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第二节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户籍登记程序;
2、行政登记程序;
3、司法裁决程序。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
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
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离婚的形式要件:
离婚登记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有离婚的合意。
3、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离婚登记程序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关于假离婚问题

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
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
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三十天:
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期三十天:
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离婚协议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1、七出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2)“无子”
(3)“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4)“妒”
指妻子好忌妒。
(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7)“窃盗”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
2、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3、义绝: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夫妻情义绝断,一方或相互有谋害、殴杀等情事时,法律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
第二,夫杀害妻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三,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
第四,妻辱骂、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
第五,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六,妻与夫之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及夫与妻母奸;
第七,妻欲害夫。
4、呈诉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旧中国的离婚制度主要指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中所规定的离婚制度。该法在离婚问题上的规定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其在形式上模仿日本、德国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体例,但在内容上仍保留了不少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规定了两愿离婚与判决离婚的两种制度。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
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三:“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四: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误区五: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七: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离婚问题解答:
1、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元首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2、简述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无溯及力。
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时。
3、离婚之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努力提高 诉队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
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3、简述我国离婚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为离婚规定了不同的法律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依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以便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帮助和监督下,使当事人的离婚问题、离婚纠纷,通过协议或判决得到正确的处理。
4、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2、保障离婚自由有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3、防止轻率离婚与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
4、防止轻率离婚是保护婚姻家庭的需要,是抑制离婚问题上的剥削阶级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5、简述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可做以下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和一方要求离婚;
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
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6、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其他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足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是配偶自下而上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7、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哪些结果,应如何处理?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
2、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我。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8、简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意义。
双方自愿离婚是有条件的,并且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和批准。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也是教育、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通过登记工作,可以贪污满足当事人双方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妥善处理因离婚而引起的其他问题。同时,也可防止和避免那些不必要的轻率离婚,以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
9、对于草率结过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着重考虑该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把今后能否建立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作为准离或不准离的主要根据。草率结过婚虽属不当,但已是既成事实,不应再以草率离婚而告终。重要的问题在于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一般不要轻易地判决离婚。对于结过婚登记后尚未同居的,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要对当事人加强教育,使其能够认识草率结过婚的危害,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11、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来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
所以,在调解无效时还要查明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虽属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12、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
3、双方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双方离婚出于自愿,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3、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在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体现了现代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但是否准予离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14、婚姻法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分割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裣。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离婚重要疑难问题解答:
1、试述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从根本上说,保障离婚自由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这种已经抢劫了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病人正当、命题的离婚要求。
只有这样,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2、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
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某些离婚纠纷的产生与夫妻一方的未定角色有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
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
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
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
1、看婚姻基础。
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
2、看婚后感情。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
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
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看离婚原因。
种类纠纷的情况不一。
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等问题。
4、看有无和好条件。
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療中,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4、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1、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时,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
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
如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调解或离婚。
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过婚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

5、试述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制度。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神魂颠倒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6、试述我国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2、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3、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亦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4、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法院不必重复军人的同意,可直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7、对于因一方违法犯罪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因一方犯罪服刑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夫妻原已长期不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应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的长短和罪行性质等情况。对结过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好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造型,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实践证明,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消失,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是有可能调解和好的。因此,除某些情况外,一般不应把犯罪服刑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

8、如何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清是非、责任?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具体案件中各不相同,许多原因同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密切联系。具体说来,有些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无过错;有些原因应当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有过错;有些原因仅可归责于一方,另一方并无过错。在后种情况下,又有过错在原告一方或在区别被告一方的。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服教育,选择工作方法,具体掌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对通过处理离婚纠纷,抑制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只有分清是非、责任,才能以理服人,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地接受判决。在某些离婚纠纷中,原告一方有重大过错,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得与有关单位配合,作适当的处理,促使有过错一方改正错误,帮助双方重归于好。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时,即使调解无效,亦可驳回其离婚请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重大过错就一律不离婚。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仍依法准予离婚。这决不是迁就原告一方的错误,而是因为勉强地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对被告、子女和社会都不是利的。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违法乱纪,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把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则是不相宜的。
原告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只是增加了调解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则是与其他案件相同的。
对于离婚问题来说,道德标准既是一致的,又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处理原告有过错的离婚纠纷时,只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即使准予离婚,也可以使当事人和群众深刻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普京和前妻现身谈离婚原因,
前妻眼含泪水:
分开了你也仍在我心上
俄罗斯民间曾流传着这样一首歌“嫁人就嫁想普京那样的男人”从这首民歌中就足以看出普京是一个十足的好丈夫,除此之外,他更是一个好总统。

