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

法律职业考试知识点题库80

法学院莫神星 



1.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2.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1950 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
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5.1980年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
全面和具体).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7.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
第三个重要阶段).
8.根据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
)亲等的()系血亲。
10.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11.保护妇女的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的.(男女平等)是基础,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是补充,是特殊原则,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12.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
身份)和(称谓).
13.婚姻家庭制度包括(
婚姻制度家庭制度),而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离婚制度).
1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16.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17.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我国就不承认(
婚约制度).
18.在夫妻关系中,包括夫妻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
19.我国不主张夫妻(
一体主义),也不主张夫妻(别体主义),而是主张(夫妻平等).
20.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
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


21.夫妻间的继承权,与
(父母),(子女)的继承权是(同一顺序)的.
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
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3.收养制度是我国家庭制度的(
必要补充).
24.收养必须履行(
法定程序),这是成立收养的(形式要件).
25.协议解除收养亦称
(两愿终止收养).
收养养孙亦称(
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这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
27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

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
29.一方要求离婚,叫(
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0. 1980《婚姻法》的时间效力:(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31.对婚姻家庭产生深刻影响的多方面,深层次的联系有(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经济关系)
32.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
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33.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即(古代婚姻家庭法阶段,近现代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法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阶段).
34.1980《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 抚养;赡养)等方面较原法有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看待婚姻家庭时,我们可以把婚姻家庭关系区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类.

3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还不能够完全实现的因素有(旧思想影响,旧传统残余影响,社会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的制约).
37.(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8.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有:(
在婚姻方面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男女平等,在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间男女平等)中都有所体现.
39.我国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
婚姻法,民法,劳动法,刑事诉讼,)中都有所体现.
40.根据各国婚姻立法,结婚要件可分为:(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41.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所站角度和倾向不同,不同的学说有:(契约说,制度说,状态说,伦理共同体说)
42.根据支付代价形式的不同,缔结婚姻可分为:(
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
4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均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44.结婚合意有效的条件是:(
结婚合意必须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45.无配偶有三种情况,即:(未婚,丧偶,离婚)
46.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间,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间)
47.我国原《婚姻法》规定,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
精神病,白痴,麻风病,性病)
48.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第八,九,三十八条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期内的指定的传染病,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
4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50.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原《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51.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亲属系统可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5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阶级压迫的消灭,使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53.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上,应坚决摒弃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有:(
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子能传宗接代的旧观念,认为计划生育的承担都是女方,借此推卸男方责任的错误观念,虐待,歧视,遗弃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不法行为)
54.配偶权是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概括,内容广泛,并派生出诸多身份权利,如:(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
55.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 )
56.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项:(
夫妻的姓名权,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
57.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8.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规定,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健康为代价获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59.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具有条件的.对已满18周岁而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只有在下列(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因为疾病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下,父母才有义务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

60.古代中国离婚制度有:(“七出”制度 ,义绝,和离 ,呈诉离婚)

6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抱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62.弟,妹对兄,姐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条件分别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弟,妹有负担能力)
63.收养行为包括三方当事人:(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
64.我国《民法典.收养》规定,下列(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65.我国收养法规定,可以作送养人的有(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6.收养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格的当事人,有真实的关于收养的合义,收养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
67.所谓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应视为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道德品质,健康状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多种条件综合起来认定.
68.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大致有:(
当事人不合格,当事人关于收养的合意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定的收养程序)
69.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行为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70.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当事人有为离婚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

71.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审查 ,登记).
72.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以下(
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不再要求离婚,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协议不成,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三种不同的结果.
73.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因素有:(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74.2001年婚姻法修改性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并总结多年审判实践,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5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75.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下列(
同居关系,抚养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继承权,姻亲关系)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
76.因离婚而带来了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77.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贯彻的原则如下:(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
78.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有下列(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9.在涉外婚姻中,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80.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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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同学们辛苦了,谢谢大家!

凡是涉及到法律法规,新旧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为准。

有错误和纰漏请指出,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