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第一节  古代婚姻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

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

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

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乱。《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婚制来别男女,防淫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淫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对男子的淫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第二节  古代婚姻的变迁

美国著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有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第三节  古代婚姻政策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淫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管子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第三节  古代婚礼程序与离婚制度

一、婚姻六礼

    传统聘娶婚的成立,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必备条件,同时婚礼要完成六礼的仪式。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日本等国,影响很大。

    (一)纳采。《仪礼·士昏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意思是男家先派媒人去女家转达求亲之意,女方同意男方求亲后,男方致送求亲的礼物,表示已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行纳采礼何以用雁,说法不一,一说雁终生专一,以此象征婚姻的和谐牢固;一说雁是随阳的候鸟,以雁随阳表示妻随夫。

    (二)问名。《仪礼·士昏礼》说:“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是指男家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氏、名和生辰八字,以便同姓不婚,并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占卜,以测定婚姻吉凶。《艺文类聚》卷40引《婚礼谒文》说:“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

    (三)纳吉。《仪礼·士昏礼》说:“纳吉,用雁,如纳采礼。”问名之后,男家取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归卜于庙,如果获得吉兆,要请媒人把合婚佳音通知女家,此礼称为“纳吉”,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节。

    (四)纳征。《仪礼·士昏礼》说:“纳征,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纳吉之后,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致送聘礼,女家纳聘后,婚姻之事乃成。“征”是成的意思;“玄束帛”是指黑、红两色的帛,共5匹,两端相对而卷,成510端;俪皮是指成双的鹿皮。所送之礼取双忌单,以示吉祥如意,束帛为黑、红二色,象征阴阳大备。

    (五)请期。《仪礼·士昏礼》说:“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卜定吉日,由媒人到女家询问婚期,古人称为“请期”。吉日虽由男家依卦而定,但仪节上仍要先问于女家,以示尊重。“主人辞”意谓古人认为阳倡和阴和,婚期应该由男家决定,所以女家主人推辞,表示听命于男家。择定吉日成婚,是婚礼程序中的大事。《孔雀东南飞》写道:“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这里的“六合”是指月建与日辰相合的吉日,即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相合,诗中描写的,正是“请期”的具体过程。

    (六)亲迎。娶妻之日,黄昏初临,新郎与宾客前往女家迎娶。将新娘迎回后,男家设宴共食。夫妻同食共饮,称为“同牢”;将瓠分为二瓢做成的饮器,称为“卺”;新婚夫妇各取一卺饮酒,称为“合卺”,后世又称“交杯”、“合欢杯”或“合瓢”。就寝时,新郎入室中亲手解下新娘束发的丝绳,称为“结发”。《礼记·曲礼》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后,用以束发,表示已有了对象,直到成婚时,才由新郎亲手解下,所以“缨”是夫妻关系的信物。唐中叶以后,婚仪中的结发仪式改为男女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称为“合髻”。翌日清晨,新妇沐浴梳妆后拜见公婆,并侍候公婆进食,表示孝顺。至此,婚礼基本结束。

上述六礼,概括起来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定亲(纳吉、纳征)、成亲(请期、亲迎)。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上都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例如,当下中国人结婚,一般都是由新郎到女家迎娶,这就是亲迎。

    二、“七出”与“三不去”

    在群婚与亚群婚时期,男女双方的离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到了专偶婚出现以后,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自然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仅合礼,而且合法。

    (一)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为公婆出妻的理由。《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意思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孔雀东南飞》中所写焦母逼迫焦仲卿“出妻”,以致焦、刘双双殉情,依据的就是“不顺父母”。又如宋代陆游与前妻唐琬伉俪情深,只因陆母不喜唐琬,迫于母命难违,陆游与唐琬被迫离异,陆游至晚年仍为此憾恨难已。

    (二)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即使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

    (三)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按《公羊传》何休注的说法,女子嫉妒“乱家”,所谓“乱家”,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

    (四)多口舌。这是指女子说话罗嗦。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以顺从为行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舅姑,抚育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专心纺织,不好戏笑”。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愿行事,则被斥为“多口舌”,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

    (五)淫。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失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事实上,古代对贞操的要求,宽于夫而严于妇。《诗经·卫风·氓》写道:“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笺曰:“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除。至于妇女,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男权主义支配下的公众舆论,要求女子严守贞操,而对男子的淫乱通常是宽容的。

    (六)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疯一类的恶性传染病,法律允许离异。从立法的原则看,“七出”中“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是包含着客观事因的。

    (七)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允许积攒私房,即使接受他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公婆,可见古代妇女是没有财产权利的。

    除“七出”外,古代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的意思是,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去;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去。《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合起来看,古代离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上的协议离婚,所谓“七出”,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心的离婚制。第二,“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为转移,即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封建家长制在离婚制度上的反映。第四,“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有的一点保护。

    二、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贞节”的“贞”意谓“正”,女子能以礼自守者谓之“贞”。汉代刘向著《烈女传》,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以专一为贞”。班昭著《女诫》,提出女子要有“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和“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说,贞节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治好家内,以敬顺为德;二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三是不淫乱;四是处女贞。

