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呢?是男少女多吗?
其实离婚财产分割是有一定原则的,我们知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呢?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男方收入高或者是女方收入高,甚至一方全职在家无持续性收入,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具体来说,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基于以上规定,在离婚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在夫妻双方“散伙”时进行“清算”。
综上,不难看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过错方的认定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认定标准的,同时,也会依据法律规定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过错方”≠净身出户!
二、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
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离婚时财产分割清算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1、分割范围: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4、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18条的四种情况*
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子的处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购置的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九)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十)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十一)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十二)一方对另一方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三)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
婚前所负的债务;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
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离婚时过错方是否能净身出户,孩子归谁?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出轨或犯错,涉及到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大家最关心的“过错方是不是净身出户,孩子归正方?”这个问题,木诚木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什么叫做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过错方,仅仅包括婚姻法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况,并不能任意的扩大解释。
认定为过错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很多当事人都会向律师咨询这样的问题,比如:
能不能要求过错方不分得任何财产,也就是常说的净身出户;
能不能因为出轨代表着品行不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就要求过错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等。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若无特殊情形,原则是平分原则。那么,离婚时过错方是否能净身出户呢?
答案是: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法律上并没有过错方净身出户或者少分、不分财产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过错赔偿金,根据过错方的过错情况、程度以及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影响,最终数额由法院综合认定;
同时,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要求过错方少分,至于少分的比例及数额,也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但是净身出户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罚当其过。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
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离婚财产保全
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出于各种目的私自隐藏、转移、处分财产的情况很多。
想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须的。
而且采取这种措施的时间都比较紧迫,但是程序却很繁杂。
一、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三、怎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1.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2.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3.可采取的一般对策: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录其开户行,无论对方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请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不动产的:既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或其它凭证;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因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四、转移财产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
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民法典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不离婚可以直接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我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一般性原则,而夫妻分别财产制是特殊性的情况,需要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的并不清楚,会根据财产的来源确定其实共同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是以平均分割、但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离婚可以直接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行《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从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予支持…但有…”可以看出,原则上不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俗的说,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万不得已时才分割。而《民法典》规定,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3、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1、要元宝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必要前提,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过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我国,相当多的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便宜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土特产加以分割。属于便宜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15、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债务平等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指必须平均分配。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利益,是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需要。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4、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6、对离婚时的债务问题应如何清偿?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21、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22、离婚时,如何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办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具体来说,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
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窨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转业费一般归本所有,但如果结过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
1、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2、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般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3、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你有选择脱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的自由。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民法典》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应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且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与结婚相同,也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关于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离婚纠纷,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进只能依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随便可提的,这些情况下,请三思而后行。
离婚的限制
离婚是自由的,但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
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A.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功尽弃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某些具体问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妥为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B.债务的清偿。
我国婚姻法《民法典》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国婚姻法《民法典》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的彩礼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