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5
“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绪论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
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必记内容:
1.亲属
亲属的含义有二: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
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
(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另:(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所享有的是分割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所以,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2)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并非任何人死亡都会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3)权利主体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还可以适用于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