普京与前妻一起献身谈离婚的原因,两个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说明了,不过二人说所的原因真的让人很感动,普京说:“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作为一个总统比丈夫更辛苦,我的心都给了俄罗斯人民,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老婆孩子,我希望有个人来替我照顾她”。

妻子也给出自己的原因:“我希望他是好总统,又希望他是好丈夫,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所以我们决定离婚,更希望他带给俄罗斯人民更多幸福和快乐,虽然分开了,但你依旧在我心上。”

两个人都是心存大爱,普京为了国家牺牲了爱情,妻子同样为了国家放弃了爱情,让普京将大爱给了人民,这样的品质真的惹人泪崩。

身为一个男人普京也十分的绅士,接待女嘉宾是总会献上一束花来表达礼貌。真的非常的有礼貌,难怪俄罗斯民间会流传那样一首歌,普京也是当之无愧了。

这样美好的品质也真的是吸引人,一大群美女围着拍照也是难得的场面。
普京这种大爱的精神大家敬佩吗?
与妻子一起坐在泰姬陵前,两个人热情的劲儿也是十分的温馨了。
前妻一件白色的裙子倒是显得不太耀眼,可是脖颈上的那条丝巾就很有心意了,戴上显得温柔而又大方。普京一件浅绿色的半袖,一条白裤子加黑皮鞋,精神利落,也算是很帅气了。普京一件传统的黑西服、白衬衫,系一条紫红色领带,这条领带不仅给人一种尊贵的感觉,而且显得深沉而内敛,很有总统的风范。妻子一件白色的宽松长裙,一条白纱巾,将千篇一律的职业装穿出了自己的风格,洁净温柔。深情地望着普京满满的爱意。

妻子的身材虽然不是那么太好,但还是很会穿搭的,一身紫红色的裙子颜色有冷艳的气质。还显得十分的高贵,普京依旧传统的服装,很有气质和风范,两人热情的交谈很有爱了。

普京总是一件西服,不过总统嘛,走到哪里都一定意义上代着国家的形象,西服得体正式很符合总统的形象。此时的妻子黑色的毛绒大衣着身,凌乱的头发透漏着霸气。黑色本来给人的感觉就很高贵、严肃,穿在总统夫人身上更加的有气场了,手挽着普京的胳膊,夫妻俩真的很恩爱。

俄罗斯总统普京一直以来都被誉为是最有魅力的总统,年轻时候英俊帅气,如今已经67岁了,依然是霸气十足。
而普京和原配妻子当年结束了长达31年的婚姻,也是让人嘘唏不已。
回头看看当时两人结婚时候的模样,心情更是难以平静。



普京的前妻柳德米拉年轻时候把人美到了!这样的颜值和气质,和普京果然是超级般配啊!柳德米拉曾经是个空姐,当她结束和普京的婚姻后,转身找了个比自己小了21岁的小鲜肉老公,果然是潇洒霸气啊!
1983年,普京和妻子结婚。这件婚纱如今看起来虽然比较简单,但是柳德米拉的颜值和气质将这件婚纱衬托得如此惊艳,普京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这样的好身材,年轻时候有些青涩,不过那时候发际线就有些高了。
两人在结婚现场还比较羞涩,一点不像特朗普结婚的时候那么高调。普京和新娘交换戒指,一脸认真的样子好迷人啊!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女儿继承了父母的颜值,气质也是无敌。新娘的发型好少女,这样的齐刘海发型可爱度爆棚,配上简约的头纱,举办了一场非常简单的婚礼。普京37年前婚礼现场给妻子戴婚戒太唯美!

