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监护
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
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的设立:对监护人的设立规定了法定设立和指定设立两种程序。
一是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
2、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定监护人的父母,
3、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
4、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
(2)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监护人的指定设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
1、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3、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条件: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他们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指定机关的指定效力。指定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指定的人不得拒绝担任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是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律事实。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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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孝道与法律
在中国,“孝”文化一直源远流长,“孝”形成于西周,倡导于孔子与曾子,系统化于《孝经》。“孝”原指尊祖敬宗,在西周宗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孝”被赋予浓厚的宗法色彩,“亲亲”与“尊尊”便是孝的典型特征。春秋时期,孔子用“仁”的思想对“孝”进行了补充和发展,最早提出了“孝”的社会政治意义,倡导“孝慈则忠”的思想,曾子则开创了儒家的孝治派,把仁、义、忠等道德思想统称为孝,并且将忠君与孝道进一步联系起来。战国时期的《孝经》,则系统阐述了儒家孝道的基本理论,进一步充实了孝道文化的内涵。
孝道入律,是中国历代法律的一个典型特点。
在先秦时期,《商书》中就有“五刑之属三千,罪某大于不孝”的论述。到了秦朝,秦律中有“殴打父母者,要黥为城旦”的规定。西汉以孝治天下,孝道入法则不可避免,在《春秋决狱》中专门规定了“父子相隐”的条文,此外,对于官吏的选任,设置了“察举”制,明确规定选任的标准之一便是伦理之道和“孝廉”。从晋律开始后,法律就开始规定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丧服以定亲疏、以判刑罚的处断原则,在《北齐律》及《唐律疏议》中,更是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与“十恶”之一。而在宋元及明清时代,有关孝道的法律更是随处可见,比如《宋刑统》沿袭并发展了唐律,对各种不孝犯罪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标准,明清时期的“夺情”、“丁忧”以及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新规定等等。
在古代,孝道不仅体现在成文法中,而且在法律运用中也是屡见不鲜。像清代知县陆稼书审理的汪舒两姓争夺墓地一案,判词中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奈何常相斗,以贻祖先优。尔两姓笃厚孝道者,何于此独未计及乎?”和《历代刑法考》记载的“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一案中,判词中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罪”等等,都曾大量引用古代的孝道作为判决的说理。
因此,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其“孝”文化的印迹可以说是非常之深,原因有三。
其一,中国古代是典型农业社会,家庭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中最基础的单位。家庭不仅执行着物质资料生产以及劳动力生产的职能,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主要经济和财税来源,而且家庭还具有某种政治职能,发挥着户籍、教化、赋役、举荐等作用。有鉴于此,以宗法和血亲关系为纽带、以“孝”文化为支柱的家庭关系必然得到统治者的维护;
其二,中国古代的“孝”文化使得人们普遍具有的重伦理亲情、重孝悌的心理特征,而统治者奉行的儒家思想使得“孝”与“法”长期融合在一起,因此包含着孝道内容的伦理法,就具有相当的世俗性和适用性。
其三,古代的判词大多没有严格的程式要求,而当时行政兼任司法的“判官”大多是科举出身,其儒家文学额素养一般都较深,因此,判词中引入“孝义”的文化便不足为奇。
中国孝道与法律的渊源一直是如影相随,现代社会应该重新审视传统“孝”文化的内在合理性与普适性,剥去其夹杂其中的封建锈浊外壳,让其内在的优秀品质越发光芒,并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与内容,同时通过制度性的合理入法,使其与现代的法律完美结合。
阿爸阿妈
阿爸阿妈
给我温暖的家
太阳一样
一样的爱啊
抚养我长大
长大
阿爸阿妈
我心中的菩萨
月亮一样
一样的爱啊
伴我走天涯
我的阿爸
我的阿妈
孩儿有说不完的心里话
就像满天的星星啊
闪耀着您对我爱的光华
阿爸阿妈
我心中的菩萨
月亮一样
一样的爱啊
伴我走天涯
我的阿爸
我的阿妈
孩儿有说不完的心里话
就像满天的星星啊
闪耀着您对我爱的光华
我的阿爸
我的阿妈
孩儿有说不完的心里话
就像满天的星星啊
闪耀着您对我爱的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