有的遵照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修改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北美印第安部落、非洲绝大部分民族,有的则没有,例如中国西南部少数民族部落,非洲和南美洲极少数边远地区土著部落,太平洋岛屿、澳洲大陆以及新西兰群岛的土著部落等,他们保留了多种形式的群婚制。但是这种群婚制依然不是本处所要论述的重点,我们这里要论述的是一种现代人的群婚制。

所谓现代人的群婚制,是指在人类经历了杂婚、非血缘群婚、非氏族部落群婚以及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形式之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现代单身者放弃一夫一妻制家庭婚姻而采取的效仿原始部落生活方式的一种群婚制度。在西方,这是单身者群落反抗传统家庭婚姻体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组织形式。

群婚

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例如,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

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群婚相对应,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群婚实行集团外婚制,与血缘群婚的同辈之间、队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群婚的进一步发展,便转变为对偶婚。

如今中国云南的摩梭人在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同时,有“走婚”的现象,可以和其他的男子或女子保持性关系,其实就是群婚的遗留状态。

列女传二元史

《元史》

《元史》列传卷八十八

列女二

武用妻苏氏,真定人,徙家京师。用疾,苏氏刲股为粥以进,疾即愈。生子德政,四岁而寡。夫之兄利其资,欲逼而嫁之,不听。未几夫兄举家死,惟余三弱孙,苏氏取而育之。德政长,事苏氏至孝。苏氏死时,天大旱,德政方掘地求水以供葬事,忽二蛇跃出,德政因默祷焉。二蛇一东一北,随其地掘之,果得泉。有司上其事。旌复其家。

  任仲文妻林氏,宁海人。家甚贫,年二十八而寡。姑患风疾,不良于行,林氏旦暮扶侍惟谨,抚育三子皆有成。年一百三岁而卒。

  江文铸妻范氏,名妙元,奉化人,年二十一归于江。及门,未合卺,夫忽以蒐疾卒。范曰;“我既入江氏之门,即江氏妇也,岂以夫亡有异志哉!”遂居江氏之家,抚诸侄江森、江道如己子。卒年九十五。

  有柳氏者,苏郡人,为户部主事赵野妻。未示成婚而野卒,柳哭之尽哀,誓不再嫁。其兄将夺其志,柳曰:“业已归赵氏,虽未成婚,而夫妇之礼已定矣。虽冻饿死,岂有他志哉!”后寝疾,不肯服药,曰:“我年二十六而寡,今已逾半百,得死此疾幸矣。”遂卒。

  姚氏,余杭人,居山谷间。夫出刈麦,姚居家执爨。母何氏往汲涧水,久而不至。俄闻覆水声,亟出视,则虎衔其母以走。姚仓卒往逐之,即以手殴其胁,邻人竞执器械以从,虎乃置之而去。姚负母以归,求药疗之,奉养二十余年而卒。

  又方宁妻官胜娘者,建宁人。宁耨田,胜娘馌之,见一虎方攫其夫,胜娘即弃馌奋梃连击之,虎舍去,胜娘负夫至中途而死。有司以闻,为旌复其家。

  衣氏,汴梁儒士孟志刚妻。志刚卒,贫而无子,有司给以棺木。衣氏绐匠者曰:“可宽大其棺,吾夫有遗衣服,欲尽置其中。”匠者然之。是夕,衣氏具鸡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邻里及同居王媪,曰:“吾闻一马不被两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刭死。

  有侯氏者,钧州曹德妻。德病死,侯氏语人曰:“年少夫亡,妇人之不幸也。欲守吾志,而乱离如此,其能免乎!”遂缢死于墓。

 又周经妻吴氏、郭惟辛妻郝氏、陈辉妻白氏、张顽住妻杜氏、程二妻成氏、李贞妻武氏、暗都剌妻张氏,并以夫死,不忍独生,自缢而死。

  事闻,咸旌异之。

  汤辉妻张氏,处州龙泉人。会兵乱,其家财先已移入山寨,夫与姑共守之。舅以疾未行,张归任药膳,且以舆自随。既而贼至,即命以舆载其舅,而己遇贼。贼以刀胁之曰:“从我则生,否则死。”张掠发整衣请受刃,贼未忍杀,张惧污,即夺其刃自剚死,年二十七。