原配离婚后霸气嫁小鲜肉
虽然不是太隆重,但是有真爱就足够了。而普京的妻子柳德米拉不甘心当俄罗斯第一夫人,离婚的时候也是潇洒极了!两人一起去看芭蕾舞,在看芭蕾舞的过程中摘掉了结婚戒指,非常友善的一场分手,离婚都可以这么浪漫?让人都想不到。
柳德米拉虽然后来身材发福了,依然还是喜欢这样的刘海造型。这身酒红色的裙子,配上酒红色的包包和鞋子,霸气极了!很多人都说,柳德米拉是怎么想的,和最有魅力的总统离婚,然后又去了找了小鲜肉结婚,这也太潇洒了吧!其实这点和特朗普的原配妻子差不多,特朗普结婚三次,原配妻子因为特朗普情人的插足而让位,但是转身也是找了小鲜肉结婚了。
可以看到这些富有年代感的照片,一家四口的温馨全家福!两个女儿如今也是非常优秀,真是一点不输伊万卡。可以看到普京也是非常宠爱女儿,而离婚后,普京说道,两个女儿也都长大了,有自己的生活,所以对她们没有什么影响。俄罗斯是个离婚率非常高的国家,据说是全球第一,但是当时普京和结婚30多年的结发夫妻离婚,还是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的。普京的原配后来重新嫁人后,将名字也改了,原本是普京的姓。
风风火火的样子气场十足!不过这样的一身搭配有些太显胖了,尤其搭配丝袜的穿法,暴露了缺点。但是回头看两人当年的婚纱照,是不是还是很感动?虽然分道扬镳,但是我佩服普京原配的潇洒人生。
普京和前妻37年前罕见婚纱照曝光超美!青涩又帅气,新娘气质绝了

开国元帅去世,家人拒绝妻子参加追悼会,妻子晚年一直生活在忏悔中
2019-08-22 08:13
彭德怀在行军打仗中是一把好手,但是在婚姻中一直是比较悲惨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的一任妻子,是他的青梅竹马,两人感情很是深厚。但是后来彭德怀参军后,第一任妻子以“匪属”之身,漂泊辗转,历尽艰辛,走投无路之下嫁于他人。
他的第二任妻子浦安修,浦安修出生著名的著名浦氏家族,有文化,长相也可以,两人在众人的撮合下,1938年10月10日结婚,但是这确实一段悲惨的婚姻,为什么这么说呢?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浦安修一直跟随彭老总南征北战,要说这感情也是可以的了,但是结果却不是这样的。1959年,彭德怀遭难后,一切都变了。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话不假,彭德怀受到批判,作为妻子的浦安修也难免会波及。浦安修的单位长期的要求她检举揭发彭老总的“罪行”,尤其是彭老总在写完八万言书之后,形势变得更加的严峻,后来浦安修终于顶不住压力,她向组织申请与彭老总离婚。浦安修的离婚报告送上去之后,邓和周两位领导都看到了,他们没有批准。

但是从此之后两人就分居,尽管如此,在文化大革命时,彭老总又被押解回来与浦安修一起挨批斗,此后彭老总的身心便一直被摧残与折磨,1974年9月,彭老总因长期被迫害,加上身患结肠癌,健康状况恶化,临近病危。
组织上曾同志浦安修去探望,但是遭到了拒绝,她顾虑重重之下不敢再跟彭老总有联系了。直到1974年11月29日中午,彭德怀满怀冤屈地离开了人世。但是对他的迫害依旧没有结束,连个告别仪式都没有举行。
1978年12月24日,彭德怀的追悼会在北京举行,追悼会上出现了一个人,一个彭家所有人都不欢迎参加追悼会的人,那就是浦安修。

浦安修以彭老总妻子的身份参加的,这让彭家人接受不了。但因为是一位老将军从中劝解,他们最终才同意重新接受浦安修这位家人。
此后浦安修也开始反思自己和老总晚年的关系,彭家的晚辈对浦安修也有意见,最终组织上恢复了浦安修彭老总夫人的身份。之后她恢复工作担任要职,严词拒绝了国家提供的优厚生活条件,请求节俭。
还整理了彭老总在8年囚徒生活中写的自述,
后来这本书出版发行了290万册。
她还把彭德怀同志平反后补发的部分工资和《彭德怀自述》稿费、分别捐给彭德怀同志家乡和左权县、武乡县的学校建设校舍、购买图书,把自己的稿费捐给中小学幼儿教师基金会。
1991年5月2日,浦安修在北京逝世,享年73岁。
【判断题】
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出妻、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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