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
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
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
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
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
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二)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1、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2、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
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
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
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3、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三)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
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四)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 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2、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的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3、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4、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5、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美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美国的婚姻法或称家事法
美国的婚姻法颇受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婚姻方式的影响。
婚姻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1970 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一、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
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
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
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
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二、美国人的婚姻
(一)美国结婚的类型
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习惯法婚姻(即不经正式仪式而结合的婚姻)三类:
①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②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领取结婚证书。世俗婚姻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康涅狄格 6 个州得到公认。1653 年英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谴责教会对婚姻的干涉,规定必须由地方官主持结婚典礼,并要办理结婚证书和设立档案。以后,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清教徒沿袭了这一习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宗教仪式的婚姻都被视为非法。后来新英格兰地区承认了宗教婚姻,实行宗教和世俗婚姻两种作法并存,并一直沿续到今天。
③美国有 21 个州认可习惯法婚姻,男女双方同意结合后,夫妻同居,就自然形成了合法婚姻,而无需领取结婚证书和举行仪式。习惯法婚姻在美国早期实属必要,因为当时人们很难就近找到地方官吏或牧师。
目前亚利桑那、伊利诺斯、密苏里和纽约 4 个州已宣布这种婚姻无法律效力。另有 8 个州通过了对习惯法婚姻进行控制的法令。许多美国团体目前正在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探索彻底修改美国婚姻法的可行性。
(二)结婚的法律要求
美国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 21 岁,女子为 18 岁。
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 18 岁、女子不满 16 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 14 岁的男孩、年满 12 岁的女孩结婚。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主持婚礼。在有些州,牧师必须领取了正式结婚证书才有主婚资格。
美国各州婚姻法的规定虽不统一,但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个州得到法律承认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州均可被认为合法。因此不少美国青年为躲避所在州对自己婚姻的束缚而到其他州去结婚。为了防止轻率的成婚,许多州开始推行从申请结婚之日到发结婚证之间实行等侯期的办法。
1955 年就已有 43 个州明确了有关等侯期的规定。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
(三)结婚的禁律
在美国,亲属之间的婚姻早已被制止,但仍有 8 个州没有彻底禁止近亲结婚。罗得岛州甚至允许叔叔与侄女、舅舅与外甥女通婚。
近些年来,美国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强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才能结婚;
29 个州要求进行婚前检查,并规定有性病者不得结婚;
7 个州禁止患有遗传病的人结婚;
17 个州禁止癫痫病患者结婚;
3 个州规定:低能人结婚必须出示绝育手术证明。
美国约有 30 个州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
例如南部有些州禁止白种人与黑种人通婚;
东部、北部和中部各州则对异种族通婚不加限制。
三、离婚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 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四、美国堕胎
1973 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使堕胎在美国合法化。但该案只允许在怀孕头三个月内自由堕胎;从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开始,如果要堕胎,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否则被视为非法。
五、美国的继承法
继承法是指解决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归属问题的法律。
继承法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
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
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
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
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
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
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重点与难点解答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5、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6、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7、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8、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9、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是什么?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10、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1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2、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如何?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
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
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
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
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
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13、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1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