  又汤婍者,亦龙泉人,有姿容。贼杀其父母,以刃胁之。婍不胜悲咽,乞早死,因以头触刃。贼怒,斫杀之。其妹亦不受辱而死。

  俞士渊妻童氏,严州人。姑性严,待之寡恩,童氏柔顺以事之,无少拂其意者。至正十三年,贼陷威平,官军复之,已乃纵兵剽掠。至士渊家,童氏以身蔽姑。众欲污之,童氏大骂不屈。一卒以刀击其左臂,愈不屈。又一卒断其右臂,骂犹不绝。众乃皮其面而去,明日乃死。

  张氏女,高邮人。城乱,贼知张女有姿艳,叩其家索之。女方匿复宇间,贼将害其父母,女不得已乃出拜贼。贼即伏地呼其父母为丈人媪,而以女行,女欣欣然从之。过桥,投水死。

  有高氏妇者,同郡人也。携其女从夫出避乱,见道旁空舍,入其中,脱金缠臂与女,且语夫,令疾行。夫挈女稍远,乃解足纱自经。贼至,焚其舍。夫抵仪真,夜梦妇来告曰:“我已缢死彼舍矣。”其精爽如此。

  惠士玄妻王氏,大都人。至正十四年,士玄病革,王氏曰:“吾闻病者粪苦则愈。”乃尝其粪,颇甘,王氏色愈忧。士玄嘱王氏曰:“我病必不起,前妾所生子,汝善保护之。待此子稍长,即从汝自嫁矣。”王氏泣曰:“君何为出此言耶!设有不讳,妾义当死,尚复有他说乎。君幸有兄嫂,此儿必不失所居。”数日,士玄卒。比葬,王氏遂居墓侧,蓬首垢面,哀毁逾礼,常以妾子置左右,饮食寒暖惟恐不至。岁余,妾子亦死,乃哭曰:“无复望矣。”屡引刀自杀。家人惊救,得免。至终丧,亲旧皆携酒礼祭士玄于墓。祭毕,众欲行酒,王氏已经死于树矣。

  又有王氏者,良乡费隐妻也。隐有疾,王氏数尝其粪。及疾笃,嘱王氏曰:“我一子一女,虽妾所生,无异汝所出也。我死,汝其善抚育之。”遂殁。王氏居丧,抚其子女。既而子又死。服除,谓其亲属曰:“妾闻夫乃妇之天,今夫已死,妾生何为!”乃执女手,语之曰:“汝今已长,稍知人事,管钥在此,汝自司之。”遂相抱恸哭。是夜,缢死于园中。

  李景文妻徐氏,名彩鸾,字淑和,浦城徐嗣源之女。略通经史,每诵文天祥《六歌》,必为之感泣。至正十五年,青田贼寇浦城,徐氏从嗣源逃旁近山谷。贼持刀欲害嗣源,徐氏前曰:“此吾父也,宁杀我。”贼舍父而止徐氏。徐氏语父曰:“儿义不受辱,今必死,父可速去。”贼拘徐氏至桂林桥,拾炭题诗壁间,有“惟有桂林桥下水,千年照见妾心清”之句。乃厉声骂贼,投于水。贼竞出之。既而乘间复投水死。

  周妇毛氏,松阳人,美姿色。至正十五年,随其夫避乱麻鹥山中,为贼所得。胁之曰:“从我多与若金,否则杀汝。”毛氏曰:“宁剖我心,不愿汝金。”贼以刀磨其身,毛氏因大詈曰:“碎呙贼,汝碎则臭,我碎则香。”贼怒,刳其肠而去,年二十九。

丁尚贤妻李氏,汴梁人。年二十余,有姿容。至正十五年,贼至,欲虏之。李氏怒曰:“吾家六世义门,岂能从贼以辱身乎!”于是阖门三百余口俱被害。

李顺儿者,许州儒士李让之女也。性聪慧,颇涉经传,年十八,未嫁。至正十五年,贼陷钧州,密迩许昌。父谓其母曰:“吾家以诗礼相传,此女必累我。”女闻之,泣曰:“父母可自逃难,勿以我为忧。”须臾于后园内自经而死。