    四层含义中,从一而终和寡妇不许改嫁,曾得到儒家的大力倡导,但从实践的层面看,古代离婚制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贞女不更二夫”、“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例如,汉景帝为太子纳已生育的金氏妇,汉武帝姐平阳公主因丈夫“病”而与之离异,后改嫁卫青,曹丕的元配之妻甄氏本是袁绍中子袁熙的妻子等。唐代对妇女改嫁的束缚更为松弛,据王昭华等所著《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的统计,唐代共有公主211人,除了幼年早夭和出家入道者外,其中再嫁的就有23人,约占出嫁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宋代理学倡导贞节,谴责改嫁,但宋代法律仍明令允许妇女改嫁,《宋刑统》虽有寡妇居丧27个月内不准更嫁的禁令,但哲宗时即“以敕代律”,将寡妇居丧期缩短为100天,逾期准予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更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或夫出外三年不归,即可改嫁。此外,作为国法补充的乡规里约、家法族规,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范仲淹生母谢氏、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琬,以及女词人李清照等人的改嫁,都广为人知。

    宋代赋税以户等、丁口核计,而妇女改嫁可以增加人口,有助于国家财政增收,因此,一方面理学家对妇女改嫁口诛笔伐,一方面政府律令却允许改嫁。禁止妇女改嫁的流弊事实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许多妇女被迫接受贞节观,甚至为礼教殉身,造成不少人间悲剧。

贞节观要求女性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同居,保持“童贞”;婚后只与丈夫同居,保持“妇贞”;夫死不再嫁,保持“从一之贞”。贞节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群婚 血缘婚  伙婚  普那路亚家庭  对偶婚  专偶婚  母权制  父权制  导民婚配  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  同姓不婚  媵妾    婚姻六礼  七出 三不去  贞节观  三从四德  改嫁

思考与讨论

    1、试析儒家婚姻观念的历史功过。

    2、在古代宗法社会,人们对婚姻的意义有怎样的认识?

    3、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4、为什么说专偶婚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

    5、在中国传统社会,历代政府对婚姻作出过哪些最基本的条文规定?

    6、封建聘娶婚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7、何谓“七出”与“三不去”?古代离婚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

8、试析贞节观的含义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思,人民出版社,1972

2.《〈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读书札记》吴铎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

3.《中国婚姻史》汪玢玲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礼记·哀公问》。

班昭《女诫》。

颜之推《颜氏家训》。

《礼记·内则》。

《吕氏春秋·恃君览》。

《管子·君臣下》。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册,第2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普那路亚”一词出自夏威夷岛上的土著,意为“伙伴”,“亲密的同伴”。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页。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页。

①③④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四卷,第485150页。

②⑤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礼记·内则》。

 

 

 

①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四卷,第5826页。

 

《孟子·滕文公下》。

《唐律疏议·户婚》。

《礼记·内则》。

班昭《女诫》。

         重点试题


 

 我国的婚姻法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广。 

1、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规范的目的在于确定婚姻双方或亲属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婚姻主体或家庭成员之间建立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氛围,同时也纠正或制止婚姻主体或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3、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含义

  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范为限。

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婚姻法一词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

1、婚姻家庭与政治。阶级社会中由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烈、很明显的,它们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为了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任何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更加具体化和固定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以它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婚姻家庭法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首先观念、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对于婚姻家庭制度,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首先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阶级性。不论在任何时代、公私合营国家,道德都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对巩固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法律未规定的问题,不言而喻地应当执照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去处理。

4、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在古代,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特别大。大当代各国,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仍有一定的影响。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往往是同民族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我们既要尊重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传统,又要禁止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的非法干涉。

5、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同人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具有时代的、民族的和地区的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绝不能低估。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我们一定要区别符合科学的、健康的有益的风俗习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继续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强调它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同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的。同时,还要看到,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共同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4.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B.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 

C.患性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 

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5.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宗亲 B.妻亲 C.外亲 D.姻亲 

6.“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96年德国民法典 D.1836年英国婚姻条例 

7.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已有亲生子女          B.未满三十周岁 

C.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8.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法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二说。

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

婚姻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前者指的是集中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某一部法律,就我国而言,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后者包括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除婚姻法以外,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对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作出的规定。

9.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B.四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C.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D.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0.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A.法律婚 B.宗教婚 C.事实婚 D.聘娶婚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应当受理 B.不予受理 C.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D.若女方起诉的可以受理


1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律    B.当事人本国法律 

C.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4.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民法典》婚姻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R.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6.下列哪些情况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7.中国古代的礼教要求妇女必须格守“三从四德”,其中“三从”是指( )。 

A幼从父兄 B.嫁从夫  C.夫死从子 D.子死从女 

8.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A.重婚                            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D.借婚姻索取财物 

9.医师周某与会计师郭某离婚后,12岁的女儿小红随周某生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对郭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A.周某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周某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 

C.周某虐待小红                           D.小红愿随郭某生活 (    ) 

10.甲乙离婚时,下列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清偿? 

A.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弟弟出国留学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A.出生 B.结婚 C.收养 D.寄养

11.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BC )。

A.群婚制 B.杂婚制 C.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1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BD )。

A.伦理属性 B.自然属性 C.人身属性 D.社会属性

13.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B )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14.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A )。

A.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15.属于有偿婚的有 (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收继婚

16.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 )。

A.男女平等   B.一夫一妻

C.婚姻自由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17.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哪一礼? ( C )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三、判断题(用√、×表示)

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3. 家事代理权

 

4.婚姻自由

 

5.婚姻终止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

 

1.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有哪些效力?

 

2. 简述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按广义上的抚养作答,包括抚养和赡养)

 


六、论述题(本题14)

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2小题,第110分,第214分,共24)

1.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

1985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

1984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2.被告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否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李某依法对多少张古画享有权利?为什么?

https://www.ecust.edu.cn/

https://s.ec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