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1
“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婚姻法重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
答: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答: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职能。
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
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
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③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亲属制度
禁婚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的修法
结婚制度
婚约: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成立: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赠与婚:
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六礼”:
是指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劳役婚:
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必须为妻家服一定期间的家务,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方面包括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等;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必要时的处分权等。
探望权: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
广义: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狭义: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承认身份继承。
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
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以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赠:公民以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