吴守正妻禹氏,名淑静,字素清,绍兴人。至正十六年,徙家崇德之石门。淑静尝从容谓守正曰:“方今群盗蜂起,万一不测,妾惟有死而已,不使人污此身也。”是年夏,盗陷崇德,淑静仓皇携八岁女登舟以避。有盗数辈奔入其舟,将犯淑静,淑静乃抱幼女投河死。

黄仲起妻朱氏,杭州人。至正十六年,张士诚寇杭州,其女临安奴仓皇言曰:“贼至矣,我别母求一死也。”俄而贼驱诸妇至其家,且指朱氏母子曰:“为我看守,日暮我当至也。”朱氏闻之,惧受辱,遂与女俱缢死。

 妾冯氏,见其母子已死,叹曰:“我生何为,徒受辱耳!”亦自缢死。继而仲起弟妻蔡氏,抱幼子玄童,与乳母汤氏皆自缢。及暮,贼至,见诸尸满室,执仲起将杀之,哀求得脱。贼遂尽掠其家财而去。

  焦士廉妻王氏,博兴人,养姑至孝。至正十七年,毛贵作乱,官军竞出虏掠。王氏被执,绐曰:“我家墓田有藏金,可共取也。”信之,随王氏至墓所。王氏哭曰:“我已得死所矣,实无藏金,汝可于此杀我。”乃与妾杜氏皆遇害。

  又有赵氏者,平阳人,年二十,未嫁。寇乱,赵被驱迫以行,度不能免,绐贼曰:“吾取所藏金以遗汝。”贼信之,遂还,投于厕而死。

  陈淑真。富州陈璧之女。璧故儒者,避乱移家龙兴。淑真七岁能诵诗鼓琴。至正十八年,陈友谅寇龙兴,淑真见邻妪仓皇来告,乃取琴坐牖下弹之。曲终,泫然流涕曰:“吾绝弦于斯乎!”父母怪,问之,淑真曰:“城陷必遭辱,不如早死。”明日贼至,其居临东湖,遂溺焉。水浅不死,贼抽矢胁之上岸,淑真不从,贼射杀之。

  时同郡李宗颐妻夏氏,名婉常,亦儒家女。与女匿居后圃中,贼至,挟其女共投井死。

  秦闰夫妻柴氏,晋宁人。闰夫前妻遗一子尚幼,柴氏鞠如己出。未几柴氏有子,闰夫病且死,嘱柴氏曰:“我病不复起,家贫,惟二幼子,汝能抚其成立,我死亦无憾矣。”闰夫死,家事日微,柴氏辛勤纺绩,遣二子就学。至正十八年,贼犯晋宁,其长子为贼驱迫,在围中,既而得脱。初在贼时,有恶少与张福为仇,往灭其家。及官军至,福诉其事,事连柴氏长子,法当诛。柴氏引次子诣官泣诉曰:“往从恶者,吾次子,非吾长子也。”次子曰:“我之罪可加于兄乎!”鞫之至死不易其言。官反疑次子非柴氏所出,讯之他囚,始得其情。官义柴氏之行,为之言曰:“妇执义不忘其夫之命,子趋死而能成母之志,此天理人情之至也。”遂释免其长子,而次子亦得不死。时人皆以为难。二十四年,有司上其事,旌其门而复其家。

  也先忽都,蒙古钦察氏,大宁路达鲁花赤铁木儿不花之妻,以夫恩封云中郡君。夫坐事免官,居大宁。至正十八年,红巾贼至,也先忽都与妾玉莲走尼寺中,为贼所得,令与众妇缝衣,拒不肯为。贼吓以刃,也先忽都骂曰:“我达鲁花赤妻也,汝曹贼也,我不能为针工以从贼。”贼怒杀之。玉莲因自缢者凡三,贼并杀之。

