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产生与发展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诸法合体:
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二)礼、律并用,以礼为主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三)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男子享有“休妻”的离婚特权。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
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3、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
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观。










礼制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在礼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隶主贵族的“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伦理观,同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的实际需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奴隶制的最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不论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的婚礼,还是尊崇家长权、父权和夫权的家礼,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家庭、宗族及至整个社会的守法统治秩序。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法
1917年12月18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户籍登记》的法令,不久又发布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引起法令对废除帝俄时代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都起了重要作用。
1918年又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这些都为新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次大战后,苏联在1968年又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其内容包括总则,婚姻、家庭户籍、苏联婚姻法协定的适用等。
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其他加盟共和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
197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了关于修改、补充上述立法纲要的命令,责成各加盟共和国按照命令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到近代,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承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但由于朝代更替,这部法律没有施行。
而《大清现行刑律》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仍得以适用。
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共计7章171条。该法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迄今已几经修订。
三、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婚姻家庭立法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
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息,故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最早遇到的治国施政考验。
1930年,中国共产党政权颁布《闽西婚姻法令》,1931年颁布《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同年在建立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之后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于1934年4月8日中共政权在总结婚姻家庭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共7章,仅21条,全面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以及离婚问题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此后中国共产党政权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又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并不断地对这些条例进行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境况中的状态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婚姻制度转化。

四、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
(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1950年诞生: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时间:
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建国以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基本原则: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1950年的婚姻法-婚姻家庭领域的一场革命
(1)关于法定婚龄
(2)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
(3)禁止纳妾与童养媳
(二)1980年《婚姻法》
1980年修订:
30年后,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订,通过了《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的变化,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关于法定婚龄
(3)增加了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
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198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时间: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体例:5章37条;
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
1980年对1950年的修改;
(1)对基本原则补充
保留1950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变化增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增加保护老人、实行计划生育;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法定婚龄提高:18、20——20、22;
禁婚亲:1950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禁止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1980增加兄弟姐妹;
(4)离婚条款的修改、增补;
(5)登记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互为家庭成员;
(6)有关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2001年的婚姻法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1)关于法的名称,
(2)夫妻财产制,
(3)家庭暴力,
(4)离婚的法定标准有了示例,
(5)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修订: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条,修改后增加到51条,共修改了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
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需履行的法定手续。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1950年《婚姻法》
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时间: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建国以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基本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程序是结婚登记。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
这次修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同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从五个方面来诠释婚姻中所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力求维护我们所有的利益,其中矛盾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的分配和孩子的抚养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虽然已经很完善,但法律条文终究不是婚姻的束缚,不能保证我们婚姻的美满,当然,我们都不希望发生这方面的纠纷,但一旦发生了,具体的婚姻问题还应该询问律师。
五、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1、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2、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
3、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须至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
3、保障离婚自由。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
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
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4、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宗旨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均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苏区时期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数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又大大地丰富了 婚姻立法的内容。它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发展上是不平衡的。一些婚姻立法也有其不够完善之处,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但是,它们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
5、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第1条指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6、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须至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
3、保障离婚自由。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
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
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重要知识点
诸法合体:
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简答题)
(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
(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论述题)
这次修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同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婚姻法》重点与难点解答
1、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中外各国的古代法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
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婚姻家庭立法并不完备,许多方面要靠其他社会规范来补充。除法律外,伦理规范、宗教戒律和习惯等,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制订和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州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时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在《礼记》、《仪礼》、《周礼》和其他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使之适合于维护封建宗法统治和封建家庭制度的需要;
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战国时李悝所撰的《法经》,以奸淫罪入于杂律。秦律中已有家罪之名。但这些规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汉《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其中有不少关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南朝诸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无所建树。北魏律对违律嫁娶的禁令十分严格,甚至有“男女不以礼交,皆死”的规定。北齐时将户律改为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称户婚律。婚姻家庭立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宋、辽、金、元的法典中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明代的法典又以律名、户律为六律之一,其下有婚姻等七门,后为清律所沿用。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封建王朝在法典外还采用了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等。到了后期,与律并行之从事贸易在这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很不全面的,法律并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最重要的手段。封建王朝历来都是礼法并用的,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表现得尤为突出。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现行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何发展?
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现行婚姻法重申了原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现行婚姻法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具体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如下:
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补充。
除保留原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外,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征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同时,为维护家庭和睦,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主要是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和明定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等问题。法定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对结婚禁止条件的第二项在提法上作了适当修改,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增加了祖孙间、兄姊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抚养、赡养、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作了比原法更为具体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时间: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体例:五章三十七条;
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
80年对50年的修改;
(1)对基本原则补充
保留1950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变化增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增加保护老人、实行计划生育;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法定婚龄提高:18、20——20、22;
禁婚亲:1950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禁止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1980增加兄弟姐妹;
(4)离婚条款的修改、增补;
(5)登记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互为家庭成员;
(6)有关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在上述方面又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充实,使我国婚姻法更趋于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是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增加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等问题。
4、对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程序上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实体上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离婚。
在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的修改。
除上述各点外,现行婚姻法还在附则中增添了有关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并增加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
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4、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
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5、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6、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
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观。
7、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须至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
3、保障离婚自由。
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
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
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8、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宗旨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均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苏区时期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数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又大大地丰富了 婚姻立法的内容。它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发展上是不平衡的。一些婚姻立法也有其不够完善之处,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但是,它们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
9、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第1条指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10、中国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表现是什么?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婚姻的成立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主婚权由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行使,实际上男性家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门当户对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际依据。阶级、等级和农艺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
11、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的表现是什么?
为了维护一切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封建礼、法十分重视男女、夫妇之别,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例如,要求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从“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集中反映了父权、夫权对妇女的束缚。夫死尚需从子,更是男性中心的思想和制度最彻底的表现。“四德”指“德、言、容、工”、无非是要女子在思想、谈吐、仪表和家务劳动等方面都严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封建法律也是公然维护夫权统治的。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已婚妇女必须服从家长、丈夫的意志。

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苏区的立法经验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D.《大清民律草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
(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例题·单选题]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苏区的立法经验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D.《大清民律草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