  先是,其子完者帖木儿,年十四,与父出城,见执于贼。完者拜哭,请以身代父死。贼爱完者姿秀,遂挈以从。久之,乃获脱归,访母尸并玉莲葬焉。

  吕彦能者,陵州人。至正十八年,贼犯陵州,彦能与家人谋所往。其姊久嫠居,寓彦能家,先曰:“我丧夫二十年,又无后,不死何为?苟辱身,则辱吾弟矣。”赴井死。其妻刘氏语彦能曰:“妾为君家妇二十八年,兹不幸逢乱离,必不负君,君可自往,妾入井矣。”彦能二女及子妇王氏、二孙女,皆随刘氏溺井。一门死者七人。

  刘公翼妻萧氏,济南人,有姿色,颇通书史。至正十八年,闻毛贵兵将压境,豫与夫谋曰:“妾诗书家女,誓以冰雪自将,傥城陷被执,悔将何追?妾以二子一女累君,去作清白鬼于泉下耳!”夫曰:“事未至,何急于此!”居亡何,城陷,萧解绦自缢死。

  袁氏孤女,建康路溧水州人,年十五。其母严氏,孀居极贫,病瘫痪卧于床者数年,女事母至孝。至正十二年,兵火延其里,邻妇强携女出避火,女泣曰:“我何忍舍母去乎,同死而已!”遂入室抱母,共焚而死。

  徐允让妻潘氏,名妙圆,山阴人。至正十九年,与其夫从舅避兵山谷间。舅被执,夫泣以救舅脱,夫被兵所杀,欲强辱潘氏。潘氏因绐之曰:“我夫既死,我从汝必矣。若能焚吾夫,可无憾也。”兵信之,聚薪以焚其夫。火既炽,潘氏且泣且语,遂投火以死。

  又诸暨蔡氏者,王琪妻也。至正二十二年,张士诚陷诸暨,蔡氏避之长宁乡山中,兵猝至,有造纸镬方沸,遂投其中而死。

  赵洙妻许氏,集贤大学士有壬之侄女也。至正十九年,红巾贼陷辽阳,洙时为儒学提举,夫妇避乱匿资善寺。洙以叱贼见害,许氏不知也。贼甘言诱许氏,令指示金银之处,许氏大言曰:“吾诗书冠冕故家,不幸遇难,但知守节而死,他皆不知也。”贼以刃胁之,许氏色不变。已而知其夫死,因恸哭仆地,骂声不绝口,且曰:“吾母居武昌,死于贼,吾女兄弟亦死贼,今吾夫又死焉。使我得报汝,当醢汝矣。”遂遇害。寺僧见许氏死状,哀其贞烈,贼退,与洙合葬之。

  张正蒙妻韩氏,绍兴人。正蒙尝为湖州德清税务提领。至正十九年,绍兴兵变,正蒙谓韩氏曰:“吾为元朝臣子,于义当死。”韩氏曰:“尔果能死于忠,吾必能死于节。”遂俱缢死。其女池奴,年十七,泣曰:“父母既死,吾何以独生!”亦投崖而死。

又何氏者,处之龙泉县季锐妻也。因避兵于邑之绳门岩,贼至,何氏被执。欲污之,乃与子荣儿、女回娘投崖而死。

  刘氏二女,长曰贞,年十九;次曰孙,年十七。龙兴人,皆未许嫁。陈友谅寇龙兴,其母泣谓二女曰:“城或破,置汝何所?”二女曰:“宁死不辱父母也。”城陷,二女登楼,相继自缢。婢郑奴,亦自缢。

  于同祖妻曹氏,茶陵人。父德夫,教授湖、湘间,同祖在诸生中,因以女妻焉。至正二十年,茶陵陷,曹氏闻妇女多被驱逐,谓其夫及子曰:“是尚可全生乎!我义不辱身,以累汝也。顾舅年老,汝等善事之。”遂自刭死。妾李氏惊,抱持之不得,亦引刀自刭,绝而复苏,曰:“得从小君地下足矣。”是夕死。

  李仲义妻刘氏,名翠哥,房山人。至正二十年,县大饥,平章刘哈剌不花兵乏食,执仲义欲烹之。仲义弟马儿走报刘氏,刘氏遽往救之,涕泣伏地,告于兵曰:“所执者是吾夫也,乞矜怜之,贷其生,吾家有酱一瓮、米一斗五升,窖于地中,可掘取之,以代吾夫。”兵不从,刘氏曰:“吾夫瘦小,不可食。吾闻妇人肥黑者味美,吾肥且黑,愿就烹以代夫死。”兵遂释其夫而烹刘氏。闻者莫不哀之。

  李弘益妻申氏,冀宁人。至正二十年,贼陷冀宁,申语弘益曰:“君当速去,勿以我妇人相累。若贼入吾室,必以妾故害及君矣。”言讫,投井死。

  弘益既免于难,再娶安氏。居二岁而弘益以疾卒,安氏时年三十,泣谓诸亲曰:“女子一适人,终身不改。不幸夫死,虽生亦何益哉!”乃窃入寝室,膏沐薰裳,自缢于柩侧。

  郑琪妻罗氏,名妙安,信州弋阳人。幼聪慧,能暗诵《列女传》。年二十,归琪。琪家世宦族,同居百余口,罗氏执妇道无间言。琪以军功擢铅山州判官,罗氏封宜人。至正二十年,信州陷。罗氏度弋阳去州不远,必不免于难,辄取所佩刀淬砺,令銛甚。琪问何为,对曰:“时事如此,万一遇难,为自全计耳。”已而兵至,罗氏自刎死,时年二十九。

  周如砥女,年十九,未适人。至正二十年,乡民作乱,如砥与女避于邑西之客僧岭,女为贼所执。贼曰:“吾未娶,当以汝为妻。”女曰:“我周典史女也,死即死,岂能从汝耶!”贼遂杀之。如砥时为绍兴新昌典史。

  狄恒妻徐氏,天台人。恒早没,徐氏守节不再醮。至正二十年,乡民为乱,避难于牛囤山,为贼所执,驱迫以前。徐绐之曰:“吾渴甚,欲求水一杯。”贼令自汲,即投井而死,时年十八。

  柯节妇陈氏者,长乐石梁人。至正二十一年,海贼劫石梁,其夫适在县郭。陈氏出避贼,道与贼遇,被执以行。陈氏且行且骂,贼乱捶之,挟以登舟,骂不已,忽振厉自投江中。其父方卧病,见其女至,呼之不应,骇曰:“吾岂梦耶!”既而有自贼中归者,言陈氏死状,乃知其鬼也。明日尸逆流而上,止石梁岸傍。时盛暑,尸已变,其夫验其背有黑子,乃恸哭曰:“是吾妻也!”舁归敛之。

  李马儿妻袁氏,瑞州人。至正二十二年,李病殁,袁氏年十九,誓不再嫁,以养舅姑。有王成者,闻袁氏有姿色,挟势欲娶之,袁氏曰:“吾闻烈女不更二夫,宁死不失身也。”遂往夫墓痛哭,缢死树下。

  王士明妻李氏,名赛儿,房山人。至正二十五年,竹贞军至县,李氏及其女李家奴皆被执。士明随至军,军怒逐之。李氏谓其女曰:“汝父既为军所逐,吾与汝必不得脱。与其受辱,不若死。”女曰:“母先杀我。”李氏即以军所遗镮刀杀其女,遂自杀。竹贞闻之,为之葬祭,仍书其门曰“王士明妻李氏贞节之门”。有司上其事,为树碑焉。

  陶宗媛,台州人,儒士杜思絅妻也。归杜四载而夫亡,矢志守节。台州被兵,宗媛方居姑丧,忍死护柩,为游军所执,迫胁之,媛曰:“我若畏死,岂留此耶!任汝杀我,以从姑于地下尔!”遂遇害。

  其妹宗婉,弟妻王淑,亦皆赴水死。

  高丽氏,宣慰副使孛罗帖木儿妻也。至正二十七年十二月,其夫死于兵,谓人曰:“夫既死矣,吾安能复事人乎!”乃积薪塞户,以火自焚而死。

  张讷妻刘氏,蓝田人。讷为监察御史,早卒,刘守志不二。河东受兵,刘氏二子衡、衍俱以事出外,度不能自脱,遂与二妇孙氏、姚氏决死,尽发赀囊分给家人,妇姑同缢焉。

  有华氏者,大同张思孝妻,为貊高兵所执,以不受辱见杀。其妇刘氏,僵压姑尸,大骂不已,兵并杀之。后家人殓其尸,妇姑之手犹相持不舍。

  观音奴妻卜颜的斤,蒙古氏,宗王黑闾之女。大都被兵,卜颜的斤谓其夫曰:“我乃国族,且年少,必不容于人,岂惜一死以辱家国乎!”遂自缢而死。

  时张栋妻王氏语家人曰:“吾为状元妻,义不可辱。”赴井死。其姑哭之恸,亦赴井死。

  安志道妻刘氏,顺州人。志道及刘氏之弟明理,并登进士第。刘氏避兵匿岩穴中,军至,欲污之,刘氏曰:“我弟与夫皆进士也,我岂受汝辱乎!”军士以兵磨其体,刘大骂不辍声,军怒,乃钩断其舌,含糊而死。

  宋谦妻赵氏,大都人。兵破大都,赵氏子妇温氏、高氏,孙妇高氏、徐氏,皆有姿色,合谋曰:“兵且至矣,我等岂可辱身以苟全哉!”赵即自经死,诸妇四人,诸孙男女六人,众妾三人,皆赴井而死。

  齐关妻刘氏,河南人。关应募为千夫长,战死泽、潞间。刘氏贫无所依,守志不夺。有来强议婚者,刘氏绐曰:“吾三月三日有心愿,偿毕,当从汝所言。”是日,径往彰德天宁寺,登浮图绝顶,祝天曰:“妾本河南名家刘氏女,遭世乱,适湖南齐关为妻。今夫已死,不敢失节也。”遂投地而死。

  王宗仁妻宋氏,进士宋褧之女也。宗仁家永平。永平受兵,宋氏从夫避于铧子山。夫妇为军所虏,行至玉田县,有窥宋氏色美,欲害宗仁者,宋氏谓夫曰:“我不幸至此,必不以身累君。”言讫,遂携一女投井死,时年二十九。

  王履谦妻齐氏,太原人。治家严肃,克守妇道。至正十八年,贼陷太原,齐氏与二妇萧氏、吕氏及二女避难于赵庄石岩。贼且至,度不能免,顾谓二女曰:“汝家五世同居,号为清白,岂可亏节辱身以苟生哉!”长女曰:“吾夫已死,今为未亡人,得死为幸。”吕氏曰:“吾为中书左丞之孙,义不受辱。”齐氏大哭,乃与二妇二女及二孙女,俱投岩下以死。

  王时妻安氏,名正同,磁州人,平章政事祐孙女也。至正十九年,时以参知政事分省太原,安氏从之。二十年,贼兵寇太原,城陷,众皆逃,安氏与其妾李氏同赴井死。事闻,赠梁国夫人,谥庄洁。


  徐猱头妻岳氏,大都人。兵入都城,岳氏告其夫曰:“我等恐被驱逐,将奈何?”其夫曰:“事急,惟有死耳,何避也。”遂火其所居,夫妇赴火以死。其母王氏,二女一子,皆抱持赴火死。

  金氏,详定使四明程徐妻也。京城既破,谓其女曰:“汝父出捍城,我三品命妇,汝儒家女又进士妻,不可受辱。”抱二岁子及女赴井死。

  汪琰妻潘氏,徽州婺源人。年二十八而琰卒,潘氏誓不他适,以其夫从兄之子元圭为后。元圭时始三岁,鞠之不啻己出。潘氏卒年六十二。元圭之子良垕,有子燕山。燕山卒时,妻李氏年二十四,无子,乃守志自誓,父母欲夺而嫁之,不听。燕山兄子惟德,娶俞氏,惟德早死,二子甚幼,俞氏守节辛勤,不坠家业。故人贤汪氏之门,而称曰三节。

  同郡歙县吴子恭之妻蒋氏,年二十八而夫亡,孀居五十年,年七十八卒。至正十四年,旌表门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